❶ 2022年云南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每年100元调整为每年200元。缴费档次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2个档次,当年缴费的财政缴费补贴按缴费档次依次为40-195元,补缴历年保险费的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
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需变更档次的人员,缴费时自主选择档次标准并进行缴费。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于特殊的群体主要是针对于低保的人群,特困的人群,返贫致贫的人群,遇难养老保险还是保留着之前的100块钱的一个缴费档次,对于这些人群来说会比较的友好。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其中:集中缴费时间为2月—6月,缴费系统于每月25日以后关闭,次月1日开放缴费。到龄人员(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参保人员),最迟应于到龄前一个月完成缴费(中断补缴和需补足15年缴费的,应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交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云南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现在云南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都是以电子化的缴费进行收缴,之前缴费方式是在医保卡里面存入钱之后进行批量的扣款,这种缴费方式已经不再使用了。
如果是不方便电子化进行缴费的,也可以去到定点的银行,到乡镇统筹的部门征收员去网点进行缴纳。
第一,我们可以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的微信公众号去进行缴纳费用。
第二,可以通过县里的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的APP,或者是自助机去进行缴费。
第三,可以通过县里的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去进行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❷ 云南城乡养老保险2022年缴费
缴费标准为普通对象320元每人每年。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正逐步启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缴费。 云南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已经逐步开始,缴费时间截止为2021年12月25日。
一、个人养老保险办理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
3、保费
4、申请书等即可。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流程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本市居住证及复印件),填写《XX市个人身份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公共职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参保。
2、公共职介机构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为申请人建立参保档案,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经办机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手续。
3、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缴纳。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申请参保缴费证明的,应携带代理机构出具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❸ 昆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22年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每年100元调整为每年200元。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市、县人民政府全额代缴。 一、统计范围如下:
1、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
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2、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二、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如下: 1、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4、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5、居民可支配收入等。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每年100元调整为每年200元。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市、县人民政府全额代缴。
❹ 云南省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
3000元
一、2022年云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有望上调
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贵州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调方案,最近还是在2018年的时候做的调整,标准为103元。也就是说近3年,云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没有调整。
而根据云南省发布的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需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金等标准的调整情况,同步提出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这就意味着2022年,云南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望上调。
不过要参与居民养老金上涨,需要先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2022年,云南的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标准已经调整了,从100元调到了200元,最高标准仍然为3000元。
二、2022年云南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将再次上调
2022年云南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已经公布,达到了7455元,相比2022年的养老金基数7095元,上涨了360元。相信2022年云南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还会保持上调,那么在同等条件下,2022年退休的人员,拿到的养老金会更多一些,一般可以增加几十块钱左右。
假设2022年的企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800元,对于养老保险缴费指数为1,工龄20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7万元,60岁退休的企业人员来说,如果按照2022年的标准计算,那么养老金就是(1560+504=2064元),如果按照2022年的标准计算,那么养老金就是(1491+504=1995元),两者相差了69元。
三、2022年云南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有望再次上调
2022年,根据职工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养老金会有很大概率实现18年连涨,那么对于超过181万的参与职工养老保险的云南离退休人员来说,个人的养老金也将再次上调。
根据云南人社厅的数据,2022年企业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为2990元,如果2022年云南的养老金继续上涨的话,那么对于贵州的离退休人员来说,养老金将会更多一些,可以超过3100元。
四、2022年云南退休中人的养老金将有望补发
现在距离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过去了7年时间,相关的养老金核算工作在各地应该有了一定进展。我们注意到,云南曲靖会泽县在2022年年底发布了这样一个消息,对于2018年11月至2022年111月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正在抓紧完成待遇核算,并已完成重算594人,月人均养老金增加1419.51元。
可以看到,云南在退休中人的待遇核算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果,目前已经核算到了2022年退休的人员。那么,对于云南2022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退休时可能只是拿到预发的养老金,并不是最终的养老金待遇,不过相信也会很快完成待遇核算的。
对于这部分退休中人来说,他们是属于改革后10年过渡期的第8年,养老金方面需要采取新老办法结合的方式计算,并对于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出老办法的部分,会按照80%的比例来进行返还。
最后,对于云南2022年退休的人员来说,还有可能会遇到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的,因此需要有心理准备。不过延迟退休政策会有一个过渡期,应该会采取弹性方式来渐进式推进,大家也不用过于担心。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标准
1.对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1、2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职)当时认定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
❺ 云南今年养老保险买100%交多少钱
云南今年养老保险买100%交320元。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云南城乡养老保险2022年缴费标准为普通对象320元每人每年。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正逐步启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缴费。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❻ 云南基础养老金是多少
一、云南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是多少?
云南省城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108元/月。
二、云南省2020年农村养老金涨了多少?
云南省2020年农村养老金已经从最初的55元到2020年已经上涨了三次了,笫一次上调15元到了70元,第二次上调了18元到88元,笫三次(也就是2020年)上调5元,到了93元/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55元(后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支付15年(每年500元)后,基本养老金每增加一年增加1元。
三、医保交满15以后每个月有多少退休金?
1、是最低缴满15年,如果现在还没到退休年龄的话,可能有的地区会要求一直缴纳到退休年龄。
2、退休年龄通常是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
3、退休后领取养老金=(退休前1年社平工资+个人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计发月数(60退的话是139)
四、云南养老保险标准?
缴费基数按云南省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自己缴纳8%
五、九十岁退休工人有多少医疗金?
90岁的退休工人她的医疗金每年和别的退休人员是一样的。医疗保险分为职工那些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类型医疗保险。职工类型,医疗保险要求连续缴费满25年才能在退休后终身享受职工医保,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高,每年还有一定的门诊返费。
退休后职工医保都是一样多的,即使90岁的退休工人,他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别的退休职工都是一样的,门诊返费也都是一样。
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月退休工资为基数,50周岁以下的含50周岁的为周岁到60周岁的(含60周岁的)为周岁到70周岁的(含70周岁的)为周岁以上的退休老人打入医保卡里的资金是养老金的百分之五到六左右,而不是以年龄为标准的。
❼ 2019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办法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县两级财政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州市、县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重度残疾人,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年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四)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为缴费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九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条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以及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二条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继续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同级人民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监察、残联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服务,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半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州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金保工程”(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州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前期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并统一有关保障和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的具体时间:新农保制度初始实施时间是2009年12月1日,城居保初始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各县、市、区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务院批准试点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