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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12-27 10:02:34

『壹』 山东省济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交2000元交满30年后一个

山东省济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交2000元交满30年后一个月可以领取800元。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00元且缴费30年,依照年化率4%来算,30年后账户余额预计在11.2万元,代入公式可算出一个月可领取8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贰』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社保每年交5000退休每月领多少钱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社保每年交5000退休:
1、在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状况提供额外的补贴,因此基本养老金的地区差异仍然很大。目前最高价格:上海1100元,河南103元,青岛168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由个人支付和政府补贴两部分决定,个人支付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数是139个月,因为男女都在60岁退休。
以下几个地区为例,说明交5000元能领多少养老金:
1、青岛:青岛市基本养老金168元,支付水平5000元,国家补贴100元,500元,5000元,5000元,1000元,5/139=718元。
2、上海:上海市基本养老金1100元,有偿支付5000元,国家补贴675元。那个人的养老金=(5000账户7)*5/9=1712元。
3、河南:河南省基本养老金103元,有偿5000元,国家补贴340元。个人养老金=(5000账户30)*5/9=679元。
新农保交哪个档次最好:
1、新农村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样,也有等级。最低等级100元;最高等级2000元,共8个等级,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原则上,支付更多的钱,支付的新农村保险等级越高,养老金就越高。
2、如果你想在退休后获得相当可观的养老金,你可以支付最高水平的2000元。新农村保险待遇计划发放公式参考:月薪总额÷139=基本养老金。如果你每年支付费用,你可以提高你的支付水平。因此,每年的支付水平和标准都可以自由改变。
温馨提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缴纳5000元,共15年。退休后,您还可以每月领取700元的养老金,每年还可以领取8000多元。加上养老金的增加,费用将在大约8年内收回。因此,提高城乡居民的缴费水平也可以得到更高的养老金

『叁』 济南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济南社保问题最低缴费基数说明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说明:
1、缴费基数上限为15999元、下限为3200元;
2、单位缴费比例18%,个人缴费比例8%;
3、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76元,个人256元;
4、最高缴费金额:单位 2879.82元,个人1279.92元。
二、医疗保险缴费说明:
1、缴费基数上限为15999元、下限为3200元;
2、单位缴费比例9%,个人缴费比例2%
3、最低缴费金额:单位 288元,个人64元;
4、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439.91元,个人:319.98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上限15999元、下限3200元;
2、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
3、最低缴费金额:单位 22.4元,个人 9.6元;
4、最高缴费金额:单位 111.993元,个人 47.997元。
四、生育保险缴费:
1、缴费基数:上限15999元、下限3200元;
2、单位缴纳比例0.85%,个人不用缴费;
3、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2元,个人0.00元;
4、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59.99元,个人0.00元。
五、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肆』 2019年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原文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按规定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

『伍』 2021年济南市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5元。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2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陆』 济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缴费基数上限为15999元、下限为3200元;2、单位缴费比例18%,个人缴费比例8%;3、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76元,个人256元;4、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879.82元,个人1279.9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柒』 2022年济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方法大全

2022年济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方法大全 ,下面跟随我一起来看看吧!

济南市养老保险的四种查询方式:

1、官网查询

(1)电脑登录济南社保局官网,点击个人用户,输入社保账号及密码,登录后即可查询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电脑登录山东省社保服务网,注册登录后,进行实名验证,在个人主页面下点击“社保查询”即可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详情。

2、现场查询

持社保卡及身份证到社保办事处的自助机上,读取社保卡后可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查询。

3、App查询

下载“济南人社”App,登录后,即可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详情。

4、电话查询

拨打电话,按照语音提示即可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捌』 济南2021年养老金调整

第一 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不仅没比上年度下降,反而提升13元,超出人们的预期。定额调整是贯彻的公平原则,人人增加相同的钱数,对于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人更有利。相对而言,养老金越高的人群增加的比例越低,养老金越低的人群增加的比例越高,这是属于公平原则中向养老金较低的人群倾斜照顾的一种方案。
第二 挂钩调整部分,主要分为按缴费年限挂钩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
第三 倾斜调整部分。对于上年度年内达到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老人,若享受正常的挂钩调整和定额调整以及老年人倾斜调整以外,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90元、190元和360元,如果是企业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每月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只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玖』 济南20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多少 养老金计算方式

济南20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多少?养老金计算方式,下面同我来看看。

待遇计算方式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对65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高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75岁(含)以上的每人每月高于基础养老金标准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实行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方案。为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我市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元。

『拾』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应享受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一调剂使用。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负担部分一并按月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足额缴纳。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也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收缴。第九条职工个人帐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职工本人按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费中按职工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帐户金的利息。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它资金。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第十三条新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当优先清偿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
(三)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
(四)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五)经批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其他支出;
(六)继承人继承个人帐户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自缴纳之日起五日内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的依据。第十七条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当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帐册、报表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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