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庆个人养老保险计算
法律分析:养老金计算公式:每月到手的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余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法律依据:《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周年的职工,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社会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缴费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每满一年按1.2-1.5%的比例发给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全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贰』 重庆养老金发放标准
重庆养老金发放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公式是:月基本养老金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省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市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农村幼儿教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全市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等额同步调整,所需资金从农村幼儿教师养老金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领取基本退休金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金领取标准为月人均养老金约2000元。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叁』 重庆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随单位参保1、单位:20%/个人:8%2、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282元。3、最低缴费金额:单位656.4元,个人262.56元;4、最高缴费金额:单位3281.4元,个人1312.56元;(二)个人身份参保1、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按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为3282元2、缴费比例:选定的缴费基数的20%;3、变更次年缴费基数,应于当年9月至12月申报,每年只能变更一次。
『肆』 重庆社保个人缴纳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重庆社保缴费比例:养老缴费比例:单位19%,个人8%;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单位7.5%,个人2%;大额医疗保险:单位2%,个人4元;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工伤保险:单位0.5%-4.8%(根据行业危险程度划分),个人不缴。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