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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金损失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14 09:57:49

❶ 上海市养老金计算方法及计算实例

第一步,看退休人员的首次参保时间
第二步,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1%。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全国通用的。
养老金计发基数采用上海市人社厅公布的数据,一般采用上海市上年度的城镇职工全口径的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个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根据个人每年实际缴费基数对应相应年份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缴费工资计算,计算出每年的数据后相加,除以累计缴费年限,就可以得出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按照1993年1月1日计算时,把月数累计加起来除以12,得出年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基数。这个公式也是全国通用的。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1992年底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2%+1993年到1997年个人账户存储额÷120。
补充养老金=320+累计缴费年限×3+(基本养老金+320)×2%。累计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含义是一样的,基本养老金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案例分析计算
张某是上海人,60岁退休。1986年1月开始参加工作,1993年1月开始实际缴费,视同缴费年限就是7年,实际缴费指数是1.2,2022年4月份退休,实际缴费年数29.33年,累计缴费年限是36.33年,个人账户存储额为15万元,1993年到1997年个人账户存储额为1万元,养老金是多少呢?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①基础养老金=10338×(1+(7×1+29.33×1.2)÷36.33)÷2×36.33×1%=4059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150000÷139=1079.14元;
③过渡性养老金=10338×7×1.2%+10000÷120=951.72元;
④补充养老金=320+36.33×3+(4059+1079.14+951.72+320)×2%=557.19元;
⑤张某退休时的养老金为4059+1079.14+951.72+557.19=6647.0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❷ 上海工伤10级赔偿标准2021

2021年上海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限额凭发票赔偿。
七、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八、十级伤残赔偿金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本人工资×7个月(工资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根据上海市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例中判决的情况,为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建议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所考虑一下因素:
(一)、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方是单位的特别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如果对方是个人还有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对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
(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义务人负全责、负主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的或者不负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 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❸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法,没有因为员工出事赔偿员工损失的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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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上海警方破获7亿养老金诈骗案!这些钱还能追回来吗

这些钱应该能追回一部分,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当中,诈骗分子层出不穷。那些利用高收益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项目,往往都是专门为诈骗挖的坑。你惦记他的利息,他惦记你的本金。

在现实生活当中,只要不轻信所谓高利润投资项目,不妄想天上会掉馅饼,人们一般状况下是不会上当受骗的。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诈骗分子绝不会同情你。

❺ 用人单位的原因推迟五年才领到养老金这个损失如何赔偿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及《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如下解答:
首先,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是法定义务。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也包括社会保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所以,如果你符合这几个条件,可直接起诉要求单位赔偿。

❻ 人身损害赔偿中, 受伤者父母 都是70周岁整,都有退休金,能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只要受害人构成伤残,就可以要求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当然,这需要有被抚养人的存在)。在上海市,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呢?交通事故索赔
http://www.peichang.cn/detail/id1772.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即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理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所在地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算。

上述规定只明确了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算,但是没有说明是依据抚养人还是被抚养人为准来进行确定。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做了相关规定:鉴于《解释》以收入丧失论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标准的理论依据,而被抚
养人生活费取决于抚养人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给付能力。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依照抚养人适用的标准相应确定(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换句
话说,即交通事故受害人适用城镇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用城镇标准来进行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适用的是农村标注年度,被抚养人生活费则适用农村标
准计算。

❼ 上海藏尸案回顾:为骗取养老金将母亲遗体藏尸冰柜,结果怎样

案件背景

2020年7月17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起藏私诈骗案件,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在其母亲去世后,为骗领养其母亲老金将遗体藏尸于冰柜中,此行为极其恶劣,依法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写在最后

对于此起案件的发生,小编感到十分无奈,吴某竟然为了母亲的养老金将母亲的尸体藏了7个月的时间。我国自古都很重视“死者为大”,吴某不仅没有尊重这个道理,也侮辱了他的母亲,简直是自私可恨!

❽ 上海退休职工死亡补偿金如何领取

上海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3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8)上海市养老金损失赔偿案例扩展阅读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很明显两个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上相互抵触,虽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中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视为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该项规定归于无效。

❾ 上海市企业老养金如何计算

首先,要知道退休养老金的组成。它是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就是每个省去年在岗职工的平均月工资和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除以缴纳养老金年数的2倍的1
%得来的结果。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个人账户全部养老金总额和计划发放该职工养老金月数的比例得来的。
清楚了退休养老金是怎么样计算的,接下来就要看看新的政策有什么改变。从上海人力资源部和财政局了解到,自2013年1月1日起,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退休养老金的办法增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因此,该项规定使得企业职工的养老金都有所增长,而增长的部分则是基本养老金。据了解,基本养老金的增加是由四部分实现的。第一部分是全部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第二部分是每个退休职工增加去年12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3%。第三部分则以缴纳养老金年数为准,每满一年每个退休职工每个月可多加3元,用数学表达式表示即为:年数乘以3。如果职工缴纳养老金的年数不足10年,则按十年计算,这样的退休职工每月可增加30元。第四部分就是针对2012年内女性年满60岁男性年满65岁的退休职工的,此类退休职工每月可增加20元。还有一条是针对每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500的退休职工,此类退休职工每月可增加20元。
以上则是2013年上海市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通过这个计算方法,小编统计了下数据,每人每月平均可增加310元养老金。小编认为,上海市新的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有了很多人性化的东西。它既考虑到低养老金的人群又兼顾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既调节了收入差距,又让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有了一定的物质保障,为企业退休职工的幸福生活添了一份力。由于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增加养老金同时减轻了社会压力和年轻人的负担。

当前上海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上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从2009年9月起企业退休职工,社保中心就按其办法计算养老金。具体如下:
一、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计算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年月%
2、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二、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6〕19号)规定的“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计算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年月%
2、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3、“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120
三、为保证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在过渡期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低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则,确定增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每年颁布。
计算:如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比新办法计算的高,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如新办法比老办法高,则高出部分,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则,确定增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例如:200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6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60元以上的,先发给160元,再按照高出160元以上部分的60%计发。
四、市劳动保障局在每年7月会颁布当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并对当年已退休人员重新计算其养老金。
附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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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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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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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与案例
自200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上海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就按《通知》中规定的办法计算执行,每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要下发当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2010年下发《关于2010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中,规定:“201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基础养老金)、第二条(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8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80元以上的,先发给180元,再按照高出180元以上部分的80%计发。”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2010年办理退休的职工(城镇企业职工,下同),其退休养老金计算可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见下表):
一、基础养老金 按2009年职工平均水平(3566元)为基数,按其工令(缴费年限)计算,工令每满1年为1%;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按规定的退休年龄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虚账实记”中的金额及其利息÷120;
四、新老计算办法的差额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后,新办法比老办法高出180元内的,全部计发,超出180元部分的,只能发超出部分的80%。
五、当年退休调整增资 参照沪人社养发(2010)04号文件,按退休职工增资办法,计算(先增90元,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月,然后,再增加30元(企业职工))。
下面,举二个例子加以说明:
案例一:胡某某,1979年2月参加工作,由于从事特殊工种满10年,于2010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特殊工种55周岁提前退休),其工作年限(工令)计算为31年06月,按上述规定计算退休金如下:
1、 基础养老金:1123.3元
具体计算:2009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按其工令31年06月计算为:3566元×31.5%(31年06月换算)=1123.3元(见分进角)。
2、 个人帐户养老金:455.9元
具体计算:1993年1月至退休前的个人养老帐户总额为77496元,按55周岁退休,规定计发月是170个月,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为:77496元÷170月=455.9元(见分进角)。
3、 过渡性养老金:538.3元
具体算计:1993年以前的工令,折算为“虚账实记”的金额与利息为64596元,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为:64596元÷120月=538.3元。
4、上述三项累加为2117.5元,原老办法计算为1945元,超过172.5元,低于180元,因此,2117.5元全额计发。
5、 根据2010年退休职工增加工资规定,可增资151元(基础90元,工令31元,企业职工30元)。
6、 因此,胡某某2010年8月起的退休养老金是2268.5元(2117.5元+151元)。
案例二:章某某,1966年6月参加工作,于2010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60周岁到年龄退休),其工作年限(工令)计算为44年03月,按上述规定计算退休金如下:
1、基础养老金:1578元
具体计算:2009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按其工令44年03月计算为:3566元×44.25%(44年03月换算)=1578元(见分进角)。
2、个人帐户养老金:585.3元
具体计算:1993年1月至退休前的个人养老帐户总额为77496元,按60周岁退休,规定计发月是139个月,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为:81352元÷139月=585.3元(见分进角)。
3、 过渡性养老金:768.3元
具体算计:1993年以前的工令,折算为“虚账实记”的金额与利息为92193元,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为:92193元÷120月=768.3元。
4、由于上述三项累加为2931.6元,原老办法计算为1975元,新办法比老办法要超过956.6元。按2010年规定,对高于180元,先发180元,超过180元的部分发80%,即先发180元,然后将776.6元(956.6元—180元)发80%,计621.3元(776。6元×80%),因此,超过部分实际计发是801.3元(180元+621.3元),与956.6元相比,扣发155.3元。所以,最后计发数是2776.3元(2931.6元—155.3元)。
5、 根据2010年退休职工增加工资规定,可增资164元(基础90元,工令44元,企业职工30元)。
6、 因此,章某某2010年9月起的退休养老金是2940.3元(2776.3元+164元)。
注:企业职工退休工资计发标准要由社保中心核定。以上计算只是个人对目前现行退休政策的理解,对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的理解,仅作参照。

❿ 养老金计算方法及案例

众所周知,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月便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1、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计发月数按照退休年龄到平均死亡年龄,目前女员工50岁退休计发195个月、男员工60岁退休计发139个月。
举个例子:某市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00元,个人账户累计余额1400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时。
基础养老金=(4800+4800×1)÷2×15×1%=7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40000÷139=1007元;
那么,他每个月领取的退休金就是1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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