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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养老保险新闻稿

发布时间:2023-01-04 01:58:02

『壹』 永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永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调至60元
时间:2014-10-21来源:永州新闻网作者:周易富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近日,笔者从永州市财政局获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规定,从7月1日起我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顺利实现“并轨”,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今后,不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将全部统一,城乡居民公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此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政策,较以往政策相比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明确了覆盖范围和属地管理原则。规定中提出: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保。二是缴费档次增至14个,多缴多受益。个人缴费由原来的12个增加到了14个,新增了2500元、3000元2个档次。政府缴费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多缴多补,多缴多受益。三是缴满15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从原定每月增加0.5元提高到1元。四是省内转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到退休年龄后按月计发,并可依法继承;省内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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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年满16周岁,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年满16周岁,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叁』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是如何体现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1],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编辑本段]“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到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的区别,有这样几点: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编辑本段]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编辑本段]怎样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决定》精神,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上升趋势。该市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解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三,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各地政府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编辑本段]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一、新农保试点 “十一”前启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正不断扩大覆盖面,到年底将有超过12亿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会在“十一”之前启动,使我国农民在60岁以后能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此外,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落实到位,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200元,月人均增加110元。
胡晓义介绍说,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是新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年上半年取得明显进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经超过3.3亿,新农合参保人数达8.3亿。今年全国所有的城市都将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力争到年底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医保人数达到3.9亿,加上新农合的参保人数,整体上将有超过12亿的中国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医疗保障水平也得到提高,国家已出台文件,要求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都要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比去年提高平均5个百分点。
胡晓义同时透露,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该意见正在征求各地意见,预计会在“十一”之前启动试点。新农保和过去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在筹资结构方面有很大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胡晓义认为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待试点完善并全面推开后,我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对目前社会上热议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中“不再把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列入工伤的范围”,胡晓义表示,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很多新亮点,比如说实施范围扩大了,把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再比如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原来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需要经过行政仲裁、法律诉讼,现在把链条缩短,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而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是不是列入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修改。他表示,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还在征求意见,这本身是一个汇集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来源:《人民日报》)
二、人保部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一)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内覆盖10%左右的县(市)。继续开展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定实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抓紧起草相关配套文件,根据方案的要求,继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抓紧研究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办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提高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是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工作。
(四)是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密切跟踪各地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三、专家详解新农保试点方案

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高帆,曾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就相关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
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高帆,曾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就相关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
基础养老金或超55元
记者:“新农保”的缴费基数、费率、基础养老金各是多少?
高帆: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目前的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农民工也可以参保
记者:农民工可以参加“新农保”吗?
高帆:对于农民工参保问题,我们是这样考虑的:现在农民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
缴费年限最低15年
记者:“新农保”缴费年限是多久?
高帆: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记者:每月大概能领多少养老金?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
高帆:《指导意见》确定了一个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果参保农民经济条件允许,可以多进行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标准。我们测算,如果按最低费率4%,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一年可以拿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养老金从60岁开始领,不分男女。
人保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一位专家据此推算:2008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4761元。如果按该标准测算,符合条件的农民一年可以领到1190元养老金,“当然,届时农民人均收入肯定要高于现在的水平。”

『肆』 关于重庆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
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征(占)地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征(占)地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政府补贴
1.补贴标准
征(占)地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国土部门确定的安置时间为准,下同)的,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截至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2.资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农转非在实施中未落实转非的人员、高速公路和铁路应转未转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按市级财政承担85%、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15%分担。
(2)高等级公路已用地未转非、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未批先用、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农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龄人员按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和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
2.征(占)地老龄人员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2010年8月1日起领取养老待遇。
(五)办理程序
1.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附件2)。
2.社会保障服务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认的文件(含核定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备案人员名单表》见附件3)以及区县公安局批准农转非手续(含名册),为征(占)地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参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
16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操作意见》(渝劳社发〔2008〕14号)等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负责代扣代缴的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
1.按规定完善征(占)地有关手续。有关区县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为转人员农转非指标审核户口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66号)要求办理农村居民转非城镇居民的手续。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备案确认书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详见附件4)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3个月内完清缴费。
3.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按照“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为截止时间。
4.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原征地人员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5.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员和征地中青年人员,在2010年8月1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2010年8月1日以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转户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从转户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转户人员中退出宅基地的,可从领取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对退出宅基地并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
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退地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
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上标准完清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当时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和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其养老待遇支付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支付时间为准。支付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
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其参保申报之月起,6个月之内完清缴费的,其养老待遇支付时间为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办理程序
1.选择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附件6,下同)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附件7,下同)。
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2.社会保障服务所对转户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为其出具参保受理的有关手续;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其本人应补正的相关资料或不能参保的原因。
3.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周将其受理申报资料和电子及纸质的《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8),分类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批和确定缴费标准后,及时通知转户人员本人。
4.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按规定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被委托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被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转户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5.转户人员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将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发放给转户人员本人。
(五)其他问题的处理
1.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将《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详见附件9)存放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由其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并交给退出宅基地人员。其中,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6个月内完成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2.对退出宅基地选择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其中,对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之月作为截止时间。
三、其它
(一)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养老待遇计发和社会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户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现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的区县领导;审核小组增加水利部门、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稳妥的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险局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号)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农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户籍审核和转户时间确认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组织领导
1.为确保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作用,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编印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发布、广播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细致地宣传政策,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努力在宣传工作中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入户宣传达到100%,入户发放政策宣传资料达到100%,参保群体知晓率达到100%。
2.各区县(自治县)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推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此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把实事办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伍』 人社部将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

是的人社部副部长游钧2月2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当前养老保险体系三个层次中,作为第一个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健全了,职工养老保险加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平台,目前已覆盖近十亿人。

作为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并且在逐步完善,目前已经覆盖5800多万人。

作为第三层次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还没有出台。总的考虑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出

(5)社区居民养老保险新闻稿扩展阅读

个人养老金制度试点政策: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

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已在中国展开操作。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陆』 人社部将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这会给民众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这会给民众带来很大的积极影响,而且也能够让更多的人老有所依,并且也能够让老年人的生活有了经济来源,取得了一定的保障。

『柒』 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多少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多少人,织就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网

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20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9.1454亿人,较2016年末增加2677万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已经超过13.5亿人,基本实现全民参保。

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0199亿人,增加226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1255亿人,增加408万人。

(7)社区居民养老保险新闻稿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具体是: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捌』 如何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城乡养老并轨的大方向是正确的,这是人们的一种普遍追求。不过,在这样的过程中,到底应该如何实现,到底应该如何消除人们,尤其是城镇居民对于养老制度的忧虑才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因为从现实看,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过就是每个月55元的基准,而无论如何并轨,至少不会比这样的基准会高。而具体环节上,个人缴纳到底如何推进下去,如何避免政策成为少数人的利益,这才是城乡养老并轨的解读方式,不仅关系到宏观,更是注重微观。如此以来,才能不让好的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变味。

城乡养老并轨将有力破解老年贫困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7日 08:25

老年人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以及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社会群体,亦是贫困人口中的“脆弱群体”。关注老年人,使老人获得有尊严的老年生活是彰显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马年伊始,一项关乎民生的改革便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两项制度的合并,意在解决占据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此举亦被看作是最大规模的一次福利制度并轨。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不仅在制度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公平性,亦打破了城乡制度的二元差异。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经统合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下一步应当开始‘啃’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双轨制这个硬骨头,为最终建立健全‘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础。”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为什么选择城居保和新农保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的是多轨制:在城镇,主要有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在农村,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

这其中,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并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保障模式,即国家财政全包,这亦是最为诟病之处。

此前引发舆论热议的所谓“双轨制”,主要就是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不同:前者需要缴费,后者不需要缴费,完全由财政负担,这导致两个群体退休人员享受的待遇差距在日益加大。

胡继晔认为,此次之所以选择城居保和新农保进行合并,是因为这两种制度都比较新,制度性障碍不大。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在实践中以“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制度模式为基础,采取分档次定额缴费的方式,即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辅之以地方政府每年每人30元的缴费补贴;同时,中央政府对东中西部地区给予差额财政补贴,用于年满60周岁参保居民待遇的发放,为每人每月55元。

2011年,胡继晔曾到河南、重庆等地进行养老金监管立法的调研。他告诉记者,当地农民都对新农保试点政策赞誉有加,认为中央政府在取消了几千年的“皇粮国税”之后,又破天荒地由政府发放养老金,虽然只有每月55元,但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第一次直接发放到老年农民手中,其现实意义重大,是公共政策领域深得民心的标志性事件。

在新农保的基础上,2011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旨在将新农保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无保障居民纳入制度范围。

城居保的制度模式与新农保类似,但参加的城镇居民应缴纳养老保险的标准与新农保不同,主要是增加了600元至1000元5个档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37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187万人。

“应当说,新农保和城居保这几年的发展速度空前,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大最迅速的时期。”胡继晔说。

在此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应当说是水到渠成。

统一城乡养老保险水到渠成

2011年国务院的城居保指导意见,已经预留了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要求,为今天两个制度的“并轨”奠定了基础。

“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合并,应该说给这两个群体带来的变化不大。”胡继晔说,如果说变化的话,可能最主要的就是对新农保的缴费者和受益人产生一些变化,城居保基本上没有变化。

原先二者缴费的数额不同:新农保最高500元,城居保最高1000元,因此,统一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缴费水平如何统一。

胡继晔认为,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出发,同时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可以将原先新农保的缴费标准调整到城居保的标准,即100元至1000元,相信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完全能够承担这样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未来这一标准还应当适时地进行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国祥担心的是,两项制度合并之后,钱从哪里出。

统一意味着保障的均等化,这涉及大中城市、东部城市和中小城市、西部地区互相统一的问题。

“地方政府显然不会很积极,而如果单纯靠中央政府的话,能不能承担得起仍然是个问题。”李国祥说。

对此,胡继晔的看法是,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支出主要来自于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其次才是地方财政拿一部分,而集体组织配套的资金是微乎其微。这样一个融资条件和来源结构,对于地方财政来说造成不了太大的压力,合并操作上没有太大的难度。

事实上,在2011年城居保设立之时,一些省份就将其与新农保合二为一,作为一个制度来运行,已经提前合并操作。

来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经有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城乡公平、人群公平。

“除了前边说的筹资、缴费统一之外,为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未来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形成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发行特种国债或者部分投资资本市场,以保证基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统一。”胡继晔说。

在待遇支付方面,目前新农保、城居保的基本待遇标准只有每月55元,全年只有660元,甚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逻辑上来说,年轻时可以领取低保,年老之后在更需要国家扶助的时候却只能领取更少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无法体现社会进步的。”胡继晔说,因此,未来应当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以保障贫困老年人的最基本生活。

一项典型的普惠制公共政策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

“此次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普惠制公共政策,将对解决我国老年贫困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胡继晔说。

所谓普惠,即普遍惠及,它既可以指惠及对象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也可以指施惠内容的丰富性和完整性。

老年人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以及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社会群体,亦是贫困人口中的“脆弱群体”。

“他们因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很难甚至无法改变在收入上的弱势地位,极易陷入贫困状态,加之社会的快速变迁,如果没有足够的自我积累和可依靠的养老保障,贫困将不可避免地与老人相伴。”胡继晔说,关注老年人,使老人获得有尊严的老年生活是彰显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据“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调查”显示,中国有大约4600万左右的老年人口处于相对贫困化状态。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贫困问题都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功能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的剧烈变迁,家庭的养老功能的总趋势是在削弱家庭在照顾老年人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传统的养子防老越来越不可靠,子女与父母“两城分居”的情况不断增加,使得传统“孝道”观念慢慢消退,厌弃老人、歧视老人、虐待老人的现象增多,因此,防止老年贫困的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建立、健全。

针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有限的问题,普惠制的养老金将弥补其缺憾。

此外,从推进城镇化的角度来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减少农村人口流动的障碍。

“城镇化是户籍人口的城镇化,如果能建立统一的保障制度,将有效减少农民工进城的障碍,更快更好地推进城镇化。”李国祥说。

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制图/李晓军

链接

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突破2亿

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14.3%,预计在2013年底突破2亿。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居保和新农保合并后,将直接使1亿多的老年人受惠,其中90%以上都是新农保人员。在现行社会管理结构中,所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都是按照城乡身份分类管理的体制来设置。

目前,我国已有15个省份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建立了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十五个省份分别是: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天津市、北京市、重庆市、湖北省、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法制日报)

『玖』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参保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第七条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补助。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第十条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
鼓励赡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劝导、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第十二条赡养人经劝导、督促,仍然拒绝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持续缴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第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五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第十六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第十七条参保人在领取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及其赡养人免费提供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相关服务。第十九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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