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定额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2元。
第二、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同类人员2019年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第三、倾斜调整。主要对高龄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重庆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据悉,重庆已经建立了退休人员高龄养老金增发机制,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在当前受疫情影响,财政收入放缓,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重庆将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重庆市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第十条 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20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
B. 重庆市养老金2021年调整方案
第一步是定额调整。重庆今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增加42元,金额跟去年是一样的。第二步是挂钩调整。今年挂钩调整的变化是最为明显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挂钩办法实现了完全统一。去年两者的挂钩调整是不一样的办法。企退人员只跟缴费年限挂钩,事退人员还是跟养老金挂钩。今年实现了两者全部都是双挂钩。具体的调整细则显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养老金挂钩增加0.7%。第三步倾斜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倾斜调整细则有所不同。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艰苦边远地区两者都再增加20元。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3元。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上涨养老金。对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再增加50元;对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5周岁的,从年满75周岁之月起,由原规定增发50元改按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_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C. 重庆2021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的调整方案,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2元,对于某些退休人员每月再适当增加退休金。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三条 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中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退休人员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0.7%。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适当倾斜
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第(一)项第1、2目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D. 重庆市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法律分析: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中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0.7%。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二条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4%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进行调整。
E. 重庆退休金2022年调整细则
重庆退休金2022年调整细则: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20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具体调整仍然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三部分,兼顾公平与效率。调整后人均养老金水平提高4.5%左右,6月底前完成兑现到位。
基本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90年代才开始逐步建立,因此过渡性养老金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
只有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才享有过渡性养老金,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F. 重庆退休金2022年调整细则
调整细节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5元。
2、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同类人员2018年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3、倾斜调整。主要对高龄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对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5周岁的,从年满75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我市已经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高龄养老金增发机制,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
G. 2022重庆养老金上调标准
一、2020重庆地区养老金怎么上调
1、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5元。
2、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低于15年,统一按照15年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基本养老金挂钩,以退休人员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
3、适当倾斜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
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
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超过20年,每月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
二、2019重庆地区养老金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综合以上介绍,2022年重庆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总体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但退休人员具体养老金的上调金额与缴费年限、数额等有关系,实际增加的金额也是不同的。
H. 2021年重庆养老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和两部批复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范围,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
2021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余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照退休人员2020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以2020年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5786元)为基准线划分两档,5786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5786元(含)以下每人每月增加55元。通过采取低者高调、高者低调的方式,保障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I. 重庆退休金2022年调整细则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庆市调整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制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为:
一、调整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属于重庆市2022年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
(一)定额调整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即符合调整范围的所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中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以本人2021年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0.45%。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倾斜调整
1.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第(一)项第1、2目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21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2.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企业退休人员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J. 重庆市2020年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2、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3元每月,与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挂钩,上调3%;
3、倾斜调整: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20元,对于2005年12月31日退休,且缴费超过20年,每满一年增加3元每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