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怎么接续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我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将改一扩展阅读: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⑵ 2019年退伍军人社保金提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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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据此,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计算标准方面,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在关系接续方面,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此外,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中国即将进行十八大后的首次部队涨工资,平均幅度从25%到40%不等,但会取消一些津贴项目;并同时加推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包括退役后可以自主择业等。
根据该报纸披露,此次军队工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涨多少
据悉,这次加薪幅度和前几次相若,没有薪酬的士兵增加津贴25%以上,士官则平均加薪40%,军官的加薪幅度分别从20%到30%不等,视乎级别而定,级别和基数越低,加薪幅度越高,例如正营级的军官会加薪约1600元,正师级则加2000元左右。同一级别,但不同兵的加薪系数还略有不同。不过,在加薪的同时,有一些津贴项可能会取消或下调,例如节日补贴和一些日用品的购置补贴等。这和去年相传的版本相差无几。
军官的加薪数额相差不大,每一级仅仅相差100元左右。
二、转业改革
其中一个影响比较大的新规定是,服役满15年的退伍军人,可以选择由组织联络地方统一转业,或是自行选择公务员系统中的单位就职,同时可以领取原来基本工资的50%到80%,这将大大增加了,退伍军人的就业自由度,也减轻了军队的行政负担。
可以预测,今后一段时期的军队转业将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三、签约制度
新加入的军官或大学毕业入伍的军官需要签约,年期从5年到8年不等,消息人士指出,以往新任军官并没有统一的合约制度,而是根据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合作方式,比较混乱,今次推行的新制度,令新军官入伍制度化,管理起来更规范和统一。
服役年限5-8年其实一直在不成文地执行,只不过这次是明确下来了。
四、最终方案未定
尚未有最终的定案,加是肯定要加的,但有些细节还没有定,个别具体的数据也可能还会再调整。公布的时间,追加多少个月,都没有最后定下来。
对于加薪一事,有现役军人直呼,提高部队的收入水平其实也提高了军人职业荣誉感,是体现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相信也能够提升一定的士气,让军人有好的待遇也可以安心为国家和民族安全更好服务。
⑶ 最新退伍军人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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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
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退伍军人保险意义重大,将不断完善与补充以实现退伍军人权益全面保障。
今天小编将与大家分享: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据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
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最新规定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⑷ 我想知道国家颁布的关于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的文件内容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四条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第二十一条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第三十二条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国防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人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军人保险基金,保证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九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其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受军人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送达本人。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军人保险信息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统一建设。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人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三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的;
(三)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的;
(四)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保险档案资料的;
(五)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保险基金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军人保险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十条本法关于军人保险权益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险基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资金管理体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⑸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包括哪些补助项目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⑹ 改革后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与之前有什么区别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内退役参加基本养老容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⑺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怎么续交!
1、办理续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完善之后,如果在单位就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以单位员工身份续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如果退役后属自谋职业人员,由自己到县社保局完善接续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提供相关手续:
军人退役后需要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保时,应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这两份表可由部队寄给我所,也可由当事人直接提供给我所。并且我所收到部队通过银行转入的养老保险费。
(7)我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将改一扩展阅读:
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退役军人持退役时由军队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电子数据、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后,县社保局查询台帐信息,确认资金到账并核对无误的,进行转入业务操作。
2、办理续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完善之后,如果在单位就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以单位员工身份续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退役后属自谋职业人员,由自己到县社保局完善接续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一、提供相关手续:
军人退役后需要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保时,应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这两份表可由部队寄给我所,也可由当事人直接提供给我所。并且我所收到部队通过银行转入的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军人退役后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保分三种情况:
(一)军人退役后实现就业的:
由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到我所办理续保手续,并缴交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二)退役军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
当事人可以向我所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并缴交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
(三)退役军人属于农业户口的: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农业户口的退役军人,可持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向我所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并缴交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2、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农业户口退役军人,建议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⑻ 退伍军人五险一金怎么转入地方社保局
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首先要将自己所在的团以上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交由户籍地(或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
由社保局将“回执单”返还本人或邮寄到原部队,待部队将基金支付到社保基金专用账户后,由部队邮寄或本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到退伍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含单位参保或个人自己缴费)。
(8)我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将改一扩展阅读: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为您退役后提供老有所养的待遇保障:
为保障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今年9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改革完善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离开部队时,由军队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军人职业年金——将您在服役期间的贡献转化为养老保险待遇:
今年国家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在给予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份军人职业年金,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军人职业的价值肯定和贡献认定。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保障您退役后享有看病就医的基本权益:
根据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士官服役期间,由军队财务部门为其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退役军人失业保险,为您就业创业保驾护航:
现行政策规定,士兵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就业后.
单位或本人要持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退役的老兵享有4项军人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