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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发布时间:2022-09-20 08:28:55

① 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黑龙江是我国最北端及陆地最东端的升级行政区,其辖区面积大,位居全国第6位。最近我国各地陆续公布了养老金调整细则,那么2021年黑龙江养老金怎么涨?调整方案公布了吗?如果你也想知道的话,不妨和希财君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一、2021年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了吗?

据希财君了解,目前我国已有15个地区公布了养老金调整方案,分别是上海、陕西、宁夏、河南、河北、江苏、内蒙古、天津、甘肃、新疆、辽宁、安徽、北京、湖南、江西。

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方案暂时还未公布,但是,今年全国各地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时间大大提前,很多地区都提前了一个月,并且国家人社部还明确要求要在7月1日之前将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到位。因此今年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细则大概率也会在6月公布,并且还可能先补发养老金,后公布调整方案,各位退休人员多多关注发放养老金因银行卡或社保卡的信息。

二、2021年黑龙江养老金怎么涨?

目前15个已公布方案的地区中,有14个依旧是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的相结合的方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只有上海地区有所改变,将双钩挂改为了单挂勾。今年黑龙江省养老金也会按照三种调整方式详结合的办法调整养老金,其调整幅度在4.5%左右。

关于2021年黑龙江养老金怎么涨、2021年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了吗的问题就解答到这里了,今年7月1日之前黑龙江的退休人员也将领到补发的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② 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黑龙江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黑龙江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黑龙江省养老金涨幅为何是6.5%?

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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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金维刚说,“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调整养老金待遇分享发展成果,也需要参考经济增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等指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GDP增幅为6.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下降到10%以下,由于增长总有极限,导致养老金提高比例相应下调。

此外,养老金调整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不少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有的省份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当期甚至入不敷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或将导致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持续。

“经过连年调整后,当前基本养老金基数已经明显提高。因此提高比例尽管有所下调,但具体增长的数额相较于往年而言,并不一定减少。”褚福灵说。

【焦点二】黑龙江省哪些群体将明显受益?

与往年养老金调整相比,今年最大变化在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同步调整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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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认为,国务院去年初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上目前各省养老保险“并轨”实施方案已出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筹调整养老金时机成熟,统筹调整有利于消除两者在待遇调整安排上的不平衡。

金维刚说,6.5%左右的调整幅度是指全国总体平均水平而言的,并不意味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按6.5%来调整,更不是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发养老金。各统筹地区具体调整幅度,还需要由各地政府出台实施方案来具体确定。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调整中,将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从多省往年调整实施方案来看,定额调整是每人每月统一标准增加同等金额;挂钩调整主要根据缴费年限相应增加养老金;适当倾斜则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因此至少三类退休职工群体将在此次调整中明显受益:

--缴费年限长的退休职工。多省2015出台的调整方案均明确,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加相应额度养老金。比如广西等省区市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每月分别增加养老金5元,湖北省相应增加3元。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职工。湖南省在去年养老金调整政策中,对桑植、新晃等14个艰苦边远地区县市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广西对在58个艰苦边远地区县市退休职工每月增加4元。

业内人士介绍,长期以来艰苦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养老保险整体缴费水平不高,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偏低,同样的增幅金额相对较少。对这些退休职工在调整中予以倾斜,有助于养老保险发挥二次分配的调节作用,更公平合理。

--高龄退休职工。各地对高龄退休职工增加发放额度。如广东省对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湖北省对年满70岁不到80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岁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焦点三】黑龙江省如何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养老金待遇调整何时能够落地?人社部门负责人介绍,各省人社、财政部门将根据要求出台实施细则草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才能公布执行,“虽然各地公布时间难以统一,但调整后的养老金待遇都会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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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养老金调整,预计将有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然而,随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加大,此次养老金上调增加的支出如何保障?

按月平均养老金2200元、今年提高6.5%的标准计算,仅8500万企业退休人员一年调整养老金部分,就要增加1450多亿元支出。

金维刚说,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金总体还是收大于支,去年当期结余3500多亿元,基金累积结存达到3.52万亿元。部分统筹地区出现当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问题,可以通过动用历年累积结余和财政补助来确保养老金发放。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本来就是把财政补助作为基金筹资的法定来源之一,政府财政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承担托底责任。”金维刚说,即使少数困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缺口,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动用基金累积结余,就能够确保各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总体平衡。

褚福灵等专家表示,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一方面需要加快推进养老金全国统筹,实现基金在更大范围内调剂;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保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增加基金收入,尽快实现养老金的投资运营,使其保值增值,保障养老基金长期充足。 ;

③ 谁知道最新的黑龙江省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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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审批依据:①《国务院切实版做好权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条“……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0]75号)第四条“……全省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统筹项目。”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50号)第二条“……确需调整统筹项目的,特别是对原执行统筹项目少于省定统筹项目需要调整增加的,都要按省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行政审批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条件,各市(地)、系统原来应纳入而未纳入的统筹项目。需要提交材料: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调整统筹项目报告、有关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文件以及省政府的批示。审批时限:一个月。

④ 黑龙江省退休工资提前发放4月份和5月份的工资具体是怎样安排的

一次性发放。按照人社部工作部署,黑龙江省将在4月底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统筹对接工作,届时可能会导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无法正常发放,为保障养老金正常按时足额发放,决定提前发放5月份养老金。将在四月份的二十三号一次性发放四月份和五月份的退休工资。

⑤ 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

你好!朋友!
1 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在全省全面铺开,具体内容参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附后);
2 这个保险简称“新农保”,只是养老保险不包括其他险种。农村的医疗保险是“新农合”,“新农合”与“新农保”一样也是是自成一体;
3 你是亚布力镇的,首先要看你们县和镇是不是在试点范围内,如果是在试点范围内就会有一个专门负责“新农保”的机构,你可以直接到该机构去咨询;如果不在试点范围内你可到县政府或者镇政府去咨询,他们不在试点范围但他们那里至少有这一方面的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2009〕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构成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超过标准的,由试点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内容。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

(二)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领取

(一)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的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基金收支计划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经办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指定或委托相应机构经办新农保业务,负责新农保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提高新农保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市、区)业务操作为核心,以乡(镇)平台为基础,省、市、县、乡镇互联网络。保证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实现保费收缴便利、社会化发放。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参保人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九、相关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的转移。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试点县(市、区)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消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三)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编办、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委、人口和计生委、残联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及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政策。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搞好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与标准的宣传,使这项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踊跃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⑥ 怎样做到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据报道,国家明确2020年继续提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聂明隽说,“总体上看,绝大部分省份保发放没有问题,个别保发放有困难的省份,在中央的帮助下也能够确保发放。”下一步将指导各地把阶段性减免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加强对各地基金情况的监测,“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因此,大家不用担心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问题,只要符合要求,每一笔都会按时发放到个人上。

⑦ 黑龙江基础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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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审批依据:①《国务院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条“……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0]75号)第四条“……全省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统筹项目。”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50号)第二条“……确需调整统筹项目的,特别是对原执行统筹项目少于省定统筹项目需要调整增加的,都要按省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行政审批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条件,各市(地)、系统原来应纳入而未纳入的统筹项目。需要提交材料: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调整统筹项目报告、有关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文件以及省政府的批示。审批时限:一个月。

⑧ 养老保险政策 黑龙江

实施行政审批依据:①《国务院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条“……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0]75号)第四条“……全省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统筹项目。”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50号)第二条“……确需调整统筹项目的,特别是对原执行统筹项目少于省定统筹项目需要调整增加的,都要按省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行政审批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条件,各市(地)、系统原来应纳入而未纳入的统筹项目。需要提交材料: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调整统筹项目报告、有关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文件以及省政府的批示。审批时限: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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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法律分析:调整办法上,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资金来源方面,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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