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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养老保险计算

发布时间:2023-01-05 15:28:02

⑴ 四川省退休养老金计算

法律分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195、55岁170、60岁139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⑵ 四川省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其中,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用1990年至1995年职工个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计算某一年指数时,如职工个人缴费当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⑶ 四川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新人:即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从参工作时间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时间,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注: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办退休,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方能办理退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养老金

(2)、中人:即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增发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新人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顶)。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中人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顶)。计算公式同新人计算平均指数,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40 岁

233

51 岁

190

62 岁

125

41 岁

230

52 岁

185

63 岁

117

42 岁

226

53 岁

180

64 岁

109

43 岁

223

54 岁

175

65 岁

101

44 岁

220

55 岁

170

66 岁

93

45 岁

216

56 岁

164

67 岁

84

46 岁

212

57 岁

158

68 岁

75

47 岁

208

58 岁

152

69 岁

65

48 岁

204

59 岁

145

70 岁

56

49 岁

199

60 岁

139

50 岁

195

61 岁

132

③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④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享受增发退休养老金待遇规定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另外计发(增发待遇类别分别为:(1)全国劳动模范;(2)二次以上省劳模;(3)一次省劳模;(4)独生子女;(5)三线地区内迁职工;(6)高海拔地区职工;(7)少数民族地区职工;(8)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人员;(9)高级专家;(1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11)其他;)

其中:按现行即:川劳社办[2005]58号文规定,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0元标准;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60元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⑤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注意:按上述新人、中人2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准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计发。

对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为使上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至2010年5年过渡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注意:①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例]:(中人)按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某职工2008年1月退休,年龄满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41338.47元,累计缴费年限39.42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4.33个月,个人账户年限15.09个月),该职工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和持有聘用证书。

第一步指数计算

年度

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川省历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老办法指数计算

新办法指数计算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1994

761.10

335.67

761.10

335.67

2.267

761.10

335.67

2.267

1995

807.30

387.08

807.30

387.08

2.086

807.30

387.08

2.086

1996

1046.40

429.67

1046.40

429.67

2.435

1046.40

429.67

2.435

1997

963.30

468.83

963.30

468.83

2.055

963.30

468.83

2.055

1998

1121.30

494.92

1121.30

494.92

2.266

1121.30

494.92

2.266

1999

1304.20

539.58

1304.20

539.58

2.417

1304.20

539.58

2.417

2000

1443.60

620.42

1443.60

620.42

2.327

1443.60

620.42

2.327

2001

1582.50

747.33

1582.50

747.33

2.118

1582.50

747.33

2.118

2002

2248.60

855.67

2248.60

855.67

2.628

2248.60

855.67

2.628

2003

2898.75

966.25

2898.75

966.25

3.000

2898.75

966.25

3.000

2004

3515.70

1171.92

3515.70

1171.92

3.000

3515.70

1171.92

3.000

2005

3956.50

1318.83

3956.50

1318.83

3.000

3956.50

1318.83

3.000

2006

4463.00

1487.67

3956.50

1318.83

3.000

3956.50

1318.83

3.000

2007

5328.00

1776.00

4463.00

1487.67

3.000

4463.00

1487.67

3.000

2008

5328.00

1776.00

3.000

小计

35.598

38.598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543

2.573

第二步养老金计算

①基础养老金

老办法:=退休时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318.83×20%=263.76元

新办法:=(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1776+1776×2.573)÷2×39.42×1%=1250.73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

老办法:=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41338.47÷120=344.48元

新办法:=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41388.47÷139=297.40元

③过渡性养老金

老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4%

=1776×2.543×24.33×1.4%=1538.37元(原行业系数为1.4%)

新办法:=(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

=(1776+1776×2.573)÷2×24.33×1.3%=1003.53元

④增发养老金

老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比例×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

=(1776×2.543)×2%×39.42=356.07元

新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1776×2.573)×2%×39.42=360.27元

⑤综合性补贴(老办法用)、调节金(新办法用)

老办法:综合性补贴=综合性补贴基数(我局为66元)×(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66×[(39.42-15.09)÷39.42]=40.74元

新办法: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2008年的比例为50%)

=70×50%=35元

第三步在过渡期间,按新、老办法对比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

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增发养老金

2543.44=263.76+344.48+1538.37+40.74+356.07

新办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增发养老金

2946.93=1250.73+297.40+1003.53+360.27+35

该职工最终确定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543.44元/月+(2946.93元/月-2543.44元/月)×50%=2745.18元/

⑷ 四川2021年退休金计算细则

法律分析:1、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的基础上,再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0.7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

2、对高龄退休人员按照“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满90周岁及以上”三个高龄段分别增加35元、65元、105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一类至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分别倾斜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法律依据:《四川2021年退休金计算细则》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与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部分,对退休人员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0.7元,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高龄退休人员。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5元;满80岁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5元;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5元。

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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