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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计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9 13:56:28

Ⅰ 研究养老保险的意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高爱娣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因此应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一些企业缴费不足和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我国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首先,由于传统养老体制没有提供资金积累,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不得不面临着庞大的资金缺口难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情况,2005年我国城市养老金缺口2.5万亿元,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达到6万亿元。
其次,在养老金缺口严重存在的情况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只好挪用个人账户积累来填补养老金缺口,因此从一开始,新体制就面临着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并随着时间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达到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达8000亿元。
再次,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总人口的8.1%,2020年达到11.2%,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人,占总人口的22%。随着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我国社会的养老负担将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出现最早且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赡养比为1.48:1,致使当年基金收支缺口达50亿元。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契机,应藉此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跨越户籍制度的藩篱,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奠定基础,也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二)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比重。
实行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困难是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问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就引发了是“提高企业养老金水平”还是“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的争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民工也纳入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体系,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给付的差距似乎更难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镇待遇标准,农民居民养老金收入显然提高,但是来自于农民的缴费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财务必然是不可持续的;降低原有城镇待遇标准,使得全体参保人员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间取齐,农民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适当提高,城镇居民退休收入却大幅下降。突破这一瓶颈的重要途径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比重。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比重和作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
我国也需要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调整,进一步缩减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同时赋予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根据我国现实和国际经验,可以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替代率由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58.5%降低为20%,略高于社会救济的水平但能够保障退休职工最低的基本生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养老保险的门槛,有利于推动广大农民工加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目标;而农民工的加入和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于解决城镇劳动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财务困境。在适当的时候,基本养老的责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给每一个退休的老人发一份吃饭的钱,真正实现“社会统筹国民化”。
(三)大力发展企业(职业)补偿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显然不是降低养老金水平,而是调整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和养老金待遇的结构,将原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分责任转移出来,由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承担。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业)年金。实际上,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由于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属于自愿性的,缺乏相关政策规范,因此其覆盖面和规模还很小,发展缓慢。
做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一是将缩减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事业减少的缴费比例增加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二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剥离出来,合并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使扩大后的企业(职业)补充保险,达到养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终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为主体、辅之以一定的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新体系。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和累积制,每个人拥有一个社会保障账号,具有便携性,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职业和地区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在待遇给付上,在企事业和个人缴费与未来受益之间建立密切的精算联系,在设定的封顶线之下,较高的费基便可获得较高的退休金,可以体现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群体、甚至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如此一个各得其所、多缴多得、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职业)补充养老制度,可以激发企事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对企事业而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是增强凝聚力的一种手段,有助于提高职工对企事业的归属感,促进企事业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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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许多企业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实现制,把企业年金视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如有些企业为职工购买几亿金额的团体年金险,在购买时一次性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从而将企业年金成本掩盖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在会计报表中又未要求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这显然违背了权贵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造成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其理论根源在于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还模糊不清,我国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已从“社会福利观”转向“劳动报酬观”,即企业年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递延工资”的代名词。所以,企业的年金成本应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应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不健全
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目前已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在内的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第一次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该准则针对的对象并不是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将企业在缴费环节的核算,即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中加以规范。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无章可循,因此,播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形式不明确
企业年金计划按给付方式不同,分为确定缴费制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两种。这两种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在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企业年金费用、年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应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哪种形式,从而进一步规范在会计上的不同处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统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如上海等地区允许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一般为5%)之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也可以从福利费、自有资金或利润中列支。
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动力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仅在企业缴费环节有一些规定。如财政部规定,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在个人供款、投资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税收政策上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利于调动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瓶颈”。
(二)确定缴费制计划与确定受益制计划需协调发展
确定缴费型计划与确定受益型计划各有优缺点,两种计划协调发展,有利于取长补短。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看,企业年金一律实施确定受益制计划的条件还不成熟,如企业年金费用的构成模糊,同时还缺少素质优良的精算师队伍,同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采用确定缴费制计划应成为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计划的主选方式。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收益性,企业年金计划应逐步转向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
(三)加强企业年金会计理论研究,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
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于2007年正式实施,目前缺乏对企业主体的年金会计规范,所以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有关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架构,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步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规范企业年金会计的核算。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壮大精算师、资产评估师队伍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来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将逐步过度到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而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会计处理复杂,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要把企业未来的给付义务折算成当期的现值,这需要对雇员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只有具备了较强专业知识的精算师才能胜任。另外,期末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评估时,也需要资产评估师。但在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人才缺乏,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只有尽快改变现状,才能满足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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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养老保险金会计处理

作为参考吧,以前的收藏资料
对于养老金的会计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我国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对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对企业负担的养老金等社会保障费用,基本上没有形成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和框架。只是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6月联合发布了《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两个制度的特点是:以基金为会计核算的主体;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设置较为特殊的基金账户;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三项基金。但由于种种原因对企业养老金费用等社会保障支出的会计处理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如养老金费用怎样确认、遵循什么核算原则、如何披露等,造成实务中存在多种会计处理并存的局面,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极不规范。目前我国企业对支付的养老金费用等社会保障支出存在以下几种会计处理方式(在此仅以养老金为例,下同):

一是将养老金支出记入“福利费”,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贷:银行存款

二是将养老金支出记入“管理费用”但不记入“应付工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贷:银行存款

三是将养老金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和“应付工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应付工资———养老保险
贷: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养老保险
贷:银行存款
分配应付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社会保障费
贷:应付工资———养老保险

从上述三种处理方式看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是不妥的,福利费是企业对本单位员工的责任,而养老金支出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换句话说是对所有被雇佣者的责任,因为企业交纳的养老金由国家组成养老保障基金,被所有雇佣者享有,所以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性质的业务。而且,养老金费用属于企业业主的责任,记入福利费岂不是要职工来承担业主的责任?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合适的,养老金费用是企业的一种费用支出,其会计处理也应和一般费用的处理是一样的。第三种会计处理方式也是不妥的,主要是混淆了企业负担的养老金支出和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金支出,不知道这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金支出是将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个人一种支出行为,是职工个人对自己工资的使用,只不过是委托企业来办理而已,这部分支出已经记入“应付工资”借方,自然会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负担的可以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不存在分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第三种方法的分录是适合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金支出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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