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陕西省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1、新政策规定补缴社保需要根据您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一个标准,补缴其中的20%。即使因为户口转移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社保也是没有关系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补缴。
2、超过社保缴费年龄还没有交满社保的,可以向单位提交超龄人员社保补缴申请,单位再向当地社保局递交补缴材料,完成后即算完成社保,可在退休后领取社保待遇。
❷ 2022补缴养老保险规定
一、2022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1.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济南市户籍,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最新补缴养老保险计算
1.补缴金额: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2.个人帐户金:个人帐户金=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11%×补缴系数。
3.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个人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4.计算个人帐户金和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公式中的应补年度不得早于1996年。
5.补缴金额累计计算。
三、个人养老金的缴纳
1、在职员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3、核定缴费基数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法律依据: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通知》第五条
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采用银行预存代扣、个人自主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到龄一次性补缴、政府代缴等征缴模式。
(一)银行预存代扣
参保人首次采取银行预存代扣方式缴费,需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点或者办税服务大厅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同时选定缴费档次。税务机关依据相应的时间批量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应提前预存足额费款)。
参保人如需取消银行预存代扣缴费方式,需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点或者办税服务大厅取消委托扣款协议。
(二)个人自主缴费
参保人采取个人自主缴费,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多次实际缴费总额。
(三)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
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在受理集体补助时,应留存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的集体补助申请,申请应注明经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名单。在受理社会资助时,应留存经济组织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社会资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资助标准及资助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费额传递至税务部门,缴费单位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客户端(代收)等渠道进行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到龄一次性补缴
到龄一次性补缴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即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进行缴费。
(五)政府代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3月底前完成政府代缴人员的集中确认和标识,此后依相关部门数据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传输给税务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政府代缴、财政补贴,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直接转入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对政府代缴人员不进行集中批扣,政府代缴人员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进行多次自主缴费。
❸ 补缴养老保险怎么补交
养老保险补缴方法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单位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拿着劳动合同去劳动局进行劳动合同鉴定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区的保险中心办理手续即可;
2、个人缴纳保险,需要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个人资料如有失业证也要一并带着,到所在社区办理,并需要自己办理相关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每月定期向账户中存钱,从银行划拨此款项。
补缴养老金所需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❹ 补交养老保险怎么补缴
一、补交养老保险的流程是什么?
想要补交养老保险,了解它的补交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补交养老保险可以是单位补缴,也可以是个人补缴。补缴流程如下:
1、在办理补交养老保险前,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收集填写补交养老保险所需的资料的,例如:单位或职工书面申请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的函;)填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信息注销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写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3、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当场办理,如果不能当场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另外,如果是单位补交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交养老保险。
在补交万养老保险后,就可以享受国家政府部门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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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省事省时间,一般想补交养老保险的人群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都喜欢选择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在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时,可以先了解以下的内容。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范围
1、具有参保地户籍,在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以上人员在自愿原则下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补交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一次性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到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五、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数规定
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比例
1、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2、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对于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的内容介绍就有上述的介绍,有需要的人士可以认真阅读上述的介绍,让自己在补交养老保险时更顺利更方便。
补缴养老保险可以是单位给我们进行补缴也可以是我们个人进行补缴,如果个人进行补缴的话我们需要有养老保险手册和身份证等证件,去当地的社保局提交补缴养老保险的申请,补缴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次性补缴和分批次补缴,要按照自身情况来进行补缴选择。
❺ 黑龙江省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黑龙江省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具体如下:
1、一次性补缴的对象。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2、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1)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2)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8年7月1日之前。
3、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1)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2)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
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
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
4、一次性补缴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5、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❻ 浙江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是什么2022
法律分析: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1、直接提供补交月的工资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和公章,凭证上要有员工的本人签名。2、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单位起草一份补交申请,就说是经办人员失误之类的原因,补交保险。上面注明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加盖公章。带上公章,去那现填表四表五,工作人员一般会告诉你缴费比例,照基数乘就行了。表五是不能修改的,要注意。表四一式两份,表五一式三份。到时再选择缴款方式托收、现金还是支票。除了这些,还是需要带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❼ 山东省人社厅社保补缴的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人社厅 社保 补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 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 工资 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且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根据补缴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补缴的起始时间;以个人身份补缴且 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 四、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 临时工 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 劳动合同 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 工龄 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的规定。 五、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和 生育保险 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5%。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据实填写《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附在单位工作期间起止月份和历年1个月份原始工资发放表或劳动合同、本人档案、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市或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核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本人 身份证 、户口簿。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补缴的,由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已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参保且需要补缴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 七、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经办流程,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山东省的人社厅在制定出上述的规定之后基本上所有有补缴需求的公民都能够得到帮助,尤其是那些即将 退休 享受福利的市民在先前中断了费用的缴纳之后及时补充空缺的部分以免影响了相关的权益,而补缴只需要缴纳部分的滞纳金即可。
❽ 江苏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2021年2月1日,江苏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出台了《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其中明确了可补缴的11种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为按当地规定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社会统筹费。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个人可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4、除第3项规定企业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预知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原企业所有制、县/区属以上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和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补缴。
5、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
6、临时工后专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从2004年2月1日起补缴。
8、乡镇企业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可从2006年3月1日补缴。如果是国家统配或城镇待业人员被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缴费年限不足,可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在原工作地补缴。
9、有雇工的个体商业户,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补缴。没有雇工的话,可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月起开始补缴。
10、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录为正式工,在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轮换的工作时间,可以补缴。
11、附加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补缴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❾ 养老保险怎么补交
法律分析:1、在办理补交养老保险前,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收集填写补交养老保险所需的资料的,例如:单位或职工书面申请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的函;)填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信息注销申报表》 (一式三份,并写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3、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