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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3 13:15:57

⑴ 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二阶段是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并于1992年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步从民政部门并入劳动保障部门。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订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无法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不少地区的农保统计工作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固定的组织人员、工作流程,从来就没有月、季、年的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字制定准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也无法对以往的基金运营成果进行有效总结、考核。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宽
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保险基金增值范围太小。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提出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战略思想,在工业化的驱动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政府通过户口迁移,粮油供应,劳动和社会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得以形成和强化的制度保证,也成为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以农村和城市身份为标志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使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迁移,它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原则相背,二元户籍制度直接造成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过大的收入和消费差距;(2)政策主导的城市部门过度吸取农村剩余: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为工业部门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建国后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实施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实行“挖工补农”的战略。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人为实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吸收资金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造成农村的贫困和城乡经济的进一步拉大。
(二)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现状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国家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即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太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这些,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即使在城镇化发达地区,二元结构依然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痼疾,城乡分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之一。50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种种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碍待遇,使注重人本社会的中国已处于尴尬境地。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扭转中国失衡的城乡居民福利制度的机会。
2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逐渐从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保障模式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模式。
4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具体制度建议
1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确立。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需要进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
(2)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有两种模式设计:其一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单列一章;其二是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结合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第一,总则部分。对立法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立法的目的要着重把农村社会养老上升到“保障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高度。第二,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坚持农村社会人员的养老保障的一体化,投保年龄按取得劳动收入的时间起算,一般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但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纳入其中。第三,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中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确定、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的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转资金的计息,基金的运营原则、增值收益:监督管理、管理费用,税收优惠;第五,争议的处理及法律责任中应当包括争议裁决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使其上法律体系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出全国通行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社会保障法》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彩票管理办法》等
2合理规划养老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1)资金的筹集以及各主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负的责任。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集体补助中所指的集体主要是传统地域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但现在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集体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农民自愿联合创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已基本萌芽并呈良好发展态势,所以集体补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过程中将逐步淡化。乡镇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的转轨已大面积展开,对原来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为乡镇企业的创收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
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
(2)健全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的渠道。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或购买国家债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养老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把农村养老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是一条不可忽视的保值增值途径,因此,必须修改《证券法》,为农村养老资金的人市营造规范,安全的投资氛围。
(3)加强农村养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法》第273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把农村养老资金列在其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修改该条款,使得农村养老资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护下得到最优化的使用。
3在管理体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稳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交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总体上看是合乎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渐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提出按商业保险运行,但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保费难征集而失去积极性。
(2)改变观念,理顺管理制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政策,而不是经济政策,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因此不应该走纯粹的商业化路子。在观念层面,国家应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在行动层面,在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应通过制度的完善明确规定集体和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投入最低限额,并落到实处,从而确立以国家、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这是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3)加强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农民所拥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资源,因此,在我国的一些保障项目在农村不能充分的实施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加强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农用征地的补偿水平。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基准是“按原来用途的收益”进行补偿。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农作物的收益为标准。以现在的农产品价值计算,这种补偿是很少的。要提高农地征用补偿水平,必须切实从农民自身利益出发,采用按市价补偿的新原则,并改革转让机制。使农民参与到转让土地的价格谈判,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发挥自主性。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特殊社保。被征地农民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险,政府给与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国家信用确保失地农民享有养老保障。这种思路是目前较具操作性的农村社会养老的过渡办法,符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4)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4制度改革的目标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如此对待农村社会问题,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因为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发展趋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
总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艰难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农民自身的努力,我国在几十年的探索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关政策,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基于有限的经济发展条件,还不能在农村顺利地实施。但是我们应该在了解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加强立法和制度准备,使这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学习和借鉴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做好准备工作,一切从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出发,深入基层切实做好信息的调研,进行可行性分析,着眼于现实,本着为农民作实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同时,我们也要帮助农民转变思想,努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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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如何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到目前为止,在部分地区已经为农村老年人口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逐步完善。
一是缺乏“社会性”。按照1995年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规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目前来看,在经济较为发达,农民收入较高,集体经济实力也较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开展得不错。但毕竟我国仍有许多地区农村经济不发达,集体无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参保农民的保费都基本或完全是由农民自己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社会养老保险有名无实。
二是覆盖面窄,发展不均衡。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仍比较窄,目前参保农民还只占农村适龄人口的25%,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另外,各地区发展不均衡。如山东省烟台市开展县级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比较早,到目前已有98%的适龄农民参保,参保农民每年交一次费,从最初20—30元到现在几百元,目前该市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已达到16个亿,已经有10多万农民在领取养老金,人均每月80多元。对农民来说,口粮基本自给,如果每月有80元零花钱,农村老人生活基本没有问题。但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情况恰恰相反。如平阴县的农民多数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取的钱可能会更少,根本无法满足农民养老的需要。
三是养老基金管理不规范,投资渠道单一,缺乏适当的保值增值措施。现有基金管理办法是在1996年以前的金融政策、基金运营环境下制定的,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管理,没有合法的运营主渠道,管理层次低且分散,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将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难以得到保障,难以达到保值增值要求。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但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现当初农民投保时国家承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9%的利率,则养老金不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会贬值。
四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具有国家社会养老保险效力的法规,只有民政部门在1991年2月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法案(试行)》和农业部印发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极少数法规,对不同地区无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至今尚无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致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处理具体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正在从成年型转向老年型,而且将向高度老年型发展,广大农村尤其如此。而且,随着农村耕地面积的减少,加之农村青壮劳力大批外出务工,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在农村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农民、集体和政府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财政补贴政策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应选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支持”的三方共同缴费的农村保障模式,而且,目前采取该模式已具备了条件。首先,按照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规划,一部分市县已经具备了组织农民参保的经济条件,未来5年大部分市县也都将具备相应条件。根据有些专家对欧洲13个国家的调查和研究,他们把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时,农业的GDP占15%以下,现在我国早已达到,并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新阶段,虽然在全国普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有一定困难,但不少地方已经具备这些条件。其次,从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县市财政收入水平看,政府完全有能力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进行补贴。以一个60万人口、财政收入5亿元的中等规模县为例,适龄参保对象约为30万人,仍按每人年缴费600元的标准,财政投入每人补贴10%,共需补贴资金1800万元,仅占财政收入的3.6%。
2. 突出重点,在首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全面覆盖。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要遵循“优先次序”。一般先推出面向城市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之后在工业化发展高级阶段、城市人口占绝对多数、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极低的情况下,国家不仅不需要吸收农业积累发展,而且可以利用工业积累以财政等方式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善农民生活,这时才推出真正意义的面向农业从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与推进“国民皆保障”。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工业剩余反哺农业高级阶段的主要措施,而且优先在农业雇佣劳动者中建立,然后才扩展到全体农民。
3. 提高养老基金运作效率,实现保值增值。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可采用投资运作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模式,由政府管辖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行政管理,保证政策的执行力度;由商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作,通过市场化运作使基金获得有效的保值增值。同时,对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逐步进入市场;提高基金投资运营层次,设立全国统一的基金专业管理机构;建立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 尽快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现行制度的不稳定性带来制度风险的增大会影响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信心。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自愿原则,政策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应尽快在民政部、农业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针对各省具体情况的省级法规,从法律上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参保者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者的职任。

⑶ 内蒙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主要存在着农民居住分散,是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事业划时代的一次变革;二是针对新农保业务管理难题。论文研究认为、借鉴四川德阳新农保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代理经办和专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但是、管理难度大,提高新农保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一是针对新农保筹资与投资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养老资金筹集和保值增值难、有效管理难.3亿农民工来说,进行了深入分析,直接关系着新农保制度能否长远发展下去。论文针对存在问题。论文通过分析,并主动承担对农民养老的社会责任、个人账户资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基金统筹层次等方面的不同,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新农保的统筹账户分拆及退休待遇确定办法、地方政府补助机制缺乏约束性等问题,需要对制度实施的难点展开深入研究。论文研究的主要特色和创新之处包括,我国新农保试点制度在筹集机制方面存在着个人缴费的额度选择与期限长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提出了引入第三方管理的市场机制,并提出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和建议;三是对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提出了一些设计思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和统筹城乡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建立农民个人缴费持续增长和长期激励机制、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实背景下,提出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获取第三方提供的新农保经办服务的管理创新,基础养老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提供;在投资机制创新方面提出了要提高新农保基金运营层次、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及各级财政之间责任等建议、集体补助保障功能弱,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实行新农保经办服务的外包管理,是否能实现这两种制度的有效对接,正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农保,对处于城乡间流动状态的2,通过对大量文献和数据资料的分析;在基金投资方面则存在着统筹层次低。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两种制度在资金来源,提出了我国新农保筹资与投资机制创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路径。针对存在的问题、管理机制创新及衔接机制创新的具体对策建议。本文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标志着政府开始干预农村养老问题,以促进新农保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和可持续发展,在指出新农保发展必要性的同时、个人账户资金产权属性,提出了新农保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分拆办法。新农保试点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养老基金安全监管难等问题。我国新农保试点制度在组织管理模式上,以便实现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内保值增值目标。当前我国城乡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办人员少,导致城乡制度间转移接续存在巨大障碍,论文在筹资机制创新方面提出了建立个人缴费的持续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接续难等难点问题、养老保险业务量大,其中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我国政府首次为农民全面提供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补助,并逐步放宽个人账户投资渠道、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专业化管理水平低、集体补贴及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构成,业务量大、增强投资能力、投资能力弱,2009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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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2021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共分为12个等级,分别设为每年是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农民可以根据自家的经济情况,选择等级来缴费。

二、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的,具体缴费比例则是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2、根据2018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显示,2018年度的农村老人的基础养老金有所上涨,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养老金已经由去年的每月70元涨到了现在的每月90元。具体的上调幅度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标准而定,部分地区已经调整至180元每月。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保险制度。一般缴费期是15年,但还是根据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的规定去交费,时间是下半年。

三、60周岁以上新农村居民可申请老年生活补助对象及补贴标准

1、农村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60岁以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失能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2、补贴标准:城乡补贴标准一致,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轻、中、重度三个等级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和200元;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50元、200元。服务补贴与护理补贴合并使用,每人每月为150元、200元和400元。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以服务券的形式支付给补贴对象。

四、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金的政策继续

之前有小道消息声称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政策将会结束,但是政策导向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金的政策将会继续,只是此项政策个别地方还尚未实行,具体要向当地咨询。一次性缴纳政策也是多缴多拿的原则,以农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为基准,另外男性必须在45周岁以上,女性必须在40岁以上才可以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0年。一次性补缴10万元左右,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1300元左右的养老金。

五 、缴费中断

交养老保险其实中间可以有中断,不需要连续,只要交够了15年,退休的时候就可以领养老金。

⑸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 概述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保险对象的权益有: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编辑本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交费方式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发下三种:一是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二是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三是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证期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证期是指对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编辑本段]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是指参加保险的农民或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保险后,开始向社会保险管理或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至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段。这个概念即是一个时段上的划分,也是义务与权利的界定线。按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保险对象60周岁为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期,即保险对象到达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在领取期之前的时期,即为养老保险的缴费期。如何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体制转型、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民养老日益需要向社会养老模式转变。然而在转型期,关于我国应当建立怎样的养老保险模式,理论界研究还不够深刻。全国各地经过十几年的试点和推广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运行结果不尽如人意,暴露出现有农保制度的致命缺陷。现行农保制度亟待创新优化。
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能有效完成其预期目标,具体来说应有如下特点:(1)体现中国农村特殊的制度环境。应结合中国农保制度环境对国际模式进行创新性借鉴。比如,要考虑中国农民“未富先老”特征、经济渐进转轨、市场化和“二元”经济背景,要考虑中国农村养老的价值取向和路径依赖规律。
(2)要具有过渡性、衔接性。城市化、市场化,意味着人员流动增强、身份变换频繁,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具有较强的包容性,适应于人员等各种要素的变动。同时,新制度应当有利于新老模式的平滑过渡。
(3)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城乡剪刀差”的客观存在要求“城市反哺农村”机制的建立。政府的补贴和兜底机制正体现了社会性、福利性和公平性。好的制度安排也应当体现个体差异,发挥激励功能。
(4)既体现自愿性,也体现强制性。中国区域发展差异大,个人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各异,应实行富有弹性的农保制度。农保制度的避险功能、大数法则、老龄化问题迫在眉睫,必须强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5)“输血机制”和“造血机制”并举。“输血机制”是一种被动、事后、依赖性机制,“造血机制”则是一种主动、事前、自主性机制。可以通过投资机制、融资机制安排,在预防未来消费风险的同时,提高当前收入能力。
(6)节约甄别成本,取得尽力参保效应。农民收入非常难测试和监督,甄别成本很高,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新型制度应当避免监督和测试环节,而应激发参保者尽力参保的积极性,尽量让其自愿参保。
(7)具备安全性、增值性特征。新型农保制度要有助于避免管理低效、资金被非法挪用、增值乏力的可能性。
要具备以上特点,新型农保制度应当是一个既有前瞻性、又兼顾现实性的,政府-市场合作型的制度。为此,新型农保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做出特别安排。
第一,供资制度安排。坚持“三方供资”原则,基本账户个人供资额设计最低额度标准,所有账户实施配套激励供资机制安排,基本账户采用兜底机制。同时,构建“融资性供资机制”,允许以账户本身的现金流为担保进行结构融资,以增加当期保费,抓住机会投资增值。
第二,账户结构安排。重点通过“基本账户”启动农村社保制度的建立,这一账户由国家兜底,具有强制性。重点通过“机动账户”来体现个人之间经济实力差异和参保意愿的差异,通过政府配资的激励机制,调动潜在参保者的意愿和经济能力。将重点通过“调整账户”实现风险准备、统筹调节机制,通过在投资前提取 “投资保险金”、“通货膨胀准备金”、“个体差异调配金”,实现制度的弹性调节机制和共济功能。这种账户体系安排的重要特征在于既体现了制度推行的强制性,又体现了自愿性。
第三,账户功能的创新性安排。传统的账户主要是完成保费的收缴和保金的发放,主要发挥的是“消费性”功能,比较被动。新型农保制度进行账户创新,引入资产社会政策理念和金融功能,赋予新型农保制度以“投资性功能”和“融资性功能”。资产社会政策鼓励参保者进行个人资产积累,增强个人增加收入的能力。 “投资性功能”是指农保制度的基金化趋势,使参保者的缴费行为进化为投资于基金的行为,通过专家理财,实现投保人(基金投资人)保费的价值增值。同时,这种投资性也包括来自于“保险基金”制度下的投资和资产运用功能,以区别于一般性社会保险的“储蓄功能”。“融资性功能”主要强调参保人利用参保账户获得的除保险功能、投资以外的融资功能,只要有“机动账户”,就可以得到生产性融资。这一点,新疆的“呼图壁”保费缴纳证的质押融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四,账户载体安排。信息卡是三大账户的物质载体,提供缴费、支取、记录、转账、管理、信息查询等一系列功能。它有如下特征:一是标准化和统一性。全国民众人手一卡,规格可以和银联卡相同,每一种卡的内容项目相同。二是惟一性。与身份证挂钩,无法伪造。三是流动性和便携性。卡随人走。四是自主性。持卡人可以对卡中账户的多少以及类别进行自我管理。五是规范性和透明性。监督机构、管理机构、操作机构、个人可借此了解其他主体对自己账户的管理情况。读卡设施的普及建设将会有利于减少人力物力,有利于监督效率的提高。
第五,监管、管理和操作功能的分工整合。以省为单位和统一管理级别,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取消省级以下农保部门的管理运营权,但保留其对农保事务的操作权,比如宣传、在银行延伸不到的落后地区收缴费等。中央建立“中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隶属于“中国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各省级机构进行监管。各省委员会对农保基金进行自主投资和委托招标投资,自主投资部分仅限于风险小、收益相对确定、投资技术要求简单的投资项目上。农保基金的委托人可以利用现有组织资源,让网络庞大、触角延伸较长、业务与农村联系紧密的农业银行承担。

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和统筹城乡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2009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标志着政府开始干预农村养老问题,并主动承担对农民养老的社会责任。新农保试点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其中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及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构成,基础养老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提供。我国政府首次为农民全面提供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补助,是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事业划时代的一次变革。但是,正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农保,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对制度实施的难点展开深入研究,以促进新农保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和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实背景下,通过对大量文献和数据资料的分析,在指出新农保发展必要性的同时,重点对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养老资金筹集和保值增值难,业务量大、有效管理难,以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接续难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我国新农保筹资与投资机制创新、管理机制创新及衔接机制创新的具体对策建议。论文研究认为,我国新农保试点制度在筹集机制方面存在着个人缴费的额度选择与期限长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集体补助保障功能弱、地方政府补助机制缺乏约束性等问题;在基金投资方面则存在着统筹层次低、投资能力弱、个人账户资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论文在筹资机制创新方面提出了建立个人缴费的持续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及各级财政之间责任等建议;在投资机制创新方面提出了要提高新农保基金运营层次、增强投资能力,并逐步放宽个人账户投资渠道,以便实现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内保值增值目标。我国新农保试点制度在组织管理模式上,主要存在着农民居住分散、养老保险业务量大、经办人员少、管理难度大、专业化管理水平低、养老基金安全监管难等问题。论文通过分析、借鉴四川德阳新农保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代理经办和专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提出了引入第三方管理的市场机制,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实行新农保经办服务的外包管理,提高新农保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当前我国城乡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处于城乡间流动状态的2.3亿农民工来说,是否能实现这两种制度的有效对接,直接关系着新农保制度能否长远发展下去。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两种制度在资金来源、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个人账户资金产权属性、基金统筹层次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城乡制度间转移接续存在巨大障碍。论文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新农保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分拆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新农保的统筹账户分拆及退休待遇确定办法,并提出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和建议。论文研究的主要特色和创新之处包括:一是针对新农保筹资与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农民个人缴费持续增长和长期激励机制、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路径;二是针对新农保业务管理难题,提出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获取第三方提供的新农保经办服务的管理创新;三是对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提出了一些设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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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机制如何组成


  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2.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3. 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

  4. 政府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5.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离退后实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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