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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中的共济金

发布时间:2023-02-13 06:05:50

Ⅰ 社保家庭共济怎么弄

职工医保家庭共济的办理方法如下(以宁波市为例):

1、发起人可以通过宁波医保通APP在手机端办理。

2、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或就近的区县街道(乡镇)社保服务站内的自助服务设备办理。注:办理前发起人应准备好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社保卡了,每位参保人员只能加入一个共济网。

职工医保家庭共济使用方法(以宁波市为例):

就医结算时,共济健康账户资金可按规定供自己和网内成员使用。先使用本人历年个账资金,后使用本人共济健康账户资金。

历年个账不足使用或本人无医保历年个账的,按预先设定的支付顺序使用共济健康账户资金。一次结算只能使用一个共济健康账户资金。共济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顺序由发起人进行更改。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起源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截止2009年7月,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Ⅱ 社保共济怎么办理

社保共济办理流程如下:
1、下载当地app并注册登录;
2、首页查找搜索“家庭共济”;
3、点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在线办理;
4、阅读家庭共济须知并点击进入办事;
5、情形选择“家庭共济”;
6、按要求填写被授权人信息并点击申请。
这样便完成家庭共济操作,并会有短信提醒业务办理成功。
社保家庭共济是指家庭成员中缴纳同一地区的社保之后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保中心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Ⅲ 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第三条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责,养老保险待遇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挂钩,统一管理,强制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它企业可以视情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第五条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个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和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均不计征税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第八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一年度该企业从业人员月人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口径,下同)与上一月的从业人员人数之积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缴纳。无法确定月人均工资收入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与上列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劳动局要求,逐步向上列标准过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九条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适当调整。
在本规定实施的当年,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困难企业的从业人员可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的比例为止。
从业人员计算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计算;对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委托收款单委托银行收款。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一条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时,必须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清退离休人员所需费用。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确无能力缴纳的企业,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以办理申请缓缴手续。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十四条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9%记入的部分;
(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
在个人缴费达不到8%之前,其差额部分从单位缴费中补足。第十五条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第十六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后的余额。
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养老金标准支付完毕后,继续支付养老金以及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资金。第十七条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从业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作为从业人员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第十九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存,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转移;从业人员失业期间,由本人保存;从业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保存。

Ⅳ 五险一金个人与公司缴纳比例

北京

缴费基数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467元。

2、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401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927元。

4、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080元。

5、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387元。

6、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①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93.4元、失业保险费101.6元。

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16元、失业保险费60.96元。

③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4元、失业保险费40.64元。

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3.22元、失业保险费6.77元。

⑵基本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14.9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59.28元。

⑶城乡居民养老缴费基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单位0.8%,个人(城镇户籍)0.2%;

工伤保险:单位根据行业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

深圳

缴费基数

深圳社保局发布的通知中提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涉及广东省、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分别按6668元/月、8348元/月的标准计算。

缴费比例

2018年社平工资

广东省:6668元/月

深圳市:8348元/月

2018年最低工资

深圳市:2200元/月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深圳户籍(基本+地补)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13%+1%

个人缴纳:8%

合计:22%

2、分账比例

共济金:14%

个人账户:8%

3、缴费基数

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最低工资标准

4、举例说明(请以实际用人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为准)

深户职工小明工资总额4000元,则单位+个人缴纳为4000*14%+4000*8%=880元

二、非深圳户籍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13%

个人缴纳:8%

合计:21%

2、分账比例

共济金:13%

个人账户:8%

3、缴费基数

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最低工资标准

4、举例说明(请以实际用人单位缴纳为准)

非深户职工小明工资总额4000元,则单位+个人缴纳为4000*13%+4000*8%=840元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档医疗保险

一、非企业单位(一般民营企业就是这个)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6%+0.2%

个人缴纳:2%

合计:8.2%

2、分账比例

(1)不满45岁的

共济金:3.2%

个人账户:5%

(2)满45岁的

共济金:2.6%

个人账户:5.6%

3、缴费基数

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社平工资的60%

4、举例说明

深户职工小明工资总额没有超过社平工资的60%,则以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8348*60%=5008.8元,则单位+个人缴纳为5008.8*6.2%+5008.8*2%=410.7216元

深户职工小明工资总额超过社平工资的60%,则具体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但最大不能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假设工资为8000元,则单位+个人缴纳为8000*6.2%+8000*2%=656元

二、企业单位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5%+0.2%

个人缴纳:2%

合计:7.2%

2、分账比例

(1)不满45岁的

共济金:3.2%

个人账户:5%

(2)满45岁的

共济金:2.6%

个人账户:5.6%

3、缴费基数

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社平工资的60%

4、举例说明

深户职工小明工资总额没有超过社平工资的60%,则以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8348*60%=5008.8元,则单位+个人缴纳为5008.8*5.2%+5008.8*2%=360.7元

深户职工小明工资总额超过社平工资的60%,则具体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但最大不能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假设工资为8000元,则单位+个人缴纳为8000*5.2%+8000*2%=576元

深圳医保家庭账户绑定指南

二、二档医疗保险(基本+地补)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0.5%+0.1%

个人缴纳:0.2%

合计:0.8%

2、分账比例

共济金:0.8%

个人账户:0

3、缴费基数

社平工资

4、举例说明

单位+个人缴纳为8348*0.6%%+8348*0.2%=66.784元

三、三档医疗保险(基本+地补)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0.4%+0.0.05%

个人缴纳:0.1%

合计:0.55%

2、分账比例

共济金:0.55%

个人账户:0

3、缴费基数

社平工资

4、举例说明

单位+个人缴纳为8348*0.045%%+8348*0.1%=45.914元

育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0.45%

个人缴纳:0%

合计:0.45%

2、分账比例

个人账户:0

3、缴费基数

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社平工资的60%

4、举例说明

职工小明工资总额5000元,应缴生育保险为则5000*0.45%=22.5元(全部由单位承担)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0.7%

个人缴纳:0.3%

合计:1%

2、分账比例

共济金:1.5%

个人账户:0

3、缴费基数

最低工资

4、举例说明

无论职工小明的工资总额为多少,缴费基数都是2200元,所以最终的额度为2200*0.7%+2200*0.3%=18.92元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缴费比例

根据行业类别分八档基准费率,分别如下(具体档次,可以咨询公司人事)

0.14%、0.28%、0.49%、0.63%、0.66%、0.78%、0.96%、1.14%,注意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工伤保险现行费率基础上阶段性下调30%

2、分账比例

共济金:全部

个人账户:0

3、缴费基数

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社平工资的60%

4、举例说明

某单位适用四挡的基准费率0.63%,该单位小明月工资为5000元,应缴工伤保险费用为5000*0.63%*70%=22.05元(费用由单位承担)

Ⅳ 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养老金的给付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相挂钩,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合理负担。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的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含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私营企业招用的职工。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第五条军队中没有军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第六条在本省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企业的职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七条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须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的18%,暂由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由职工个人缴纳。第九条单位和职工必须逐月向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本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交给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的结算办法收缴。第十条养老保险费,企业可以计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
费率的调整,由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审批。第十二条职工退休后,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分设社会共济金和个人养老金两个帐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社会共济金帐户,其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强制储蓄形式记入本人的个人养老金帐户,其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第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除按省社会保障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统一的保值经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养老保险费由银行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分别记入社会共济金帐户和职工个人养老金帐户。第十五条社会保险机构须为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建立社会共济金帐户,详细记录该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计息和支出情况,单位可随时查询。第十六条社会保险机构须为每一个职工建立个人养老金帐户。职工个人养老金帐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进行管理,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详细记载其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以及养老金提取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登记等有关事项和数据,职工本人可以随时查询。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部分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养老金帐户。第十八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和合同制工、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记入社会共济金帐户,同时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五章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九条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实行结构性养老金制,其中包括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分别从社会共济金帐户和职工个人养老金帐户支付。第二十条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周年者,在退休后可逐月按本人在职期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5%,从社会共济金帐户领取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周年者,每超一年增加1%;缴纳年限不足15周年者,每少一年减发1%。
为使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其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标准按本人所在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80%,每年调整一次。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养老金帐户所积累的补充养老金,按我省平均寿命计算以养老年金方式逐月给付。

Ⅵ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简称共济基金)的征收范围:凡在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均属共济基金的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共济基金。第三条共济基金的征收依据和标准。企业、单位缴纳共济基金按生产、经营营业额为计征依据,其计费依据和标准如下:
(一)工业按产品销售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二)商业按商品零售营业额征收千分之二;商业批发按批发营业额征收千分之一;
(三)饮食服务、修理修配、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公用事业等按营业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四)对外贸易按出口营业额征收千分之二;
(五)“三来一补”按工缴费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六)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按营业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七)银行、金融事业按应纳营业税营业额,人民保险按保险费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八)其他行业按营业额征收千分之二。第四条共济基金的征收期限:实行按季或按月征收。按季征收的在季度终后十五日前申报交纳;按月征收的在次月的十日前申报交纳。实行按季还是按月征收由市科务局决定。第五条共济基金的实施时间从1993年5月1日(经营所属时间)开始,个体工商业户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六条共济基金委托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统一使用市保险事业局印制的专用缴款书,征收后解交社会保险事业局,专项用于社会养老保险。第七条企业、单位缴纳的共济基金,列入营业外“劳动保险费”支出,允许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第八条代征单位有权对纳费单位的财务、会计和其他有关涉及纳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纳费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第九条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共济基金,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处理。对拒不缴纳的,由代征单位开出扣缴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强制扣交入库,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条企业、单位因不能发放职工标准工资(或本市区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按期缴纳共济基金确有困难,需缓交共济基金的,由企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交申请表,经税务主管分局审核批准缓交,并报市税务局备案。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可以从负责征收的共济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征收手续费。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Ⅶ 共济基金

现在的共济基金就是指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其是对于在个人支付不了的情况下,由全社会共同接济的统筹基金。从06年开始,社保本着做实个人账户的精神,取消了单为原来3%的划入。虽然个人账户的累计金额少了,但国家表示,退休以后的待遇与原来不会有大的差距的。作为我们参保人来讲,也只能发扬部分奉献精神了。

一个旅客买了20元的航空飞行保险,飞机着陆后,他总不能以飞机没有出事便要求退保险金吧?保险就是这么个东西,是为了防范预测不到的风险购买的保障。如果能够预测未来,那么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养老保险也是如此,没有谁能够保证退休后依靠积蓄一直有生活保障,如果不能保证,那么依靠社保来承担这个保证的角色是个不错的选择;人们也不能保证自己将会活到多少岁,如果你能活到100岁,从55岁退休后的还有45年生活保障从哪里来?这就有点象坐飞机了,有的人刚好活到55岁便去世,有的人却能活到100岁,共济金就是按照平均75岁(比方说)来计算的,只能活55岁人缴纳的共济金提供给了能活到100岁的人。这和坐飞机的保险又有相反的作用,飞机保险是让未失事的人出的钱来慰问飞机失事而丧失生命或者受伤的人;而养老保险是让老了还活着的人活得更好一些。作用相反,但是保险的原理是一样的。那么,怎么能中途退出保险金呢?

希望能帮到您哦~~~

Ⅷ 深圳养老保险 共济金

不是这样的,从06年8月份开始,相对来说缴费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个人缴56元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公司缴70元计为国家共济金,这种新制度是为了以后退休着想,并不是为了目前利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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