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4年之前办理退休的教师退休金要如何补发
法律分析: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才开缴纳的养老保险,2014年前退休的教师,是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领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养老金,也不是工资,既然已经退休了,退休金就是按月计发的,不存在还要补发退休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㈡ 2014年前退休的教师缴费年限怎么算
实际工龄是他的缴费年限。 2014年之前退休的教师缴费年限如何计算,这里的主体提到的,应该说是计算调整环节涉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 教师作为事业单位人员,以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分水岭,改革前已经退休的称为“老人”;改革前参加工作后陆续退休的,称为“中层”;那些只在改革后工作的人被称为“新人”。
㈢ 2014年十月份养老保险并轨后教师退休,被判拘役缓刑有什么新规定
201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受到刑事处分的工资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个文件主要还是适用于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教师,教师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以后,必须要按照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本文主要是解答退休教师被判处缓刑期间的待遇问题,不涉及到退续待遇的内容不再多做介绍。其主要要点包含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退休教师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的待遇。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
㈣ 退休教师中人的养老金具体是怎么计发的呢
退休老师的养老金具体在进行激发的时候,主要是按照缴费的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案件缴费满10元以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亿元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㈤ 甘肃省教师养老保险是从那年开始交的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2014年10月1日。甘肃省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以根据这个文件精神,教师需要从2014年10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是有法律依据的。
㈥ 唐山教师养老保险从那年开始缴费的
2014年。唐山教师养老保险规定从2014年开始缴费,此前的教龄作为当事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