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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养老保险三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04 18:49:56

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基本类型

目前,世界上实抄行养老保险制度袭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❷ 以下不属于养老保险三制度的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计划到“十二五”末,在全国范围内,合并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同时,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1%和91.96%。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
2建立落实
2014年两会在即,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理念,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把受领、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人民呼声的重要渠道,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深入调研,明确按时办复、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等“硬要求”,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国务院及各部门年度督查工作计划,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检查落实,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让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3统一合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时间:2009年试点,2020年前实现全覆盖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时间:2011年7月试点,2012年实现全覆盖。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居民缴费、政府补贴
享受待遇: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27个省份试点,覆盖面约为60%。
4发展现状
城乡差距阻城镇化进程
中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中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
5新政出台
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1]
6制度意义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7试点城市
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仅达到81元。
自2011年起,北京市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2014年1月29日是第四年第五次调整待遇标准,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同步实施。本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90元增加到43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10元增加到350元,增长幅度分别为10.3%和12.9%。这项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
8制度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3]
城乡居民养老险账户终身不变全国可迁移
2014年2月20左右,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缴费超500元政府补贴不低于60元
《意见》强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并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4]
参考资料:
1.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2.
专家: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大难题是财政投入

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4.
城乡居民养老险账户终身不变全国可迁移

扩展阅读:
1.
李克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增强全社会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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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关于个人养老金制度三大要点

一是政府政策支持。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支持,鼓励参保人积极参加。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记录所有相关信息,作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二是个人自愿。就是先有基本再有补充,要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备了这个条件,都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的个人缴费全部归集到个人资金账户,完全积累。长期缴费则持续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可以自己决定是按月还是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自由支配使用。
三是市场化运营。个人养老金缴费可以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也就是说买什么、什么时候买,都由参加人自主选择、自主决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❹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和内容

11月4日,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这也意味着,自今年4月国办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来,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落地实施阶段。按照人社部的实施安排,接下来将选择部分城市试行一年,总结推广。同时,银保监会已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准备相关业务,多家银行机构已着手为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进行业务准备。
“个人养老金”来了,它意味着什么?它与基本养老金是什么关系?如何看待它给中国养老金体系带来的变化?未来会出现个人养老金产品购买的“井喷”吗?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鲁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多方面内容谈了他的看法。
鲁全表示,个人养老金是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既不会对公共养老金产生挤出效应,也不会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他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多层次的养老金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成。
个人养老金是对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补充,而非替代
个人养老金制度已经进入落地阶段,作为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它和基本养老金之间是什么关系?
鲁全:个人养老金制度是除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之外一个新的养老收入来源,其缴费完全来源于个人,产品形式则是市场上各种符合要求的金融产品,政府予以税收优惠,而最终的产品收益则取决于市场,风险也完全由个人承担,是政府支持、市场运营、个人负责的补充型养老金。
所谓的“替代说”(用个人养老金替代基本养老金,从而推卸政府责任)、“政府保本说”(个人养老金完全无风险,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都是对个人养老金的错误理解,其准确的理解应当是个人缴费、个人担责的“补充说”。
新京报:我们如何看待目前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这件事情?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基本养老金在满足老百姓养老需求方面遇到了困难?
鲁全:公共养老金是政府举办的,法定的、强制的社会保险。个人养老金则是个人负责的补充型养老金。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并不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出了什么问题。个人养老金是自主选择的结果,不是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它和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之所以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于老百姓对养老金的需求在提升,老年人对于高质量美好生活的需求在提升。打个比方,如果按照50%的替代率来算,退休前收入5000元,退休后拿到2500元养老金,可以维持老年基本生活,但对于满足高质量的退休生活,就显得不够了。老百姓退休后,既要吃饱穿暖,还有一些更为丰富的生活需求,这就需要更高的养老金水平,需要补充层次的养老金制度。
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是以就业为基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包括面向企业劳动者的企业年金制度和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制度。第三层次则是建立在个人缴费和市场运行基础上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其中既包括市场上的各种个人养老金产品,也包括此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建立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因此,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多层次的养老金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成。
“个人账户”是此次制度设计的一个亮点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与其他同属于第三支柱的养老金金融产品有何区别?
鲁全: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养老金融产品有多个种类,包括2018年开始试点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2021年开始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产品和养老理财产品。
此次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上述产品最大的差别在于,它是国家支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且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方面。具体而言,就是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支出,可以与现行的未成年人抚养费用、赡养老人费用以及商业贷款支出等一样,在年度税收清缴核算时,享受一定额度的税前抵扣。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的资金账户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参保人要满足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才能领取,这样的制度安排有何用意?
鲁全:此次个人养老金制度设计的一个亮点在于采取了“个人账户”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个人养老金真正发挥养老用途。
目前,市场上的养老金融产品较多,既包括基金公司运营的各种类型养老目标基金,也包括银行运营的各种养老理财产品,还有银保监会于2021年开始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其中,养老目标基金和养老理财产品的市场规模较大,但都存在产品期限较短的问题,从而无法确保其用于养老。
养老金制度的本质目标是应对年老后的收入下降风险,提供退休后的收入来源,因此个人账户的制度设计和缴费期封闭运行的政策规定,决定了只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才可以支取,从而确保个人养老金用于年老后的收入来源。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市场上已有的、指定的养老金产品,个人养老金收益率是怎么确定的?
鲁全:个人养老金是一项新制度,但不能认为它是一种新产品。现在市场上有上万种基金、证券、理财产品。在这些产品中,只有使用根据此次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中要求开设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的有关产品,才是个人养老金,才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每年最高万元的税收优惠。
从制度设计上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满足达到退休年龄等条件才能领取。它的收益率是由这些产品的回报率决定的。
未来的个人养老金可考虑将第二、第三支柱打通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后,多家银行机构已开始准备相关产品和开户渠道。有机构测算,个人养老金将是一个“万亿”级的市场。未来,个人养老金会出现“井喷”的购买需求吗?你怎么看个人养老金市场?
鲁全:根据当前我国个人养老金市场的现状和民众的金融素养和理念,我认为,个人养老金市场不会有级数倍的井喷式增长,但总体增速会有所提高。
虽然个人养老金制度有税前抵扣的优惠,但一方面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人数比较有限,政策作用的对象范围相对有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资本所得税,所以相比其他的养老目标金融产品,税优的激励效果还有待观察。
同时,个人养老金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限制了领取的条件,从而最大程度确保其资金用于养老,但这也同时限制了这笔资金的使用方向,如果在满足领取条件之前遭遇到了其他重大支出性风险,这笔资金也无法使用。
此外,个人养老金的收益取决于市场产品的投资收益率,而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性较大的情况下,无法给参保人提供稳定的收益预期,因此在收益率方面与其他市场产品相比也没有显著的优势。
新京报:个人养老金对于我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的发展会带来什么影响?个人养老金制度未来应该如何发展?
鲁全:我认为,需要对多层次养老金体系重新进行顶层设计,尤其是要增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之间的协同功能。
目前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是世界银行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方面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公共养老金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也是根据传统工业化社会的结构来设计的,不同支柱的责任主体和运行逻辑有所差异。
当前的社会结构,尤其是就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工业化社会中以稳定劳资关系为特征的所谓“正规就业”比例正在大幅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灵活自由的“非正规就业”,即使是所谓“正规就业”,劳动者跨行业、跨区域、跨企业流动的频率也大大提高。如果按照传统的三支柱设计,其中的第二支柱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为基础,如果劳动者换了工作,新的单位又没有企业年金计划,那么第二支柱就会因此中断。
鉴于此,为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化的趋势,我认为,未来的个人养老金可以考虑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打通,或者建立两者之间的衔接办法。所谓打通,就是当劳动者流动时,如果新的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则可以将已有的企业年金账户余额纳入到第三支柱的个人账户中;所谓衔接,就是将用人单位在企业年金中的缴费转变为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的补贴或重要来源,即用人单位对个人的养老责任被划分为公共养老金制度中的缴费和补充养老金制度的缴费,而补充养老金既可以以企业年金的方式呈现,也可以以补助劳动者参加个人养老金的方式呈现。

❺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依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最早是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但是,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  。个人养老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在中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政府倡导由企业自主发展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就是个人养老保险金制度,主要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且在部分地区试点、规模尚小。 

为推进中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中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22年4月21日,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每人每年缴纳上限为12000元。

❻ 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类型及特点是什么

一、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类型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
传统型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❼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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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中的一个层次。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运行。
我国城镇养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属于个人行为,通常不列在社会养老保险计算范围内。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❽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怎样的

现在已经出现个人养老基金了,但是这个并不是保底的,也不是会赚不赔的,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

个人养老金制度,在中国目前属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的第二支柱,由国家立法并组织实施,同时面向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建立一个账户,供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从本质上来说,它属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第二支柱中的第一支柱。从国际经验来看,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目前的第三支柱主要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主要是企业年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三个方面实行并轨运行。
而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理解需要分情况而论,从国际经验来看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四种类型,我们将其分为第一和第二支柱。从具体内容来看,第二支柱主要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外的、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缴费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则是指由个人自主选择进行投资、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形式;第四支柱则是“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作为个人退休后可以自主选择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三支柱,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❾ 我国现有三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
我国现有三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

❿ 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包括哪三层次

养老保险层次: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

2、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四)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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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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