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一)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委或其他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和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10日持《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表》和相应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
(三)参保单位人员与工资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在变动当月,持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人员与工资增减变动手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信息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个人保险编号、参加工作时间、首次投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缴费金额、利息等。
(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2004年7月1日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做为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三)参保职工入学、参军期间,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职工重新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封存前后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
(四)参保职工调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在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五)参保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按规定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参保缴费的,其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跨统筹范围调入人员,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调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单独记载,调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
由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自调入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记载为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按规定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企业之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企业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个人帐户额与在企业期间的个人帐户额合并计算。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
《办法》实施后办理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一)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补贴(附二)。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养老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
(四)部分人员享受的补贴项目(附三)。
(五)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不减发)。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1—提前退休年限×2%)。
八、其他相关问题
(一)《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原单位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核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备案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办法》颁布实施后,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将养老金划拨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户。
(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持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办理养老金支付事宜。
(四)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必须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方可按事业单位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离退休(职)人员生存状况进行认定,凡单位不能按时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情况查明后另行结算。对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参保单位撤销,其离退休(职)人员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管理。
(七)离退休(职)人员自办理离退休(职)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死亡的次月停发养老金。
(八)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养老待遇时,单位应到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待遇调整手续,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养老待遇。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按其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❷ 大连农民工养老保险
大连务工的农民工,关于养老保险尚没有相关规定。
但是大连农民工将有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4月22日常务副市长肖盛峰在省政府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了大连市对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的部署情况。大连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进入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阶段,今后将把在城镇企业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你说的暂行办法是不是《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文件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以及高新园区市内部分的城镇所有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水平、保大病、保当期和属地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经市政府批准,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基金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农民工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季度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等制度,做好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三章 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农民工从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满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或欠缴费用的,从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农民工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3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疗、肾透析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三)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最高限额2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最高限额4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最高限额6万元。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诊异地治疗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20%。
(三)探亲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四)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个人负担比例20%。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农民工医疗保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查验《农民工医疗保险手册》、《农民工医疗保险证》和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发现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协议规定向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并建立与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居民身份证、《农民工医疗保险手册》、《农民工医疗保险证》和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住院、门诊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自付和自费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的结算,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保管好本人的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补办手续(费用由个人承担)。严禁将本人的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医疗费收据、处方,多报冒领统筹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争议影响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可继续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纳入市建委统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社会保险未纳入市建委统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来本市30日内,到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医疗期未终结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高新园区市内部分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❸ 2019年大连市个人补交养老保险最低档是每个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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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几个档的,而且每半年调整一次,其实都在增加金额,2016年7月份最新的最低档养老缴费基数3470要交902.2元,最高档5783要交1503.58元。
❹ 我57岁了,交了3年养老保险,就短交了,大连市还可以一次性补交吗
估计是不能补交。
一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只能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而且延长缴费时间不能超过五年。
❺ 2019年大连市个人补交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最低档是每个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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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查询:
社保专中心查询:如属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❻ 大连市对缴纳养老金有何规定
1、户口不在本市,已在大连生活多年,能否参加大连市的医疗保险?
答:依据《大连市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镇户口且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也就是说,个体劳动者参加大连市医疗保险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参加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2、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何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十一条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事业单位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基数的8%)和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4]48号)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
①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②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办理退休审批及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单位应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本人档案、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持上述资料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金核准和社会化发放手续,自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6、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退休,与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相比在退休待遇上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原有按国家规定计发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职工在职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此项待遇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退休人员死亡时,若个人帐户有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余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7、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6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失业证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重新就业的,按新单位性质在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8、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答:根据《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4]54号),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按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应持相关聘用手续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9、如何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答:(1)企业于每月10日前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审核窗口录入新增退休人员档案。
(2)到支付窗口办理新增离退休人员支付档案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局(或其它商业银行)制作养老金存折。可在审批退休时一次性办结。
退休后到异地居住的,需提供居住地邮编、详细住址、收款人姓名等。
(3)新增退休人员有非统筹、代扣款(需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的,原单位须于每月10日前缴纳非统筹款项(金额有变化时需填报《非统筹、代扣款调整表》),每月15日后持社会保障专用收据领取代扣款。
11、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时,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1)职工跨省流动时:其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2)职工在省内流动时: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提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职工由企业转入事业单位时:属于跨市内四区和其他县市区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属于在市内四区和本县市区内流动人员,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并由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4)已失业并办理随军的军人配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1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正常退休?
答:(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本、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专管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区属及县属企业的正常退休职工,由企业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13、职工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14、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如何确定?
答:依据大劳发[2003]106号,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按个人身份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招用的外来劳动力,按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5、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费。欠缴月份无论全额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16、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7、企业与职工需缴纳几种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社会保险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缴,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缴费比例分别为: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按国家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18、欠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有何规定?
答:欠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一次性补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全市上年度最低缴费工资计算指数。欠费企业职工退休后,两年内一次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重新计算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超过两年的,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19、对冒领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追回,并处以冒领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0、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已满15年以上,但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养老保险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应参保一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期间,只有升学、入伍、判刑、劳教期间不缴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也可以选择不缴费,除此之外,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21、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有何规定?
答:个体劳动者每年可以在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按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业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
22、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撤保业务?
答:(1)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
①死亡职工单位专管员或家属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a.死亡证明;b.养老保险手册;c.个人帐户明细单;d.领取人身份证;e.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2)出国定居
①出国定居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国外定居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出国定居人员的证明,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a.护照;b.签证;c.注销户口手续;d.养老保险手册;e.个人账户明细单;f.领取人身份证;g.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者要带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3)农民工返乡
①返乡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职工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a.养老保险手册;b.个人账户明细单;c.经征缴部门审核后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d.本人身份证(原件);e.领取人身份证(原件);f.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23、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死亡、出国定居,外来劳务工返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4、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其社会保险关系如果处理?
答: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25、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不属于养老保险对象?
答:不管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职工给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或个体业主)支付了工资,该职工就属于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企业(或业主)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6、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据此规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季节工、外来工、见习期和试用期内职工均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27、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由几部分组成?
答: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所具有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支付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8、职工流动时,单位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对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劳动关系不调转;一种是缴清职工本人企业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后再调转劳动关系。前一种办法可能带来的后遗症是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再说,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很普遍,一旦该单位不复存在了,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种办法可以说无后遗症,但单位困难一时无法解决欠费问题,影响流动。因此,为保护职工利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遇到这种情况时,一般采取缴清职工本人企业和职工自己应缴养老保险费办法。
29、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按照其社会保障号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一是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缴费月数、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其中含个人缴纳金额。二是反映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情况。三是用以计算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现行国家规定,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只要知道了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情况,除以120即为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四是为职工或非退休人员亡故后其被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提供依据。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可以了解单位是否为职工按实际工资申报了缴费工资额,知道单位是否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还可以通过个人账户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为职工记载了个人账户,是否按规定为个人账户记息,记载和计算是否正确等,便于职工监督单位缴费,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事,提高工作正确率,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规范化。
30、哪些人员应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招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1、职工怎样做才能知道用人单位是否给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如发现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有义务督促企业缴纳,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企业缴纳。
32、职工如何知道单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对不对呢?
答:(l)企业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时,必须让职工本人知道。按规定,应记入工资发放清单,职工签字同意,职工在签字时,须将缴费工资与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进行核对。有些细心的职工,将单位每次发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均做好记录,这就为核对缴费工资提供了依据。
(2)有些单位未给职工签宇,一方面职工有数,要求单位给自己审核,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楼办公大厅—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查询。
(3)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年都要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当年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职工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通过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保机构联系予以纠正。如确有差错而单位不予纠正,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予以解决。
33、病假人员、请长假人员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1995]309号文件规定,长病假(医疗期内)人员,请长假人员也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长病假(医疗期内)人员按本人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长假人员,有工资收入的,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申报。
34、职工在企业做了一、二个月,这种情况要不要参保缴费?
答:不管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哪怕只做了一个月,只要职工提供了劳动,单位发了工资(薪水),就属于养老保险对象,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3、
❼ 大连市普兰店农村户口怎么交社会养老保险
我妈今年53周岁、以前没有工作、没有交过任何保险、只有社区医疗保险、内我现在想给我妈容交一次性养老保险、因为有社区医疗保险所以这次交保险就不交医疗保险、听说这样不行、必须一起交、要是不交医疗保险就得把社区医疗保险取消才能交养老保险、这是真的的吗?
❽ 大连农村户口养老保险问题
你的关系不能转到大连,最终还是要去庄河社保。但是因为你是农户,一般农户在交纳养劳保险的后,在停交的期间都会去把缴纳的那部分提出来。而且目前没听说过农户的有养老保险。你现在问的太早啦,谁知到时候怎么样。现在好些农户因为房屋动迁都改城镇户了。
❾ 大连如何补交养老保险
补交养老保险有两种方式: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须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基金征缴部门(市内五区为各区办事处)经办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持经办窗口打印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银行业务结算单(补缴)》(或《社会保障卡承载社会保险业务结算单(补缴)》到委托代扣银行开立缴费账户通过银行代扣缴费,也可采用POS机刷卡形式在经办部门前台窗口缴费。
补交养老保险有两种方式:
一是个体补缴。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欠缴(如失业期间或两个单位调转等)。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区的养老保险公司个体处进行补缴。补缴标准以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比例为18%。
二是单位补缴。由于单位原因造成的迟缴或漏缴,需由单位进行补缴。按照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比例为标准。
(9)大连市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扩展阅读:
大连养老保险的办理条件:
1、具有大连市户籍以前没有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2、居住在大连市的外来务工人员;
3、大连市户籍政策改革后取消了农村户籍,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数。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不再需要顺延缴费才能够享受待遇,而是允许从1998年开始补缴,补缴后到达法定年龄即可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