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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与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12-26 20:34:35

㈠ 农村土地复垦用来买养老保险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直接拨打社保局电话12333咨询就可以了

㈡ 河北省保定地区涞水县征地补偿是多少

河北省保定地区涞水县征地补偿由《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的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2)土地复垦与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河北省保定地区涞水县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㈢ 武隆区土地复垦养老保险一月能领多少饯

根据补缴金额,以及各地政策不同,每月可以领取800~1300元养老金

㈣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面向对象】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㈤ 农民失地险有法律规定吗

农民失地险有法律规定。失地保险,全称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政府为保障失地农民权益而出台的养老政策。常见的是拆迁、征地等情况,被征地农民参保参照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政府给予补贴,全国各地缴费水平略有差异!
城市搞发展建设,是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被征地的农民,某种意义上,也是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那么,对于这些农民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后续工作,相关部门就应当按照政策做好、做细、做实!农民有疑问,无论是村干部,还是上级领导,有义务帮助农民了解政策、督促问题解决。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国家专门针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出台的一项单独的养老保险政策,当然这种养老保险是属于灵活就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它跟我们的农村养老保险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职工养老保险本身和农村养老保险就是有本质的区别。失地保险与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两者并不矛盾。失地保险一般会一次性缴满15年,如果员工再办理社保养老保险,那么两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个人帐户金额可以合并。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也会相对高一些,这对员工是有好处的。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同时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城保待遇的,其个人帐户本息在享受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不再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原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仍可享受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待遇。
拓展资料:在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只要户口没迁出村集体,都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父母子女全家人都享受了国家养老保险补贴,领取国家退休工资,这部分失地农民可以不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㈥ 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

这真的是天下无敌。第一大好消息。个人养老金的制度即将落地实施,每人每年可以自愿选择缴纳12000元,同时这部分金额将免收个人所得税。
大家千万不要有抵触情绪,更不要觉得自己掏了腰包交费就是吃亏,这其实是我们占了大便宜。为什么我说80后特别应该关注这个消息呢?目前咱们的养老金的替代率不足50%,换句话说,就是按照现在如果8000元每个月的工资来算的话,退休之后养老金的收入不足4000元,远远低于世界银行的建议水平。
现在我们养老主要是靠社保养老,在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之下,交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少。领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多只依赖第一支柱,也就是社保养老的话,养老金肯定是不够用的,靠人不如靠自己,很多有先见之明的朋友早就开始了自己积蓄个人养老金了。
现在国家也看到这样的一个情况,于是隆重地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由个人在指定的商业银行或者说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来指定或者开设账户。缴费完全由个人承担,每年缴费的上限是12000元,平均每个月是1000元,实行完全积累给个人用,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和商业养老金一样,是有一定时间的一个封闭期的,你是不能够提前支取的。这次的个人养老金的实行,将先选择部分的城市进行试点,然后在全国推广。
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谁能买?怎么买,如何花?相关意见显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且个人养老金实行的是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即个人账户统一平台。
能买什么呢?根据意见,未来个人可以通过养老金制度,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之上,投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即从最低风险产品到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都可以涉及到。
所以说对我个人来说呢,我还是比较推荐商业养老金和社保养老金一样,与生命等长,活多久领多久,领取终身本金利息安全,什么时候领,领多少,白纸黑字都写进合同,收益增长是复利能达到4%左右。
从哪里买呢?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该如何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的是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而当参加人死亡后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面向对象】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26部省政府规章

(一)《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二)《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三)《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四)《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五)《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992年12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六)《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七)《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1994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八)《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九)《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十)《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1995年9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十一)《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十二)《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十三)《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十四)《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6年6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十五)《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6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十六)《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十七)《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十八)《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十九)《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2000年6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二十)《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二十一)《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2001年9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二十二)《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二十三)《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二十四)《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2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二十五)《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3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二十六)《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7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二、对44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的“植物检疫收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二)将《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因机构变动等原因不能承担责任时,应当告知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管。”

(三)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删去第六十条。

(四)将《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删去第八条中的“规划文件副本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修改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可以依法成立城市绿化专业设计、施工企业。”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移植和非正常修剪”。

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剪。”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的“或者其授权单位”。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修剪”。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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