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从2005年至,辽宁省第十一次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通知》决定,从1月起,调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但具体到人头上,因为工龄、缴费年限的差别,上涨幅度则有所不同。按照本次调整规定,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平均上调10%左右,人均上涨约为203元,调整后人均将达到2236元。下面是快车教育我从官网收集为大家提供的具体内容。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5〕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❷ 关于江苏南通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下发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出台企退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增资的养老金将与发放。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3号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托底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普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元的,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15年的,按15年计算,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本项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220元。
2.部分退休人员普调、托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部分按6%、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部分按4%、5000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以下数含本数,以上数不含本数)。
(三)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和退休军转干部保障
1.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43号苏财社〔2015〕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44号苏财社〔2015〕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7月1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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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浙江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07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养老保险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草案)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的,按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❹ 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左右 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 定额调整 、 挂钩调整 与 适当倾斜 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提前退休行为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❺ 湖北省关于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湖北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5、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放到位。
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
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
3、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
4、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
5、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
3月6日
❻ 2019年养老金上调通知
法律分析:养老金是现在民生关注的重点之一,今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对2018年度养老金上调进行了明确,并公布了5%这样一个总体上调比例,各个退休人员对此期盼已久的事情终于尘埃落地感到欣慰,下面是整理的2018年养老金上调通知。2018年养老金上调通知具体如下:一、上调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二、上调的范围是什么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三、调整水平怎么样总体调整水平按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四、调整办法是什么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即每个人都会兼顾到;挂钩调整,按照“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是针对部分人员。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四条 今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对2018年度养老金上调进行了明确,并公布了5%这样一个总体上调比例,各个退休人员对此期盼已久的事情终于尘埃落地感到欣慰,下面是整理的2018年养老金上调通知。2018年养老金上调通知具体如下:一、上调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二、上调的范围是什么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❼ 关于2019年调整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5〕5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月27日
❽ 关于2019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云人社发〔2015〕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标准
1.对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1、2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职)当时认定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
(三)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州、市于3月31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须附各县、市、区报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传真:0871—67195703)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附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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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发〔20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金调调整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据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列入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二、老金调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
3.高龄另增加养老金部分:年龄在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高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分别补齐到此标准)。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不足的按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筹考虑。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于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并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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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知中可以看出,安徽省调整基本养老金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体现公平。据了解,相比2013年的普调90元,的普调95元,今年的普调幅度为近年来最大。
第二部分为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增加,体现激励,鼓励多缴多得;
第三部分为高龄倾斜部分,对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自2006年以来因年满70周岁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女性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已享受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分别补齐到此标准)。
对高龄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体现了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各类群体的统筹照顾。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据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在抓紧核对信息,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4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❿ 江苏省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3.5%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养老金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
四、其他事项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7月1日起,比照本通知对高龄人员适当倾斜的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另行发文)。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和增加倾斜对象。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请于5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贯彻落实汇总情况请于5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和增加倾斜对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补助资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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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调整水平仍为10%,内涵要求较去年有变化
国家明确提出,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总水平仍为10%,但在具体部署时强调今年的10%包括适当倾斜等因素在内,并要求各省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新增倾斜群体和新增待遇项目。往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水平即达到10%,加上适当倾斜因素,调整总水平实际达到11%—12%左右。因此,虽然国家批复今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总水平仍在10%左右,但由于内涵要求不同,这一调整总水平和往年相比实际是有变化的。
当然,也要看到,在经济增速放缓、人口老龄化加速、财政支出压力较大的形势下,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然能够保持10%的调整总水平,很不容易,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事实上,我省在拟定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时,也与国家有关部委进行了充分沟通,国家批复我省调整方案时已考虑到我省往年的情况,因此,除了一些特殊个案情况外,今年调整总水平的实际变化带来的影响并不大。
普调办法变化不大,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今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普调办法仍由固定额、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这一办法既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又可以合理控高抬低、防止差距过大,较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今年的固定额部分由上年的每人每月40元统一提高到60元,增加了20元,这就使得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数额能得到一定保证;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仍为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这一部分主要体现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越长的,这一部分增加的数额越多。
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继续适当加发养老金
高龄退休人员看病、陪护等方面需求明显增多,个人负担也相对增加,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对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对于去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对于去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除了参加普调,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如退休人员张某,75周岁,缴费年限35年,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3500元,此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3500+60+(35×3)+(3500×3.5%)+60=3847.5元,增加347.5元。
又如退休人员李某,70周岁,缴费年限35年,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2400元,此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400+60+(35×3)+(2400×3.5%)+40=2649元,增加249元。
有条件的企业都应当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支柱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层面的制度安排,其功能定位是保基本,主要是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每年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实现养老金水平的合理适度增长。作为补充层面的企业年金,则起着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作用。目前全省已有3000多家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其中既有工资水平相对比较高的企业,也有工资水平处于社会平均工资左右的企业,我们呼吁并欢迎更多具备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支持政策,从早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为他们的老有所养提供更好的保障,这也一个负责任企业应有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