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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宣传方案

发布时间:2022-11-22 23:38:29

『壹』 以互联网+ 促养老保险全覆盖

一、深化认识,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到突出位置来抓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实践活动,要形成和保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就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改善社会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1、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逐步显现,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大力推进,经济快速增长,但发展中的问题依然突出,集中表现在:一是发展的不平衡。近些年,城镇化的热潮带来了农村的“空心化”,迫切需要统筹城乡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发展的不协调。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把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割裂开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需求同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随着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诸如行车难、入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等。三是发展的不和谐。长期存在的粗放型增长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生态破坏,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而当时这些被掩盖的社会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影响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导致的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日益增多,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我们既要看到是难以避免的,其形成和持续具有必然性,可以说是“成长的烦恼”;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是必须面对的,任其积累蔓延必将引发更大的矛盾,势必成为“发展的陷阱”。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估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和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

2、随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价值认同的社会差异非常明显,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些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由此给社会管理提出新要求。一是要增强社会价值认同。这些年,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但在重要价值的认识上,不同地域的人群、不同利益的群体、不同年龄的人口存在明显差异。有的甚至公然说:“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理想理想,有利就想”。二是要防止社会价值扭曲。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沉渣泛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同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虚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如何对虚拟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三是要加强社会价值引导。由于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跟不上,一些人心理失衡、道德失范、情绪失常,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比如急功近利、轻浮急躁,荣辱不辨、是非不分,大有蔓延扩散之势。面对激烈的竞争、生活的压力和一些困难挫折,有的人不堪重负甚至以极端手段报复社会,给社会管理带来许多难题。

3、随着利益格局调整重塑,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多,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当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后,新的多元利益格局已形成,这一格局对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一是利益的多元主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利益主体的多元发展,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利益分歧、利益磨擦和利益冲突。如何在多元利益主体中和谐利益关系,把共同利益、特殊利益、根本利益整合起来,这是社会管理的新课题。二是利益的变化曲线深刻影响社会心态。现在的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更多的是结构性调整,既有你多我少的问题,还有你增我减的问题。过去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现在是“既患寡,又患不均”。现在有的人“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其心理预期和利益曲线发生了变化。三是利益的差距拉开蕴藏社会风险。在利益格局重塑的过程中,“铁饭碗”破了,社会失落感增强,而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健全;“泥饭碗”多了,社会平衡感打破,而社会分配机制并不完善;“大锅饭”少了,社会归属感减弱,而社会建设体制尚不顺畅。这些矛盾不仅拉开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距,而且容易转变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4、随着政府职能不断转变,社会管理的方法手段不相适应,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而政府在社会管理的一些领域,存在越位、错位、缺位问题,亟待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来解决。一是社会管理网络不适应。过去很多政府直接干预的领域已经交给了市场和社会,政府的主要精力是解决好市场不能解决、社会难以解决的问题,做好保障、服务和管理,“小政府、大社会”将是以后基本的社会管理目标和社会组织框架。但现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责任不清,社会诉求表达机制不顺畅,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不健全,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渠道不宽。这样的局面如果不改变,就会出现政府管理失效。二是社会管理手段不适应。突出表现在管理手段单一,重视行政性、强制性的管理手段,轻视法制规范和道德管理;重政府的作用,轻社会的作用;重事后处置,轻源头预防。社会管理职能部门没有形成运转协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合力,一些部门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部门利益严重、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三是社会管理能力不适应。一些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社会转型发展的要求,满足于“抓生产”、“引项目”、“争投资”,做经济工作得心应手,抓社会管理无从下手。有的不愿做、不会做、不善做群众工作,与群众说话说不上,与群众谈心谈不拢,与群众议事议不成,与群众讲理讲不透。而我们的社会管理能力,只有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得以提高。

二、统筹推进,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纳入发展全局来抓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实践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县十七届党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从广大人民群众最迫切的要求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入手,从推进社会管理最薄弱的环节着力,探索出具有时代特征和兴国特色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与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1、要强化社会管理理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首先要解决好思维方法、思路办法问题,这是前提和基础。一是要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要搞好,要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手段与目的的有机统一。只有服务好,才能管理好。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既是一个着眼点,也是一个突破口,还是一个方法论。最好的管理方式就是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靠服务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管理、主动配合管理、积极参与管理。二是要强化社会协同、广泛参与的理念。社会管理不等于政府管理、不同于经济管理。我们必须在发挥好党委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基础上,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发挥好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的协同参与作用和自治互律作用,做到在更大范围配置社会管理资源、更深层次整合社会管理力量、更高水平提升社会管理效率。三是要强化统筹兼顾、依法管理的理念。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老矛盾与新矛盾互相交织,老组织与新组织互动共生,老体制与新体制互为支撑。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既要统筹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兼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关切,又要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依法来回应社会诉求、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权益。四是要强化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理念。要更多地运用民主管理的方式、群众路线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特别是对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及我县苏区模范精神,我们要很好地传承,使其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继承发扬我们党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同时要顺应社会信息化的新形势,把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提升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

2、要健全社会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管理机制具有根本性和长效性,其作用是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关键。一是要健全诉求表达机制。要进一步拓展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切实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要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下访接待制度、联点指导制度和调查研究制度,及时解决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开展“三送”活动,让广大党员更好地为群众代言、为群众排忧、为群众服务。要坚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始终与群众定期联系沟通。要创新社情民意表达方式,采取媒体对话、网民交流、设立信箱、公开电话、组织听证等多种形式,就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努力使社会各个群体反映有渠道、倾诉有人听、困难有人帮。二是要健全情绪疏导机制。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社会心态,既要及时回应人们的关切,又不要片面地迎合。要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我们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始终给大家以信心、力量和希望。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舆论工作,把情绪疏导与群众诉求表达、政务信息公开、广泛吸纳民意有机结合起来,更加注重经常性的交流沟通,更加注重平等性的对话协商,更加注重个体差异、人文关怀和心理健康,让群众感到被重视、被尊重、被理解。特别是要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及时疏导网络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积极作用、遏制网络消极影响。三是要健全矛盾化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要构建司法诉求机制,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确保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司法救助。四是要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要把加强应急管理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尽快健全各类应急预案,做到各乡镇区、各领域、各行业、各部位全覆盖。要从源头控制、情报信息、处置预案、舆情导控、保障建设和联动协作等方面入手,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要抓紧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指挥平台,加快构建实战化的应急指挥体系。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政策制定,既要看该不该干,还要看能不能干,有效防止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3、要夯实社会管理基础。既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又要立足基层、依靠群众,夯实基层基础,优化管理服务。一是要加强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要切实加强政权组织建设,以阵地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街区资源配置,强化政权组织权责,提高其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切实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二是要强化服务功能。要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契机,积极推动农村“一组两会三站”治理体系建设。要把城乡居民自我服务、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区工作社会化进程,提高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构建新型社区服务体系。要以基本公共服务、帮扶志愿服务、邻里互助服务和家庭自助服务为重点,大力发展多元化的社区服务,不断满足多样化的居民需求。要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齐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努力将其打造成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三是要提高管理水平。要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按照管理、服务、执法“三位一体”的思路,改革完善街道社区社会管理体制。要明确基层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以事务管理、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为重点,有效整合各类社会管理资源,切实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效率。四是要做好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做好群众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和主动开展群众工作,支持各界人士、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共同做好群众工作,不断增强群众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持续性。要始终坚持加强基层的用人导向,切实做到干部培养在基层、锻炼在基层、提拔在基层,着力建设一支乐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做群众工作的基层干部队伍。

三、立足当前,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紧迫任务来抓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要紧密结合兴国实际,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围绕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民生权益和干部作风四个方面,着力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1、要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涉及领域越来越广,影响因素越来越多,事故危害越来越大,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安全”:一是要抓好治安安全。要建立健全防控体系,加强综治网络,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壮大群防群治工作力量,提高群防群治工作成效。要坚持以打促整、以整促治、以治维稳,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要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突出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二是要抓好生产安全。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健全保障体系,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要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着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三是要抓好食品安全。紧紧抓住源头治理、行业自律、执法监管环节,确保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健康。四是要抓好消防安全。要加强源头普查,最大限度地排除消防隐患;完善设施装备,有效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严格日常监管,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注重灭火救援,健全完善消防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四是要抓好环境安全。要继续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要更加注重环境系统的完整性和环境要素的关联性,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总之,很多工作是“细节决定成败”,安全工作是“细节决定生死”。我们一定要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严管严治严防,让兴国更安全,让群众更安心。

2、加强城区市容市貌整治。社会管理的重点是城市,城市管理的重点就是“治脏、治乱、治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回应群众期盼,满足社会要求,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大“治脏、治乱、治堵”力度。一是大力整治城市环境卫生。要组织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全民环境卫生整治运动。环境卫生整治范围既包括中心城区,又包括城区结合部;既包括院外、室外,又包括街道、路面。市区所有主干道、次干道、大街小巷路面要干净,不能有垃圾、污水。墙上不准乱贴、乱写、乱画,不准留下随意张贴的标语、海报和广告。抓好公共场所卫生。特别是主次干道、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要清扫干净,保洁及时,所有积存垃圾要全部清运出去。下狠心取消城区内的露天垃圾箱,彻底解决乱倒垃圾问题,展示兴国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治理餐馆“白色污染”。加强对餐饮业尤其是临街餐馆的卫生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不符合卫生条件、达不到排污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消除卫生死角。针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等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建立制度,加强管理,不留卫生死角。二是坚决取缔违章建筑和占道经营。城区范围内所有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主次干道两侧的路边店、临街店必须逐步改造,今后城市道路两侧一律不得再批建路边店。违章占道经营也是一大“顽症”,需要采取“综合疗法”才能彻底根治。要坚决取缔出店经营、游散摊点、夜市“红棚子”等占压城市道路的经营摊点,坚决取缔违规从事车辆清洗、维修、门窗加工的马路市场、马路洗车场、马路车间,坚决取缔露天烧烤和大排档等饮食摊点,确保市区主次干道无任何形式的占道和出店经营,真正还路于民。工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城区所有临街经营门店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继续越权审批占道经营和审批不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实行堵疏结合,在取缔违章经营摊点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摊入室,引摊入“市”。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一些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背街小巷实行有选择地规划放开,如夜市摊点,可规划几个地方集中经营,但必须加强管理,不能放而不管。具体规划的地点和管理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三是全力整顿市区交通秩序。交警部门要在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的同时,严格整顿行车秩序和停车秩序,杜绝乱停乱放。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文明交通行为的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行路”,做到“按灯停走、按线行驶、按位停放、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要大力整顿客运市场,全面规范客运秩序,坚决打击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实行人力货运三轮车和板车的总量控制,实行定点停靠、定线路、定时段行驶。四是美化城市形象。规范户外广告及店堂牌匾。广告宣传牌和门面招牌,既反映一个城市的经济特色,也体现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必须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种户外广告、门面招牌进行整顿和规范。坚决拆除未经审批或设置不规范的户外广告,统一设计制作规范精美的门面招牌,使之成为美化市容、繁荣经济的一道靓丽风景。全面装饰、美化、亮化主次干道临街建(构)筑物,使城市容貌的整体景观有明显改变,做到整洁、靓美、有序。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加强对城市道路、供排水设施的保养维护,保持主次干道绿化带清洁,提高路灯亮灯率。全面启动“光亮工程”。城市夜景体现一个城市的生机和活力。通过光亮工程,不仅可以妆扮城市夜景,而且可以繁荣城市经济。要提倡珍爱环境、优化环境的社会新风。营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真正树立“兴国是我家,整治靠大家”的观念,并体现在人人讲文明、爱卫生、守秩序的实际行动上。

3、加强民生权益保障管理。社会管理中的许多问题就是民生和权益的保障问题。社会管理加强了,民生工作就会事半功倍;民生权益保障了,社会管理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一是要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廉租房”、“保障住房”建设,在规划布局上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资金投入上实行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租赁补贴上实行财政与企业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二是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要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保障体系,加强药品监管,确保用药安全,切实降低药价。要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体制、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机制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要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稳定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健全传染病疫情系统和工作网络,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机制。三是要扩大养老保障范围。要切实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解决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与衔接问题。要积极培育面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医疗、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四是要提高生活保障水平。要切实增强社会救助能力,重点解决好五保户、特困户、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困难,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全覆盖。要着力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改善福利院、敬老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等社会福利基础设施。要完善补贴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众生活。五是要加大权益保障力度。要坚持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普遍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要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问题。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都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全面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好群众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

4、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针对我县干部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以强化效能监察、提高执行力、完善问责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工作举措为抓手,进一步促进干部作风转变。一是要加强效能监察,确保在岗就要尽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社会评议制,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确保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二是要提高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县纪委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保障执行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考评奖惩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克服办事拖沓、推诿扯皮等问题,克服“两好”现象(好人主义、贪玩好耍)和“三不”作风(责任心不强、执行不力、作风不实)。三是要严格问责,确保敢抓敢管。要结合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加大治庸治懒力度,严肃查处落实不力、工作不扎实、不作为以及乱作为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快查严处的问责机制,对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的,发现一起,问责一起,决不姑息。对抓干部队伍建设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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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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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上海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细则

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出台,从5月起上海市每年个人缴费分为500-3300元12档,待遇则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26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基金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

区县政府为本辖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人员,个人不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区县财政代缴500元。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标准调整)

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待遇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540元(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

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其中,区县财政对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承担相应的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待遇调整)

本市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以及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标准为3600元的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其中,区县财政对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承担相应的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四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制度内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九条(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老制度衔接)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新农保制度中原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以及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照“锁定人群、待遇平稳过渡”原则处理。

(一)新农保制度中原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可以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承担,使用完毕后由区县财政继续承担。

(二)新农保制度中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的高于基础养老金的100元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承担的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项目拨付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县政府确定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受理。

第二十四条(经办管理服务)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工作经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建设)

建立市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延伸到行政村,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参保信息查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4月30日。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肆』 重庆市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参考资料: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因此你的养老保险可以选择补,也可以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社保。
另外,如果说办理社保,最好通过第二种单位交纳方式比较好一点,因为单位会为我们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进而减轻自己的交费压力。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1、2009年,选择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2、重庆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3、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每年的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4、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在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原则上是以户口簿为准)参保缴费的前提下可不用缴费,直接参加养老保险。5、2009年试点的区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

重庆农村社保政策: 可以重新办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 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

重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增设了缴费档次原来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 新政策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

重庆新农保政策,现我爸(58岁)、妈(54岁)按900缴费的,请? : 基础养老金55元每月 (缴费总金额 政府补贴)÷139如:你爸每月 55 (900*3 50*3)÷139=75元

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是怎样的? : 重庆在遵循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还结合重庆实际,按照“保基本、覆盖广、有弹性、可持续、能转接”的原则,将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没有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养老保障的城乡一体化,也解除了以前“养儿防老”的后顾之忧.同时,重庆还在抓紧制定不同险种之间的转接制度,为不断增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更多便利.对于此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每个人的缴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年龄层次不一样,所以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和实际需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仅靠这些养老津贴还是远远不够的,建议大家可以再选择购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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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环境下关于重庆市农民工社保问题的一些相应政策和意见以及以后? :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是一种歧视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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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社保政策 - : 90岁的老人没有必要再买了.本身就有90元的养老金,和长寿老人补贴的.

『伍』 洋县政府关于农村交养老保险的政策是什么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

第三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探索建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条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十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标准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5%、县区级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并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参保人须持证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按55元/月标准确定。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暂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承担50%,其余部分,市级财政承担15%、县区级财政承担35%。

市、县区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市财政承担 30%、县区财政承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二十一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年检(认定领取资格)。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并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所辖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市、县区政府应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注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及时充实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机构规格、编制、人员、职能、经费,由市、县区编制、财政部门按程序明确。经办机构按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可优先从事业单位、镇(办事处)富余人员中或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但一律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镇、办事处应依托现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采取调整富裕人员、调整业务分工等办法,增强经办机构及服务人员工作能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养老金领取证》工本费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应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和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流程,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七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相关制度衔接按照《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社会保险暨创业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汉人社发〔2010〕153号)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它优抚政策的衔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汉人社发〔2010〕109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成立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落实补贴资金,全力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民政、计生、国土、公安、农业、扶贫办、残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未列入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主动争取。并按照中、省、市部署,积极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汉中经济开发区区内的城乡居民纳入汉台区整体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汉台区统一安排,开发区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补贴、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及承办部分具体工作,保证工作整体推进。

第四十二条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61号)及《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汉政办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本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柒』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励性不强、制度转移衔接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等问题,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障标准、完善激励机制设计及转移衔接的制度规定、扩大基金投资渠道,以期制度能够顺利推广,并有效实现其预定目标。

2018年2月,河南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加大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力度,多缴多补;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长缴多得;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增加个人积累,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捌』 2019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办法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县两级财政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州市、县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重度残疾人,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年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四)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为缴费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九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条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以及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二条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继续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同级人民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监察、残联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服务,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半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州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金保工程”(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州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前期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并统一有关保障和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的具体时间:新农保制度初始实施时间是2009年12月1日,城居保初始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各县、市、区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务院批准试点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玖』 如何执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方案

利用农村信息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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