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公务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江苏省公务员单交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个人工资的20%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以本人基本月工资为基数,单位交20%,个人交8%;职业年金单位交8%,个人交4%。
养老保险指的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统一办理的社会保险。
『贰』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生活补贴标准: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一、事业单位的工人退休年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提前退休: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3)、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2、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叁』 江苏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2021年2月1日,江苏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出台了《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其中明确了可补缴的11种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为按当地规定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社会统筹费。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个人可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4、除第3项规定企业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预知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原企业所有制、县/区属以上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和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补缴。
5、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
6、临时工后专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从2004年2月1日起补缴。
8、乡镇企业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可从2006年3月1日补缴。如果是国家统配或城镇待业人员被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缴费年限不足,可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在原工作地补缴。
9、有雇工的个体商业户,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补缴。没有雇工的话,可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月起开始补缴。
10、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录为正式工,在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轮换的工作时间,可以补缴。
11、附加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补缴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肆』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版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权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中,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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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定了!江苏公布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定了!江苏公布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江苏省同意并报两部批准,预计全省将有1000多万名退休人员受益,调整工作将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现就2022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27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增加,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2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3.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和36元。
2.按照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市、县三级按调标新增支出的5%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人社厅另行下达并通过体制划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告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增加倾斜对象以及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责令整改,所涉资金列入管理性收支缺口,增加支出部分由当地承担。
『陆』 江苏人社厅养老金调整情况
江苏省继续按照完全统一的办法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与去年总体上保持一致,仍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今年的固定额部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8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4.5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7元的,按27元增加。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2%挂钩。
按照今年的调整方案,2020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3元、32元和41元。
『柒』 江苏省事业单位中人退休金啥时候发放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人”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他们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而是实行与个人缴费挂钩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强制建立职业年金。“中人”退休后,其领取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块,基础养老金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历年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历年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决定,缴费水平越高,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水平也就越高;过渡性养老金则依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和改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确定,这一块是对改革前未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补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基础养老金指按规定计发标准,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支出。丧葬补助金指在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死亡后,政府给予遗属用于丧葬的补助费用。转移支出指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额等。
『捌』 丹阳2022社保缴费标准
江苏社保缴费基数2022
江苏省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去年提高4.9%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74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2344元(6862元/月)。
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058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800元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058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800元执行。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74元,与去年7602元相比提高了4.9%;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6862元/月,与去年6445元相比提高了4.5%。
[img]丹阳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交多少钱
850元。
根据相关政策显示,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下限为4250元每月,最低档次缴费为850元每月。
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是:
一、养老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下限为3082元;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5.58元,个人246.56元;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4392.42元,个人1849.44元;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9%,雇工8%;二、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462.4元,个人95.48元;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311.8元,个人465.36元;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0%,雇工2%+3元;
三、失业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082元;2、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4.944元,个人46.236元;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0.2%;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8%,雇工0.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