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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养老金发放

发布时间:2022-12-28 14:00:44

1. 2022年云南丽江农村养老保险能领多少钱一个月

一个月150元。
2022年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每个月可以正常领取到的养老金在150元,最少可以领到这个数。如果他在年轻的时候有缴费记录,那么他领取到的养老金肯定比这个多。

2. 2021年云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提出2021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6号)(附件1)要求,现就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具体调整办法详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件1)、《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问答》(附件2)和《养老金调整计算实例》(附件3)。

四、发放时间

6月15日前后由省社保局统一进卡发放,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3. 云南省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

3000元
一、2022年云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有望上调
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贵州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调方案,最近还是在2018年的时候做的调整,标准为103元。也就是说近3年,云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没有调整。
而根据云南省发布的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需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金等标准的调整情况,同步提出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这就意味着2022年,云南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望上调。
不过要参与居民养老金上涨,需要先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2022年,云南的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标准已经调整了,从100元调到了200元,最高标准仍然为3000元。
二、2022年云南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将再次上调
2022年云南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已经公布,达到了7455元,相比2022年的养老金基数7095元,上涨了360元。相信2022年云南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还会保持上调,那么在同等条件下,2022年退休的人员,拿到的养老金会更多一些,一般可以增加几十块钱左右。
假设2022年的企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800元,对于养老保险缴费指数为1,工龄20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7万元,60岁退休的企业人员来说,如果按照2022年的标准计算,那么养老金就是(1560+504=2064元),如果按照2022年的标准计算,那么养老金就是(1491+504=1995元),两者相差了69元。
三、2022年云南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有望再次上调
2022年,根据职工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养老金会有很大概率实现18年连涨,那么对于超过181万的参与职工养老保险的云南离退休人员来说,个人的养老金也将再次上调。
根据云南人社厅的数据,2022年企业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为2990元,如果2022年云南的养老金继续上涨的话,那么对于贵州的离退休人员来说,养老金将会更多一些,可以超过3100元。
四、2022年云南退休中人的养老金将有望补发
现在距离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过去了7年时间,相关的养老金核算工作在各地应该有了一定进展。我们注意到,云南曲靖会泽县在2022年年底发布了这样一个消息,对于2018年11月至2022年111月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正在抓紧完成待遇核算,并已完成重算594人,月人均养老金增加1419.51元。
可以看到,云南在退休中人的待遇核算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果,目前已经核算到了2022年退休的人员。那么,对于云南2022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退休时可能只是拿到预发的养老金,并不是最终的养老金待遇,不过相信也会很快完成待遇核算的。
对于这部分退休中人来说,他们是属于改革后10年过渡期的第8年,养老金方面需要采取新老办法结合的方式计算,并对于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出老办法的部分,会按照80%的比例来进行返还。
最后,对于云南2022年退休的人员来说,还有可能会遇到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的,因此需要有心理准备。不过延迟退休政策会有一个过渡期,应该会采取弹性方式来渐进式推进,大家也不用过于担心。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标准
1.对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1、2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职)当时认定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

4. 云南农村养老保险交200元一年能领多少钱

云南农村养老保险交200元一年,15年以后可以领多少钱?
答:200元太少了,退休金不超过200元一月,大概150元

5. 2019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办法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县两级财政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州市、县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重度残疾人,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年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四)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为缴费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九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条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以及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二条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继续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同级人民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监察、残联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服务,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半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州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金保工程”(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州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前期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并统一有关保障和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的具体时间:新农保制度初始实施时间是2009年12月1日,城居保初始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各县、市、区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务院批准试点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6. 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人口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籍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农村各业人员参加或者不参加养老保险,不得层层下达参保指标,不得强行代扣代收养老保险费。第四条养老保险应当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自我保障、家庭保障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乡(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建档、汇交、发放等具体管理业务。
村公所、办事处的养老保险代办员,根据乡(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办理有关具体业务。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六条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单位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第七条年满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农村各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第八条参保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的行政村、办事处或者乡(镇)参加养老保险。乡镇企业可以在当地以企业为单位统一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到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第九条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在参保期限内按年度交纳或者分次交纳。分次交纳的,其首次交纳标准一般以200元为起点;按年度交纳的,其交纳标准以24元为起点。第十条参保人在参保时,其所在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保人不低于其参保数额20%的补助。在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时,可以适当照顾年龄较大的人、烈士家属、现役和伤残军人、残疾人、独生子女父母和困难户成员。
单位对参保人个人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人均补助数额的3倍。
单位补助部分与个人交纳部分一并记入个人帐户。第十一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编制保险号,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应当载明所记入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等内容。
个人帐户中养老保险费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按照民政部制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参保人迁到异地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帐户转入迁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三条参保人因升学、就业等原因转为城镇户口或者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可以向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保或者退保手续。第三章养老保险金的计发第十四条参保人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依照本办法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因身体健康状况需要提前领取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提领前取。但提前领取的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第十五条养老保险金的月领取标准,按照参保人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确定。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养老保险金应当由参保人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养老保险金的,必须出具被代领人的委托书。第十七条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期限届满,参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第十八条参保人在交费期间或者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一次性退还其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没有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支付丧葬费后还有剩余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参保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在办理退还手续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开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基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或者侵占。第二十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方式对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并入基金。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使用基金进行直接投资,不得用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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