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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电子版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9-27 15:19:50

⑴ 青海省2022退休上调养老金规定

首先,定额调整部分是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4元,比去年下降了三元,总体来说幅度下降不大。
第二,按缴费年限挂钩,每年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人群至少增加30元。
第三,按养老金水平挂钩出现了逆势上涨。养老金调整总体水平下降,但是按养老金水平挂钩比例却上升,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国家对养老金水平调整的重视。
第四,高龄老人倾斜调整部分没有变化,主要是针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40元和60元。这主要是考虑到高龄退休老人退休时社会平均工资较低,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而给予的倾斜照顾。
第五,艰苦边远地区的倾斜照顾,主要是针对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二、三、四、五、六类别额外增加一定额度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分别是10元、15元、20元、25元和30元。

⑵ 2021年青海省企业退休金调整

法律分析:1.调整总体水平继续在全国处于前列

人社部、财政部在审核我省实施方案时,对我省给予了极大的照顾,无论是批复的水平,还是幅度在全国各省中位列前茅,西北第一。

2.调整办法完全并轨,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了定额、挂钩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的标准,挂钩的因素,倾斜的对象都完全统一,高龄人员倾斜年龄的分段及水平完全一致。实现了人社部、财政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基本统- -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挂钩调整因素、调整标准双统一”的要求。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考虑艰苦地区因素再倾斜增加,并按地区类别适当拉开档次。

往年国家只要求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艰苦地区因素倾斜增加,今年国家文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1广退休人员一并倾斜增加。此次调整,基本按照现行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比例关系,根据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适当拉开档次以区别对待,分别增加10元、15元、30元、 55元、90元,体现了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的政策倾斜。

4.调整办法更多体现公平与激励

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与去年调整比较,加大了定额调整的权重,降低了挂钩调整的权重,兼顾了公平与激励。

5.对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给予倾斜照顾

今年国家明文规定,在倾斜调整中对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给予倾斜增加,各地不得突破政策。因此,对高龄人员的倾斜,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省份也是按照70周岁以上的年龄段划分。

法律依据:《关于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 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 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⑶ 青海省2021年养老金怎么调整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的“三结合”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9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二是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含冬季取暖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0.8%调整增加,低于15元的按15元增加。
3.倾斜调整。一是艰边倾斜,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二是高龄倾斜,对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按70一74、75一79、80周岁以上3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元、40元、60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继续按我省规定同比例、同时间调整解困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⑷ 青海省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1、定额调整是每人每月增加47元。
2、挂钩调整,根据工龄挂钩每月增加三块钱,工龄越长挂钩待遇水平越多,养老金挂钩按照自己去年12月份平均养老金水平再增长0.8%。
3、倾斜调整,根据年龄阶段划分,70周岁以上的老人增加20元,75岁以上的老人增加40元,80岁以上老人增加60元。同时还有艰苦边远地区的定向,额外增加二类地区增加10块钱,三类地区增加15块钱,4类地区增加20块钱,5类地区增加25块钱,6类地区增加30块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⑸ 青海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定额调整:凡符合202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二)挂钩调整: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20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5%(四舍五入到元)。(三)倾斜调整:高龄退休人员和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予以倾斜。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2021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40元。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1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之三规定: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⑹ 青海省2022年养老金上调多少

上调额度见下面: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90元。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倾斜,按70~74、75~79、80周岁及以上3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0、40、60元。

⑺ 2021年青海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2021年青海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及补发到帐时间,青海养老金2021年调整方案,2021年青海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21年青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一览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召开青海省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19年1月1日起,再次为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后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13元,调整幅度5.14%,全省将有45万名退休人员受益。

本次调整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办法兼顾公平与激励,加大了定额调整的权重,降低了挂钩调整的权重。凡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均可享受政策待遇。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把这次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全力以赴组织实施,以确保7月底前将1-7月新增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⑻ 青海省2022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青海省2022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1、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参加该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相关法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2、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3元;

3、退休人员按我国和我省统一相关法规正常计发的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0.8%调整增加,低于14元的按14元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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