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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报

发布时间:2022-12-25 10:53:54

⑴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建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4-02-25 发布机构:建瓯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数:2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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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现就完善《建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瓯政综〔2011〕49号)和《建瓯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瓯政综〔2012〕50号)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提高参保缴费性政府补贴标准。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
二、扩大对特殊群体人员实行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非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重点优抚对象由市民政局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市残疾人由残联负责认定。
三、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夫妻增加缴费性补贴。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参保缴费阶段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性补贴。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夫妻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认定。
四、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保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如下:
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
2、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
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如下: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具有我县户籍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如下:
每年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年限如下:
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可选择档次进行补缴,到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待遇领取人员条件如下:
1、具有临泽县户籍;
2、年满60周岁;
3、未享受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⑶ 人社局6.26禁毒防艾法制宣传工作简报

为迎接6.26国际禁毒日和7.1建党节的`到来,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扶贫挂钩点——盈江县铜壁关乡政府开展了一次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在宣传活动中,虽然下着小雨,但这丝毫不影响村民参与宣传活动的积极性。为了开展好此次宣传活动,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一边对村民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等政策上耐心讲解,一边向村民宣传禁毒防艾知识。自此次宣传活动中,我局共投入工作人员9人,,累计发放宣传材料6000余份,涉及内容有《禁毒防艾宣传册》、《反邪教宣传画》、《社会保障一卡通》、《劳动合同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

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民朋友对禁毒防艾知识有了更多的认识,提高了广大农民朋友对相关法律政策的了解,使此次宣传活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⑷ 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简报

工作动态
★建外街道近日积极为辖区内建筑企业代办社会保险,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社保所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办事处为民服务大厅设立了“建外地区在京建筑施工企业保险代办处”。通过摸底调查,了解到建外地区现有施工工地70多个,外地农民工9000多人,为加大宣传力度,建外街道召集辖区内70余家建筑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培训班,就有关政策进行了宣讲。截至目前已为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政策咨询80余次,并成为朝阳区第一个在网上为4家材料齐备的企业正式办理了提交手续的社保所。
【建外街道】
★近日,团结湖监察小组对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执法检查。在此次专项检查执法中,首先对辖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该辖区共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一家是中建保华有限公司团结湖南里办公楼项目,另一家是中信公司团结湖南里三层装饰公司,共有农民工200余人,两家建筑施工企业与外地农民工全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次检查中,劳动监察员还对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和农民工进行了政策宣讲,发放了200余份《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问题解答》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问题解答》等宣传材料。
【团结湖街道】
★小红门乡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6月28日上午,小红门乡农保中心副主任梁爱萍及业务人员参加了小红门乡在全区率先召开的“推行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指导。农保中心副主任梁爱萍对小红门乡领导几年来所做的农保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新型农保解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财政的资金投入在全市第一,而且是直接补贴给参保人员;二是要广泛宣传,通过宣传让农民了解政策的好处与优势;三是要加强服务,做好参保人员的服务工作,让他们满意;四是要及时反馈信息,互相沟通,对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五是业务人员要做好基础工作、熟悉工作流程。
【小红门地区】
★6月22日,呼家楼街道举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模拟演练。上午9点整,呼家楼街道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小组发现网络服务器开机有报警声,操作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导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瘫痪,业务中断,立即启动《呼家楼街道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街道应急处理小组首先关闭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所有计算机,与区应急处理小组取得联系解决故障,同时工作人员与正在办理业务的失业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启动备用手工台帐及单据进行手工操作办理业务。
这次演练的目的就是检验《呼家楼街道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靠性,增强对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熟练手工操作流程,提高工作人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呼家楼街道】
★劲松街道社保所对居住在劲松地区的退休人员进行了摸底调查。劲松街道社保所依靠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社区工作者,采取入户走访和公示登记的方法,对居住在劲松地区的退休人员进行了摸底调查。同时,对企业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医疗费的政策进行了解答。
【劲松街道社保所】
情况反映
★呼家楼街道开展劳动保障协管员定期培训举得显著成效。经过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宣传指导有10多位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了弹性就业;有近20名失业人员认识到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转档接续了保险;有的低保人员主动放弃吃低保选择积极去就业,靠自己的劳动去谋生;有的社区协管员把政策宣传带到了辖区单位,与单位建立了长期用工协议;有的失业人员一空就愿意到社区坐坐与协管员聊聊政策。
【呼家楼街道】
★6月14日,太阳宫地区社保所拉开“送教到村”的培训序幕。为确保培训达到预期效果,这次培训,社保所采取“请进来,送教到村、理论联系实际”的新型培训方式。社保所联系十字口村和朝阳区职业技能学校三方,经过多次交流、磋商,结合该乡农村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出针对该乡农村劳动力就如何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劳动技能等内容的培训教案,并请职业学校资深教师亲自授课,使他们足不出村就可以参加学习培训。
【太阳宫地区】
答案补充其他省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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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第一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第三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 变更登记

第五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 、终止登记

第六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终止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终止登记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终止登记表》)。办理城乡居保终止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xx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七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在《终止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终止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终止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终止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终止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终止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指定银行,通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个人缴费

一、 个人缴费

第一条 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城乡居保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到银行直接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第二条 在集中缴费期内,街道(乡镇)服务所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交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二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银行存折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等反馈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扣款后,应将扣款结果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三条 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到银行直接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的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及以上的,到龄当年可以缴纳该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45周岁以上、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该缴纳到龄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六条 当年12月31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二、 财政代缴

第七条 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三、 集体补助

第八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街道(乡镇)服务所审核认为符合规定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三份《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补助或资助方签字确认后,在《集体补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补助或资助方、街道(乡镇)服务所和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集体补助申请表》。

街道(乡镇)服务所通知补助或资助方根据《集体补助申请表》及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补助或资助方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集体补助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四、 补缴

第九条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十一条 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待遇支付

一、 待遇申请与待遇确定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按月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提醒参保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协办员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提供的下月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后,应进行公示,并逐一通知当事人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待遇领取资格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

第十四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滞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到龄次月起计发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乡镇)服务所在审核其参保资格的同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于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第十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有关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二、 待遇发放

第十七条 城乡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不迟于当月25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向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传送回盘。

三、死亡待遇结算

第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报告给协办员,协办员在3日内报告给街道(乡镇)服务所,街道(乡镇)服务所应进行专项登记,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填写《终止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协办员和街道(乡镇)服务所向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登记手续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并复核无误后,打印《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在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同时,扣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资格认证

第十八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可采用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公示、数码照片识别、指纹认证等多种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可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有关户口注销和死亡殡葬等信息。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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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村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报

简报是传递某方面信息的简短的内部小报。是具有汇报性、交流性和指导性特点的简短、灵活、快捷的书面形式。简报又称“动态”、“简讯”、“要情”、“摘报”、“工作通讯”、“情况反映”、“情况交流”、“内部参考”等。也可以说,简报就是简要的调查报告,简要的情况报告,简要的工作报告,简要的消息报道等。它具有简、精、快、新、实、活和连续性等特点。
常见的简报有三种:一是会议简报,主要反映会议交流、进展情况;二是情况简报,反映人们关注的问题,供机关领导参考;三是工作简报,报告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工作动态、经验或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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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称,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开鲁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材料如下:
1、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⑼ 保险公司活动简报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简报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简报是具有汇报性、交流性和指导性特点的简短、灵活、快捷的书面形式。拟起简报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整理的保险公司活动简报(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活动简报1

关于公司转型及鹤峰支公司20xx年工作部署20xx年2月25日,由鹤峰机构负责人曹友海主持召开了人保寿险鹤峰县支公司关于深入开展20xx年公司转型工作及20xx年各渠道发展部署工作的会议,个险部经理、银保部经理、团险部经理、收展部、公司内勤、督导、个险城区主管和乡镇负责人、银保客户经理都参与了此次会议,会议为期半天。

会上曹经理首先在会上深入讲解了公司为何要转型,转型的目标及转型的意义。人保寿险作为发展最快的寿险公司,我们不能满足于现在的小成绩,不能原地庆幸,如果不进步我们就会被遗留在社会的发展的脚印中,被高速发展的寿险行业淘汰。我们在保证规模保费持续增长的同时,需要我们具有多元性、结构性、持续性的战略目标,符合公司规模效益化发展的思想。我们公司现在还算是一家新公司,还在初始创业阶段,由于在我们创业阶段的不懈努力得到了社会及行业好评和认可,但是我们现在的销售队伍还是很脆弱,虽然鹤峰营销员已上号近百人,但是实际营销员质量还是不高,产出小。我们现在的业务基础还是很薄弱,客户量不大,渠道关系不广,不足以给我们生存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鹤峰处于偏远山区,保险业很难实现专职营销,没有职业化队伍,兼职代理,这就导致我们现在的服务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不理想。可以说我们现在还仅仅是一只刚刚获得生命的雏鸟,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汲取更多的“营养”,才能在保险业中自由飞翔,创业尚未成功,同志任需努力。

保险公司活动简报2

在20xx年我们需要充分的认识到个险“三改”,银保“三多”,团险“三建”的指导思想。

随后由个险部经理刘群芝解读个险“三改”的定义。三改的核心就是建立职业化的经理人队伍,鹤峰现在的销售人员基本都是兼职,没有非常全面的保险业务知识,那在这种状态下就无法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险服务,无法将客户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合理的联系起来。所以我们需要:

一、改革现行的.营销制度。以后的营销模式就是职业经理人+

营销员的模式,职业客户经理实行的是代理制+派遣制+员工制的合同管理方式,实行考试晋级制度,这样能更好的调动营销员的销售积极性。

二、改造现有的营销队伍。销售队伍就是职业经理人+营销员

相结合的模式,实行职业经理人的动态考核,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培训,那作为个险渠道就需要我们加大职业客户经理的挖掘和培养工作,才能提高营销员的收入水平,提升个险销售团队的展业能力。

三、改良管理方式和工作模式。那就需要我们个险部根据上级

公司推动方案,及时有效的将方案在营销员中推广,并在推动方案空白期制定县公司推动方案,或在推动期追加方案。积极的了解到各乡镇网点的发展情况。

总的一点,个险“三改”的最基本目的就是要对营销员提其收入水平,对公司提高公司效益,为二次创业打下基础,对保险行业可以规范保险市场,为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保险公司活动简报3

中国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电销业务。近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针对电销业务中当前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扰民、保单配送不及时、电销坐席人员话术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规范。《通知》的出台将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额。日前,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该通知旨在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保监局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保监局要求辖区保险公司针对自身营销管理制度和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深度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同时将公司营销人员清单和保险营销管理制度进行备案,为青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做好前期准备。(中介处)

青岛保监局和青岛银监局开展邮储代理保险联合检查。保监局和银监局就邮储渠道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邮储渠道代理保险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邮储渠道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向保险机构提供不实客户联系电话;三是向投保人做出合同约定之外的承诺。(寿险处)

青岛保监局团委坚持“六个到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即:认识到位、目标到位、责任到位、建设到位、效果到位、

宣传到位,以“扩大覆盖、增强活力,成长成才、正当先锋,服务保险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创建五四红旗团组织、争当优秀共青团员”为主要内容,积极运用简报、板报、QQ群、网上论坛等交流平台,营造了良好的活动氛围。(团委)平安保险积极做好上海教师楼火灾理赔工作,首批赔付182.5万元。11月17日,平安养老险分别为在上海教师楼火灾中身故的2位客户家属送上122.5万元和60万元的理赔金。平安寿险确认客户中有65人平安无恙,11人仍在住院治疗,1名被保险人身故。

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展年底业务冲刺活动。合众人寿青岛分公司举行银保业务冲刺启动大会,提出要大干30天,冲刺8000万。中英人寿青岛营销服务部举行年底业务冲刺誓师大会,在明确团队任务目标的同时,对在目前市场状况下如何做好业务销售模式转型进行了深入研讨。渤海保险青岛分公司深入开展“决战年底,大干50天,迎接公司大发展”活动,制定了确保超额完成年度预算保费计划的推动和激励方案。(综合)

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蝉联客服技能总决赛冠军。在11月16日结束的平安产险第七届服务技能大赛中,青岛分公司获得全国客户服务技能与创意总决赛冠军。此外,在本届客服节车意理赔查勘定损技能大赛中,青岛分公司勇夺车物、医疗总决赛两项第一,成为双料冠军。(平安财险)

永诚财险青岛分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宣导月”活动。11月18日下午,永诚财险青岛分公司召开企业文化宣导座谈会,“企业文化宣传月”活动正式拉开帷幕。在分公司企业文化形象大使就永诚文化做了全面阐释后,与会代表探讨了对企业文化的理解与感悟。通过座谈,进一步加深了对永诚文化的理解,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永诚财险)

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举办2010年定点医院联席会议。日前,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定点医院联席会议在临沂召开,来自分公司各三、四级机构的40多家定点医院及平安一帐通卡紧急援助服务医院的医务管理相关领导,与分公司医务管理人员展开了交流。此次会议是分公司第一次大规模的定点医院联席会议,为今后医保双方更深入的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平安人寿)

人保寿险组织产、寿联动产品培训。近日,人保寿险青岛市分公司举办了“幸福通达”组合保险产品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组合产品开发背景、产品特点、条款及保险责任等。此次培训进一步强化了人保产、寿险公司在交叉销售和互动业务上的合作,起到了促进双方优势互补、进一步提高产能、为基层销售人员搭建销售平台的积极作用。(人保寿险)

保险公司活动简报4

我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绍兴县支公司进行了为期三个月(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8月1日)的实习。我实习的部门是该公司的培训部。培训部的职责是对本公司的保险推销人员(即外勤人员或业务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推销的方法,提高他们的推销技巧,从而提升公司的业绩。

一、推销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年老退休责任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方式。因此,以经营人身保险为主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就具有无形性、同质性、广泛多样性和分散性等特性。而且人身保险所涉及的往往是人的老、死、疾、残等。在中国这样一个儒教的过度里人们大多忌讳谈论这些话题。所以即使人们有巨大的保险需求,也很少有人主动的去购买保险产品。这就需要我们的人身保险推销员来为客户介绍保险产品,引导客户发现需求,激发客户实现需求,推销公司的保险产品,提高公司的业绩,提升公司的形象。保险推销工作是保险公司的赖以生存的前提。

人身保险的推销工作具有一些特点。

第一:推销工作具有服务性。这种服务性表现为:

⑴、在顾客购买之前,推销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要,帮助其设计保险方案,选择适当的险种;

⑵、在顾客购买之后,根据客户保险需求的变化和新险种的出现,帮助顾客调整保险方案,确保其财务稳定;

⑶、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主动帮助客户索赔或提供这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保险工作需要丰富的知识。人身保险本身是一种合同,也是一种家庭经济计划。它不但牵涉到法律、税金、医学、金融投资、社会学方面的知识,还要考虑到客户家庭情况、收入状况及未来的经济计划和投资方向及客户的心理状态和消费习惯。

第三:推销工作意义重大。人身保险是帮助他人追求幸福人生的保证。推销员在推销工作中处处为客户着想,提供给客户优质的保单,使客户在遭遇不幸时及时得到经济帮助,渡过难关,自然会受到人们的尊敬。第四:推销工作灵活自由。人身保险推销工作可以由保险员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工作时间、对象及地点,按照个人的计划自由调整安排。第五:推销工作还有独特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领。所以,任何一家人寿保险公司都相当重视保险推销人员的培训与开发。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培训体系:

公司有专业的梯级培训体系:员工基础学院、成功创业学院、高级干部学院、终身进修学院逐级递进,系统培训,有专兼职讲师讲授。对于外勤员工具体地讲,由公司培训部统一来组织的培训有:新人培训、衔接培训、转正培训、业务经理晋升培训、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PTT(兼职讲师)培训等。而外勤人员回到各自的区上还进行单独的培训。可以说培训是从外勤人员入公司的第一天就开始陪伴着他(她)的成长。公司的培训内容相当全面,从太平的历史、礼仪到主顾开拓、条款讲解、增员、转介绍到推销哲学等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从开业到现在两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骄人的业绩,这于他们拥有一支优秀的培训队伍是分不开的。公司培训部的老师为外勤人员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培训框架。

保险公司活动简报5

自全xx乡居民养老保险动员会议以来,xx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突出“早”字抓基础,做到准备充分。我乡及时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xx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同时落实具体办公机构,抽调工作人员,负责资料审查、上下联系、政策答疑、信息录入、情况汇总等工作,各村同时成立相应领导班子,落实村级协办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组织网络体系。突出“广”字抓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根据中央及省、市、县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对新农保政策、标准的制定做到清晰、简明;组织工作人员深入村组,宣讲新农保惠农政策,使其入户、入脑、入心;同时创新宣传方式,利用悬挂标语、有线电视、横幅、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向群众把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为群众算账,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营造起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新农保的浓厚氛围。突出“精”字抓业务,提高办理水平。为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集中举办了两期培训班,确保经办人员政策明、业务精。

同时,要求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分别做好参保人员户籍信息确认、办理身份证件、五保和残疾人、计生两户身份确认、信访稳定等工作,确保工作全面推进。突出“实”字抓督查,确保落实到位。我乡及时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周报制度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收集通报全乡工作进展情况,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年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在参保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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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报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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