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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老保险新政

发布时间:2023-01-08 20:50:20

A. 湖南省退休金调整新规

法律分析:(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6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法律依据:根据《湖南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二、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6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B. 湖南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2年新政策解读

1、人社局关于2022退休新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4、延迟退休,也称延迟退休者的退休年龄,简称延退,是指国家结合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正在讨论或者已经决定要提高退休的年龄来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就业的情况而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或延迟退休的制度。从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龄同步达到65岁。对于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报告建议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完成。

C. 2022农村60岁养老新政策

2022年农村60岁老人养老根据各地区政策不同,领到的养老金不同,有些地区偏高,有些地区偏低,同一个省也有区别,不同市区政策不同,农村老人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另外,新农保制度实行时,已满60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人,不需要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离领取养老金年龄不到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一般情况下,农村年满60岁的老人可以享受养老保障,但缴费需满15年。部分地区养老金标准如下所示:
(一)河南省养老金标准:河南省在2020年7月份的时候就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增加60元。
(二)江门市养老金标准:江门市在2021年9月份的时候就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三)湖南省养老金标准:湖南省在2020年7月份的时候就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3元,也就是每个月增加了10元,之前是每月103元。
(四)甘肃省养老金标准:甘肃省在2021年1月份的时候就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13元。
(五)四川省养老金标准:四川省在2020年7月份的时候就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15元。
以上5个地区说的都是“基础养老金”,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部分,相比2020年至2021年,有些地区基础养老金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只有几元到几十元不等,这还是调整之后的,也是2022年领到的金额,一般情况下,年龄越大,基础养老金可能会增加,比如:四川65~85岁的老人,每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加2元,80岁以上的老人,每个月基础养老金加3元。
法律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第七条规定,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同时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是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D. 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务院制定基本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补贴标准多缴多补,每年最低缴费档次200元享受补贴35元,最高缴费档次7000元享受补贴1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通过手机微信平台等途径实现自助缴费,缴费时间为1月1日-12月20日。
2022年养老保险政策的新变化:
一是社会保障救济政策,到2022年底,企业需要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是统筹实施省级养老保险,最后为全国统筹做好准备。省统筹是指全省养老保险政策相同,包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养老金计算方法、养老金发放时间等都是统一标准。
三是清理重复参保、重复参保,即多个养老保险要异地同时缴纳。
四是养老金不再支持一次性补缴,主要针对职工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是:45岁以下、60岁以下未缴纳社保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由政府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 湖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9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母亲今年53岁还是按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累计缴专纳满15年,68岁的时候可属以领取养老金。新政策是年满60岁,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子女要履行缴纳养老保险15年的义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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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21年湖南社保新政策

法律分析:首先、符合4050政策规定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购买灵社会保险

按照缴费基数60%补贴;费率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

缴费基数一般是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长沙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平均工资5054元×60%=3032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5.6%。一年缴费:3032×5.6%×12=2037元(169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基准值的56.57%为缴费基数的缴纳标准:2859×20%×12=6861.6元/年(571.8元/月)

4050补贴金额就是(6861+2037)×60%=5338元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人员购买社保

补贴缴费金额40%,4050补贴金额就是(6861+2037)×40%=3559元

3、企业或小微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050政策补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补贴。

4、非4050人员

按照实际缴纳灵活就业缴费金额的40%执行,跟离校两年内未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待遇一样。

4050补贴金额就是(6861+2037)×40%=3559元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湖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长沙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税务部门的网上缴费终端等线上缴费渠道进行自主缴费,或持身份证、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到上序银行网点、税务办税大厅办理缴费。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足医疗保险费本金,从缴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其应划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中按月抵扣;没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大病医疗互助费自行缴纳。

(三)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规定,2020年度之前及今后跨年度的养老保险未缴费月度,不再以灵活就业的形式办理补缴手续,长沙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对相应的欠费数据予以清理。

G. 养老保险合并新政策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6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的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基金账户各县市区应按规定确定代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银行,重新明确或开设一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收入户以及支出户,稳妥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账户的合并工作。要求将账户信息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城乡居保中心,由省城乡居保中心将基金专户银行账号信息与业务信息系统做好绑定。在县市区境内跨基金专户银行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和发放养老金等待遇的,县市区经办机构须在代收保费和发放待遇的银行分别开设收缴过渡户和发放过渡户。过渡户资金采取“T+1”的方式分别向收入户和支出户转账结算,即收缴过渡户的资金在收缴业务的次日全部转收入户,发放过渡户的资金(如发放失败的余额资金)最迟在支付业务终了的次日全部转支出户。基金专户开设银行、代收保费和发放待遇的银行,其省级银行须与省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联通。
二、落实补助资金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补贴、提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对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补助、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等所需资金测算,向同级财政追加今年预算。
三、搞好数据迁移省厅于9月底组织少数县市区进行新、老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并线试运行,试运行成功后,于10月底以前将全省所有城乡居保业务和财务数据向新系统迁移;数据迁移前,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必须在老系统中将参保审核、保费收缴、各类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等各种业务经办和财务账务全部处理完毕,任何业务不能处于未终结状态。
四、授予操作权限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名单应于9月30日以前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统一登记授权。今后,各地增减或变更工作人员必须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备案并重新设置业务权限。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利用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乡镇申报查询平台,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操作权限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赋予。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可利用此平台申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五、设置政策参数各县市区应制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省城乡居保中心将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的实施办法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政策参数。
六、抓好参保登记各县市区要查漏补缺,并按照编码规则采集、编制、完善城乡居保行政区划编码。新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县市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信息的新增、修改、维护由省城乡居保中心办理,乡镇、村组行政区划信息的新增、修改、维护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各县市区务必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但仍未进行参保登记的人员参保信息的核对、采集和确认工作。
七、调整缴费业务在数据迁移前,通过调整原信息系统政策参数,启动今年参保人选高档缴费工作;对今年已按高档缴费的参保人员,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数据迁移前统一调整缴费补贴。推行二次缴费,满足今年已缴费人员再次选择高档缴费。
八、确保待遇发放县市区经办机构争取于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对于暂停发放的参保人员,必须在年内进行全面的核实处理,根据核实情况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继续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目前已经制好的国家标准社会保障卡,因没有发放到人而导致滞后发放新增待遇享受人员养老金的,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协调金融机构尽快组织发卡工作,并将人员银行账号信息对应回写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保证年内将待遇发放到位。
九、确保网络畅通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技术部门要负责本市州省、市、县、乡镇业务网络四级联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工作的情况要及时跟踪了解,切实履行组织、指导、监管职责。省厅从9月15日起至年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进行重点督办。业务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城乡居保中心反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月28日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实施时,已经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该缴纳养老保险。
3、距领取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也可以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费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新农保试点地区已经参加农保的,并且年满60周岁,,自己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参加农保,没有满60周岁,也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该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纳费标准继续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H. 2022年湖南省退休年龄新政策

2022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职员年满六十周岁,女女职员年满五十周岁的;

2、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如果是从事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连续工龄满十年,如果男职员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当事人办理退休的,需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向旦贺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如果是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会通知办卡,按手印。手续都办好以后,次月领取待遇。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I. 2022年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

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2022年有什么规定?

湖南省相关部门为了便利那些没有及时缴纳社保的人可以及时解决断缴问题,最新出台了许多关于补缴方便的政策。由于湖南省的相关政策才刚出台不久,很多人还不了解补缴政策的具体情况。
一、湖南社保补缴新政策新规定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欠费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办理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二)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2.原已随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

3.属于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三、其他事项

(一)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按补缴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政策记账。单位职工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后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同期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具体来说,最新规定内容包括了湖南省的不同补缴主体在补缴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补缴之后社保金发放方面的问题。另外,新政策还对有过违反犯罪行为而被刑罚的人设置了补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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