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养老金认证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养老金认证每年几月开始
养老金认证方法有哪些?在哪里可以认证的?一年需要认证几次?认证时间什么时候结束?下面同社保君来看看。
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都需要进行养老金认证。
有的地区实现自然年认证,有的地区实行365天认证,而且2022年实施365天递延认证模式的地区越来越多了。如果你所在地区实行的是一个自然年认证一次,那么,你在2022年12月31号之前认证就可以。
但是如果退休人员所在地区实行的是365天递延认证,2022年什么时候认证需要看你上一次认证的时间了。比如退休人员上一次认证是2021年5月1日,那么2022年养老金认证就要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完成,间隔不能超过365天。
养老金资格认证怎么操作
1、使用电脑进行认证:登录全省统一认证管理平台,根据网页提示自助认证(上网电脑需配摄像头)。
2、安装“所在省份一卡通”APP,实名注册后点击“人脸认证”按提示进行操作;
3、安装“掌上12333”APP,退休人员实名注册登录后点击“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操作;
4、通过其他第三方手机APP(微信、支付宝、农信社等)的“电子社保卡”入口进行“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操作。
Ⅱ 养老认证时间是每年几月几日
法律分析:各地对于2021养老金认证时间截止日期不同,有些地方是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如超过6月20日办理,将停止7月份养老金发放,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社保局。
退休后社保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如下:
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审核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有关资料;
2、经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发放《职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在领取《职工退休证》的次月15日后,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退休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将账户提供给社保机构,社保部门按照规定每月支付养老金到您指定的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Ⅲ 养老金认证是几月份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1)省内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如超过6月20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待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后再重新发放。(2)省外退休人员可根据各自退休所在市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Ⅳ 养老资格认证每年几月份
法律分析:养老金资格认证是需要每年都办理一次的。每认证一次,即可连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2个月。国家规定养老金资格认证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冒领,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多数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如超过6月20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所以想要办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用户,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证的。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三)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Ⅳ 养老金认证什么时候开始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生存验证时间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凡是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人员及生活补助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的生存认证工作。一般都是一年一次认证,也有两年甚至更多年份验证一次的地区。养老金认证时间主要有两种,一是一个自然年内认证一次,也就是在1月1日到12月31日任意时间认证即可。二是365天内认证一次,这跟自然年认证周期不同,退休人员的上一次认证时间,决定了下一次认证时间,两个时间不能超过365天。如果是这个时间段没有完成认证,则养老金从8月份开始暂停发放,直到认证完成以后再恢复发放。我国每一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Ⅵ 养老金每年几月份认证
养老金领取资格每年什么时间认证,下文就随我来看一下。
依情况而定。(1)省内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如超过6月20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待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后再重新发放。(2)省外退休人员可根据各自退休所在市经办机构要求的时间办理。
职保退休人员每年的生存认证周期是退休月份当月及前三个月,如职保退休人员甲,1952年6月出生,2012年8月退休,其验证周期为每年5月至8月。这是为了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还健在、符合继续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Ⅶ 养老金认证几月份开始
法律分析:四月开始。(1)省内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如超过6月20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待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后再重新发放。(2)省外退休人员可根据各自退休所在市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退休人员,可用以下方法办理:1.对于80周岁或以上的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的健在证明,以及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协助认证手续。2.对于因疾病、残疾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可由受托人提供上述的健在证明,以及医疗机构或单位、街道有关本人身体状况的证明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Ⅷ 养老保险认证时间
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一年认定一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采用自然年度认证周期。而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采用非自然年度认证周期,一年认证一次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两次认证间隔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365天),就可以正常领取待遇。
自然年度就是在当年1月1日至年底一年认证一次,有可能超过365天。而非自然年度认证,365天内认证一次,用户的上一次认证时间决定了下一次认证时间,超过了要求的日期就可能被暂停发放养老金。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开展认证,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会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现在全国多地已经开始了新一轮的养老金资格认证,如果在认证时间没有按时完成认证的退休人员,社保局将会暂停发放养老金;等到下一次认证完成后,将会补发养老金。
Ⅸ 养老保险认证时间
一、认证范围:凡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企业离退休及个体退休人员均属于认证对象。
二、认证时间:每年一次: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有的省市规定在认证者生日当月,可顺延2月)
三、认证方式:
(一)身体健康、居住在本地的人员,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当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生存认证。
(二)居住在本地,因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生存认证的人员,由其亲属到单位、社区或医院出具证明,送交社保局。
(三)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可以进行网上认证。前提是:离退休人员所认证的地方必须能够上网且有摄像头设备。所谓网上认证,是指退休人员本人到异地(居住地)的社保机构窗口机型网上远程认证。
四、注意事项:逾期没有参加生存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其参加生存认证后给予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