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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养老保险处

发布时间:2020-12-09 06:22:27

『壹』 河南省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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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月1日开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就业,有多少养老金可以带走?在省内多处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农民工不能再办退保手续,以后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多地打工,退休后到哪领养老金……针对此项新政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做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李红实习生张想铃
打工烦恼换一个城市就得退一次保
在银行里边存了钱,跨省之后却无法支取,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而之前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就处于这样的窘境之中。
今年40多岁的王岩,老家在信阳潢川县,他在广州、上海、郑州、南京都做过厨师,一直希望把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固定在一个地方,但由于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行政区划为边界,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能转走企业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为此,每一次流动到别的地方打工时,王岩都只能选择退保,他的养老保险也一次又一次归零。
“比如我在南京打工三年,退保只能拿到个人账户上的4000多元,单位帮我缴的1万多元就拿不到了,而且退休后,也无法享受这3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到别的地方打工,不可能每月回来缴费,不退保,这4000元也没了。”王岩说。
正是这样的转移障碍,造成了每年年底,南方一些打工者聚集的城市出现大规模的退保潮。
而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和转移资金量,这使王岩再次看到了希望,“养老保险这个‘地方粮票’,现在终于可以在全国‘通存通兑’了”。
更令人兴奋的是,我省刚刚又出台具体《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人员怎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实施对象跨省、省内跨市县人员都能办理
我省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包括跨省流动人员,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人员。
近年来,许多老年人退休后到子女所在的异地生活,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呢?此次规定,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转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老年人去异地生活后,可直接从银行领取。
不论参保者流动到哪就业,在原来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就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新参保地。最后,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领取养老金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能再办理退保手续,简单来说,就是“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转移条件哪些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中,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的,从我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这3类参保人员都要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流动到非户籍地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我省或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在新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不受此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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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外出打工者不办转移手续大家注意到,《办法》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特别对非其户籍所在地的“4050”人员做了限制。省人保厅养老保险处处长王曙辉介绍,这是因为,个人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作为退休地领取养老金,为了避免参保人员最后都集中到中心城市而对年龄做了限制,均衡社会负担。“另一方面,转回到户籍所在地并不受这个年龄限制。只要是河南户籍人员,即使是59岁零1个月,也可以从外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省。同样,一名开封户籍人员,从郑州转回开封时,也不受这个年龄限制。”
临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时,不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为其建有临时缴费账户的经办机构分别将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王曙辉说。
组织调动人员不受“4050”年龄限制还有一部分参保者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而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他们将不受“4050”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也不受“4050”年龄规定限制。
个体户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
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出生时间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两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资金转移12%的单位缴费也一起转移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那么我省具体怎样转移呢?
省辖市内不转资金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跨省或跨省辖市,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三种情况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河南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要分三种情况转移: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则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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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1000元,那么参保人可以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每个月为1000×12%=120元。
另外,综合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时段计算的方法。
退休金曾在多地打工如何领养老金?
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在多个地方打工,最后在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个很头疼的事情。按照国家的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缴费满10年的限制。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多地打工领养老金要看情况按照这些原则,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员,最后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但基本养老关系不在,那就要把关系和资金归集到金水区,而不是在郑州市本级。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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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类情况,王曙辉举例说,湖北籍打工者老胡,30岁到42岁之间在河南省参保,达到12年,然后到北京打工7年,49岁之后再到山东,5年后54岁时,又到上海打工,建立的临时账户,基本关系在山东,户籍在湖北,但只有在河南待了10年以上,按照从长原则,要回到河南领取养老待遇。
而参保人员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业务经办在转入地申请不用两地跑
过去,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时,往往需要自己携带相关材料,两地奔波,有时因为缺一个章、少一页资料,需要不断往返两地,极为不便。
《办法》规定,参保人转移时,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手续完全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机构来办理,不需再奔波两地,而且,4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妥。
目前,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系统软件开发已完成,我省还要将其本地化,完成省内转移手续。所以目前办理转移接续关系的业务时,采取电子和纸质并行的办法,以后软件正式运行后,逐步过渡到电子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请看图示。
难点释疑不办退保手续对农民工有利
过去,不少外来农民工集中的城市,每到年底,总会出现“退保潮”。这对农民工的权益也造成了侵害。《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农民工不用再退保,而是权益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则另行研究制定。

『贰』 河南企业补交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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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版第13号若干问题的处理权意见》(豫人社法制[2012]6号)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满15年的,需延期缴纳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如延期5年后仍不够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叁』 河南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一、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为男 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 是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申请退休。
二、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没有缴纳15年退休金会相应减少。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肆』 河南省企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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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回厅出台了2015河南养答老保险缴费比例等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相关规定,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二:2015河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据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伍』 河南省地方养老保险处在哪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地方的,每个地市,县都有管理处

『陆』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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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省将使用新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原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期废止。
据了解,该办法对档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准确。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
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柒』 河南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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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省将使用新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原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期废止。
据了解,该办法对档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准确。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
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捌』 河南人事厅养老保险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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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调研处。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豫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承担省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
(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和省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内设安置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综合处(规格均为副处级)。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豫(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省际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
(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省直及部分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
(十五)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职称处。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拟订深化职称改革政策;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玖』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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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2013年12月16日,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省将使用新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原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期废止。
据了解,该办法对档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准确。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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