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符合待遇享受和参保条件家庭成员之间实行联动。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筹资方式,按年缴费,暂实行县级统筹。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于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90元.县级财政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未脱贫建档立卡户,农村一二类低保,由县级财政分别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已脱贫建档立卡户今年缴费可以选择100元档次。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县级财政为其每人代缴30元。
4.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年满4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应按年缴费,至待遇享受年龄(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对于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没超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三、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区、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暂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8元,省级财政承担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五、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关系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制度衔接。
1.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2.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高龄补贴。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㈡ 2014年国家建立了什么养老制度
二零一四年国家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㈢ 2014~2024退休的中人如何计算养老金过渡结束之后又如何结算
前言:2014年的时候,我国很多事业单位都进行养老保险的改革制度,在改革制度完全落实之后, 2014年9月和以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群,以及在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群被确定为中人 。这部分人群如果在以前已经有试点参保缴费的,那么个人缴费的部分会在退休之后一次性进行补给和返还。
而在新的养老计算待遇当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养老金,其实是由4个方面组成的这4个方面分别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 我们习惯性的把前三个部分称为我们的基本养老金,也是主要组成养老金的部分,而职业年金和每个人的个人账户额度有很大的关系,当这个额度被领取完毕之后,职业年金就彻底消失了。
在旧版的退休待遇当中,可以根据2014年9月份的基本工资作为条件,然后再加上2014年的职务级别进行生活退休补贴的相关数额确定之后,再按照有关的养老待遇进行规律性的增加和调整,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职位和退休规定出现了一些变更,也会按照相对应的变更进行晋升或下调。
其实我国的老板退休政策对于大多数职工来说还是非常不错的,因为老的退休待遇是根据国家公布的资金数字和增长率进行相关的调整,大多数人在没有达到这个数字的时候,也是按照该数字给出的待遇进行享受的,而在新办法实施之后,两者之间的差距就会被彻底拉开。
新办法为了平衡退休之后的职工在于所以,把2014年9月到2024年10月这个周期,确定为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之内老办法为基础,新办法为引导,争取做到全面性的平衡。
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如果某个群体享受老办法的待遇很高,那么就在改革之后对它进行相对的年限调整或是缴费档次调整,确保它在调整之后的养老金额度和新办法持平。如果他在新魔法的待遇当中享受的福利较高,那么就按照老办法的分发基础,然后再加入一定的新办法,按照比例协调出一个合适的算法。
在这10年的过渡期结束之后,同样发放的是100%的新办法退休待遇,而此时的老办法退休待遇就不会再有保底政策了, 这就意味着在过渡期的时间内,有一些人可能会拿到比之前更高的养老待遇,但是这个待遇最多只能维持10年新办法,一切适用于老办法的福利待遇将全部消失。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政策还有一部分会适用在2014年10月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新人。由于这部分人本身是没有2014年9月份的基本工资的,所以如果他们想按照老办法享受退休待遇,必须按照自身职务去进行评定,然后按照同等级人员的退休工资做平均计算,之后算出来的平均数就是就是他们按照老办法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该消息一出,很多人都产生了疑惑,如果自己是2018年退休的,那么按照新办法的发放标准要比老办法高出40%,那就等于自己202一年可能会增加到70%,看来自己的退休待遇真的提高不少,其实这种算法是大错特错的,在整个过渡期的政策实施当中,所计算的仅是本人在整个过渡期内享受的退休政策,在他退休之后的相关福利待遇是不会进入重新计算的范畴内的,所以说增加70%是无稽之谈。
值得一提的是,在10年过渡期之内,如果是同样资历同样级别的人,那么退休越晚待遇就会相对要好,亿点新老办法统一目前只是时间问题,每一年缴费的时候,根据自己多缴和少缴的程度进行多退少补的计算,当总数额恒定之后,就不需要搞得这么复杂了。
总结:所以说很多朋友觉得这种新的办法牺牲了不少退休中人的相关待遇,但上官工作的不同职称和不同级别也意味着工资就各不相同,在工作的时候该给的补贴已经有很多发放到位,甚至有不少在退休之后还进行了补发,所以说大多数退休职工能享受到的待遇,不论是新办法还是老办法的享受者都已经享受,到了退休之后除了其他的对应补贴和一些特殊倾斜人群之外,三六九等的情况就会变得越来越少,退休金也处于基本持平的状态,这都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㈣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此之后也要进行个人缴费了。在改革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划分为老人。改革前参加工作并且改革后退休的属于中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属于新人。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退休金的计算适用老办法。而根据老办法,在退休人员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其实相当于一种退休补贴。
都有哪些情形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独生子女父母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是独生子女父母,那么根据规定,一般是可以加发5%的退休费的,以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额外照顾,前提是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属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那么也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费。荣誉称号等级越高,加发比例越多,加发退休费的比例集中在5%-15%左右。
第三,中小学教师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属于中小学教师,而且男教师教龄满30年,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教龄满25年,那么这种情况下,计发比例可以提高至100%。
根据老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退休金的计发比例为85%,工龄满35年,退休金的计发比例为90%。所以,上述满足教龄条件的教师其实可以拿到100%的退休金,计发比例相当于在最高标准上提高了10%。
以上说的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的退休补贴,其本质是加发的退休费。
那么对于2014年10月之后的退休中人来说,还会加发退休费吗?根据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符合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调整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退休补贴的标准计算公式为: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㈤ 2014年,养老保险的改革,编制核定的政策依据
2014年养老保险的改革是国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主要由以下的几方面:
第一,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相关的用,最高可以处3倍金额的罚款。
第二,根据规定,在缴费不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两条途径享受到较长时期的养老待遇。
第三,根据规定,缴费满15年,是投保人可以享受长期待遇的最低要求。
㈥ 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版延权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㈦ 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死亡后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个人缴费部分应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使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尤其是35种特殊疾病门诊和20类重大疾病险列入医保,更是解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意见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需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的4.9%和9%两种,一经选择,不能变更。按9%费率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按4.9%费率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9%费率缴的不再缴费,但个人账户继续按照本人退休工资的3.5%返还,46周岁及以上按3.2%返还,46周岁以下按2.8%返还;按4.9%费率参保的,因不建立个人账户,故退休前后不返还,但其他待遇像住院、特殊门诊报销还正常享受。
参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社保部门均会为其办理一张医疗保险IC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刷卡购药时使用。参保人员住院每日医疗费由医疗机构录入并上传到社保系统,出院时在医疗机构通过网上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符合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社保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补充说明的是,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说不管参保者连续缴费多少年,一旦中断缴费,断保期间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不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