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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2-12-16 07:06:15

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社保能一起买吗

不可以。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种保险现在已经合并实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法律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⑵ 农保交了10年转社保怎么办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填个表格);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
3、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印出全国统一格式的;
4、将所有手续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5、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6、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法律依据】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⑶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法律分析: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相关解读

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暂行办法出台后,谁是最大的受益者,他们的生活将发生什么样的改变,这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样的意义,其未来发展的方向又是什么?
农民工、城镇非从业居民最受益
暂行办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前者人数众多,后者则相对较少。
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换言之,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
而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达到4.98亿,其中2399万为城镇非从业居民。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以前没有衔接办法,不够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所以很多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宁肯参加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已成为常态。
尽早解决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已成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可进可退,三方共赢
有时出来打工,有时回乡种地,职工保险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门槛,不如把钱揣在兜里踏实,所以他就上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来自湖南农村的罗百虎代表了很多农民工,“现在说是能转换了,那就放心了,反正个人交的钱还是自己的。”
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同时,暂行办法还有一定的引导性: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因为有年限折算,可以多拿钱,这实际上是在引导更多人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农民进城后,保障就业是根本,同时还要维护他们的住房、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不但吸引还在农村的农民进来,更要使他们进了城还能留得住。
“顺向发展”是关键
暂行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
在两种制度分割的情况下,重复参保是很难避免的,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体现了社保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顺向发展’是养老保险制度下一步改革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城镇化的方向是农村人口越来越少,城镇人口越来越多,社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一定要顺势而为。
据人社部统计,2013年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而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8月,中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2元、189元。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及低保一半。
对于50多岁进入城镇的农民来说,他们很可能已经没有能力缴纳15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那凭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显然是很难在城市里生存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点研究。
如果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不足部分,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财政补贴归根结底也是纳税人的钱。

⑸ 两部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缴纳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实施办法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者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缴费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县级财政对实际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按最低档次缴费100—4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缴费档次500—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选择缴费档次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选择缴费档次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鼓励其多缴费。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本人不缴费,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70元,县级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

养老保险办理:

1、本人或者家属携带需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四个不出村服务站)进行办理。


2、带够现金。一般情况下,最低保费是300元/年,如果你的身份证年龄至领取年龄超过15年,可以一年一年慢慢交,如果低于15年,那么你就需要进行补交,这个可以根据身份证上的年龄算出来。


3、交费后,办理人员会开票一张收费发票和一个红色的缴费本。

【(5)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扩展阅读】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待遇

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⑹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移吗,如何转移

可以。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办理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法律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⑺ 城乡养老保险多少岁开始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0岁可以开始领,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除了在世的老年人能加发居民养老金外,多城市也在积极建设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等到参保退休的老人去世后,家属也能领取这笔补贴。

拓展资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但要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一原则与中央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方针是一致的,同时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强调了“有弹性”。
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已下降至50%以下,比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低约15%。考虑到养老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养老资金面临的压力将进一步趋紧。与此同时,提高养老金给付水平又受到缴费率的制约,目前我国的社保缴费率已在世界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五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这意味着在缴费上为养老金开源的空间已经不大。如何为养老账户“补血”,扩大养老资金的来源,已成为各级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挑战。

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符合待遇享受和参保条件家庭成员之间实行联动。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筹资方式,按年缴费,暂实行县级统筹。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于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90元.县级财政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未脱贫建档立卡户,农村一二类低保,由县级财政分别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已脱贫建档立卡户今年缴费可以选择100元档次。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县级财政为其每人代缴30元。
4.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年满4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应按年缴费,至待遇享受年龄(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对于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没超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三、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区、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暂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8元,省级财政承担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五、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关系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制度衔接。
1.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2.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高龄补贴。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⑼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4年2月24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1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⑽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养老城乡居民保险转到养老城镇职工保险,按照养老城镇职工保险办法规划发放相应待遇。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在从城镇办理养老职工保险,转养老城乡居民保险。符合养老城乡居民保险条件的,按照《养老城乡居民保险办法》支付相应待遇。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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