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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和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3-02-02 18:47:33

Ⅰ 领了养老金又领遗属补助要退吗

法律分析:领取养老保险的同时是不能继续领遗属补贴。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遗嘱补助能和退休工资同时领吗的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Ⅱ 有遗嘱补贴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养老金

法律分析:领取养老保险的同时是不能继续领遗属补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Ⅲ 湖北省关于养老保险关于遗属待遇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在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 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余额一次性支付其 法定继承人 或指定受益人。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三、各地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Ⅳ 社保遗属新政策

社保遗属新政策遗属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明确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为一次性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
具体如下:
1、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暂行办法中明确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
2、遗属范围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都属于遗属待遇领取的合法主体,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关系;
3、支付标准,之前各省市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当地规定发放,没有统一标准,现在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地在遗属待遇的支付口径上能达成统一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怎么计算

《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 内蒙古自治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 离退休人员 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7]3号 2007年7月3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为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缓减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参保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 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 退休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3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3日 (地方法规)

Ⅵ 遗属费和社会养老保险能同时领吗

遗属费是去世者的供养人口〈无工作、无收入〉。如果被供养者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并已经退休,是不能再享受遗属费的。

Ⅶ 遗属待遇计发标准及相关规定

关于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遗属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晋社保局函〔2021〕41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保障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省财政厅《关于转发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斤函〔2021〕820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领取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放。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遗属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仍然按照原规定程序和标准申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施行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

二、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经办参数由省社会保险局在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系统中统一配置。

Ⅷ 如果我去世了,我的家人可以领取我的退休金和养老保险吗

目前来看, 绝大多数地方是不可以的,但未来有可能

参保人去世以后,我们领取的待遇主要包括这样三部分: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 。其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必有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根据领取养老金的年限长短,看看个人账户里有没有余额了。

法律依据是《 社会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顾名思义是用于参保人丧葬的费用,都是一次性发放。不过有关标准全国各地并不相同,像上海市是两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预计已经超过了2万元。天津市、福建省也是两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宁夏是三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也有很多地区是定额的。比如说山东省是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重庆市是2000元,陕西省是1500元,黑龙江省10 4000元。

丧葬补助金 ,最初在《劳动保险条例》里的规定是两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但是在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又改为50~100元。反正这一待遇目前全国各地是不统一的。

抚恤金 ,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标准是6~9个月的本人养老金,一次性发放。但是后来随着各个省级地区制定政策的完善,各个地方的差别又有了。

目前山东省是十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高达73,000多元。福建省只有5个月的省平养老金,河北省和贵州省都是20个月的省平养老金,浙江省是1万元打底,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满一年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广东省和上海市是6~12个月的本人基本养老金(称为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上海市还有额外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不过大家要知道,因工死亡家属的抚恤金待遇是按月发放的。配偶每月40%的本人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直供养到有关亲属失去领取条件为止,比如说去世或者成年。

实际上,按月发放的有关待遇对于家庭的保障更好。特别是未来我国实行三孩政策以后,家庭成员越多,有关的待遇水平会越高。而且能够真正的保障有供养需要的家庭。

人力资源和 社会 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要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政策。如果将有关遗属待遇落实到位,能够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

希望未来能够出现按月领取的遗属待遇,当然是仅仅供养没有劳动能力的遗属。

交纳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的人去世了,遗属(家人)不能继续(继承)性领取养老金,因为

一:按《社保法》的规定,养老保险谁交费、谁受益(领取养老金),交纳并享受养老保险费的人去世以后、养老保险的关系随之中止,从次月起、就停止发放养老金;养老保险的好处在于:

1、只要你活着,即使你社保账户的资金用完了、也照样正常领取养老金,你能活到1000岁、也没有问题;

2、养老保险是保值的,养老金年年增长的幅度、超过物价上涨的指数;

3、自己死后、本人还享受丧葬费的待遇,遗属还享受抚恤金的待遇、全无后顾之忧;

二:交纳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的人去世后,死者及遗属、享受待遇如下:

①:死者本人享受丧葬费:一次性丧葬费5000元,或者本人生前养老金的2个月的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享受者,丧葬费各地标准差异较大、以各地规定为准;

②:遗属抚恤金的待遇与标准:

抚恤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一次性支付的标准如下:

A:死者属于机关人员的,享受生前退休金的40个月的标准(配偶40%、其余人员均分);

B:死者属于事业人员的,享受生前退休金的20个月的标准;

C:死者属于企业人员(灵活就业者)的、享受生前养老金的3个月一10个月的标准,各地的标准、差距很大(配偶40%、其余人员均分;

三:死者养老保险账户的余额,职业年金的余额、企业年金的余额,全部归遗属继承与领取(配偶40%、其他均分);

四:死者退休前原单位,发放的慰问金、生活补贴费(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未成年弟妹)共同享受,每人享受的标准、有所区别;





你去世了还想让家人领你的养老金,本来国家的养老金就不够发,要么你活岁数大点,那你合适。要是去世了家人还能领养老金的话,国家不乱套了,得付到什么时候为止,付多少钱啊。

那是当月去世,只能领当月的,再领以后退休金那就是犯法。

Ⅸ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Ⅹ 遗属补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若领取了领养老保险的同时是不能继续领遗属补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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