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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12-26 03:11:32

Ⅰ 湖北长阳社会养老保险怎么申请,交多少钱

一看就是外地的到处随便发帖

Ⅱ 湖北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湖北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湖北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湖北省有500多万退休人员符合本次调整范围,调整到位后人均基本养老金增加5.5%。

湖北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一是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点划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元、45元、35元。

二是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

三是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湖北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适当倾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调整对象,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五)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规定。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地、加强保费征缴、调度落实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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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宜昌企业养老保险退休金

湖北省2017年养老金计算公式: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湖北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政策为:
一、定额调整。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二、挂钩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三、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目前,全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积极行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今年前9个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据统计,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怎样在网上交社保

法律分析: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精准扶贫建 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 120元/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免交。扫码下载湖北农信手机银行并登录。登录手机银行首页,点击“生活”、选择“社保”。在“社保”栏目下,缴费地区选择“宜昌”,缴费单位选择“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在个人社保编号中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缴费类型选择“银行核定缴费”,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结束年月选择“2020年12月”,点击下一步,进入缴费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Ⅳ 我40了买新农村养老保险在长阳每年要交多少钱到时每月大约可拿多少钱

目前新农村养老保险年缴费额最低为100元,这个是国家规定的,但是最高限的话各地不尽一致,以1500元居多。在此范围内由参保人自由选择
关于新农保养老金,目前的办法是55+个人账户余额/139

Ⅵ 2022年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分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种。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各个地区不同。新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则与参保时间相同,最多可以延迟缴纳3个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保费,缴费时间通常为每个月的月底。

Ⅶ 关于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的调查报告 (作业)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全球共同面临的大难题,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老龄人口已近2亿。农村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状况和社会保障情况更值得我们关注。近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协对全县农村老年人的生存状况进行了调查。

98%的农村老人处于亚健康状态

据调查,全县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6.8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6%,而且每年以0.7%的速度不断递增,其中农村老年人口4.33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3%。

农村老人80%以上都患有农民职业病,如风湿、肌肉关节劳损、胃肠炎、营养不良等,98%处于亚健康状态,小病能及时就医的占48%,承担不起门诊药费和住院费(合作医疗)自费部分的占67%。

70岁以下的老年人,只要不是特殊情况,都过着自食其力的生活,70至80岁以上的老人有一半仍在从事体力劳动,80至90岁的老人有10%处于自给状态,有8%的老人的吃穿用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48.8%的农村老人在继续从事生产劳动

据调查,农村有48.8%的老年人在继续从事生产劳动,80岁以上的老年人仍在劳动的达16.3%。

事实上,农村老年人必须尽可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经济收入。这是因为:老人无其它生活来源和有效的生活保障;子女们的负担重,尤其是独生子女,无力全面照顾双方的老人。

据对43300多位农村老人的调查统计,发现有28000多位老人是空巢老人,他们一方面要照顾孙儿包揽家务,一方面还要承担繁重的体力活、维持农业生产,人越来越老,精力越来越差,负担却越来越重。

72%的农村老人没有享受过任何养老相关政策

养儿防老曾经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不断受到冲击,依赖传统的大家庭和孝道已难以解决好农村的养老问题。

由于农业科学的推广和家庭生活中科技与文化的应用,农村老年人的经验已无多少用武之地,其长者、智者的权威地位已经发生动摇,在政治、文化、技术上都处于劣势地位,加之没有大笔遗产,农村老年人社会地位逐渐下降。

现代青年人对中国特色的“孝文化”的尊崇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孝道出现了日益弱化的趋势,一部分人把老人当做包袱,弟兄之间为养老人相互推诿扯皮,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更是无从谈起。

除了少数五保、特困户由有关部门给予扶养和适当的生活补助,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每年有几百元的计划生育政策补助,通过合作医疗能够报销部分医药费外,农村老人中有72%的人没有享受过任何养老相关政策,也没有生活最低保障。

必须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制度

依据“木桶理论”,农村养老问题是我国农村地区民生问题的“短板”,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资料表明,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于我国20世纪90年代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已经具备了发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要建立农村老人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要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分地区实施,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解决。还要认真研究和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让农民同企业职工一样,从成年开始就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进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其次,要逐步实行农村老年人集中供养。可由民政部门统一规划,在农村分区域建设供养所或老人院,对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实行集中供养,由子女缴纳一定的费用,民政部门将相关资金和社会救助的物资钱财捆绑使用,让农村老年人能够安度晚年。

再次,要建立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各种救助体系。一是要建立对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二是认真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决制止子女不孝和虐待老人现象。三是将农村低保向老年人倾斜。四是将民政部门的大病救助政策和合作医疗政策进行有机的整合与捆绑,提高报销比例或者免除自费部分,使农村的贫困老人得了大病之后能够得到及时的住院治疗。

最后,要紧扣新农村建设的展开,把孝敬老人、尊崇老人、赡养老人作为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老年协会、妇联、残联等组织要树立典型,倡导“百善孝为先”的传统民族文化。

Ⅷ 长阳社保最低档是多少

228.6.

社保缴纳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保中养老保险、医保和失业险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缴费,那么,社保每年要交多少钱?社保年缴费金额=社保月缴费基数*社保比例*12个月需要提醒的,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是不一样的,因此,社保每年要交多少钱也是因地而异的,建议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即4372元;由此核定月缴费额为218.6元,加上大病统筹金10元,合计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为228.6元。

Ⅸ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事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自治县财政收入状况和老年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县从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老年事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老年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宣传有关老年事业的法律法规,推动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老龄工作。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自治县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七条每年重阳节为自治县的敬老日。

自治县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第八条自治县重视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尊重其优良品德,发挥其专长和作用,对老有所为、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给予奖励,并对促进老年事业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给子表彰。第九条自治县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自治县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各项补贴,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第十条自治县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人福利事业。第十一条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三无”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纳入社会福利机构施行集中供养,或者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农村“三无”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按规定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第十二条自治县将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的家庭危房改造给予援助。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征收时,老年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产权房过户手续时,应当查验经老年人本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第十三条自治县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在制定城乡医疗保障办法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十四条自治县加强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公益性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务设施的投入,建立与本行政区域内“三无”老年人总数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第十五条自治县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对“三无’’老年人、五保对象,以及生活贫困的无劳动能力或者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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