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辽宁省退休职工2016年涨工资文件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2016年涨工资细则
发布时间:2016-07-13
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细则有改动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辽宁省的职工工资细则内容,快来看看吧。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6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退休涨工资2016辽宁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细则
今年上调养老金 涨幅或10%
自2005年起,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连续上调10年。 2016年民生工程确定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十一”连涨。
统计发现,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幅度均超过了10%,2016年人均涨幅184元,调整后突破2000元每月,达到2033元。今年养老金调整的幅度还未定,预计3月初公布,涨幅约10%左右,这样人均上涨将达到203元,调整后或达到2236元。本次调整,将有近600万人受益。
城镇居民医保 政府再补贴40元
去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就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了320元。在2016年,这一补贴标准还将继续提高40元,由320元提高到360元。
自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2012年参保率就已达到了95%。截至2013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3万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了43.5万人。
2016年7月1日按下列月劳动退休金公式开始在全国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
⑵ 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到底怎么涨
人社部、财政部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增发养老金,总体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并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但是,除上海市已在5月31日出台实施细则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方案还没有明确。辽宁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养老金增加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起补发的。
⑶ 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咋整的怎就没消息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预计在七月份以后可以到帐,养老金调整幅度6.5%,实现12连涨。3月5日,总理在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态,2016年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待遇,确保养老金足额发放。所以,养老金上调已是定局,只等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正式文件后,各省市自治区制订具体方案后实施。
目前只有上海市公布了调整方案,明确在6月15日将上调的养老金和差额划入个人账户。
其它省市自治区还没有公布调整方案,所以预计在在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后的一个月内,能够按照新的标准将养老金及其今年以来的差额划入个人账户。
⑷ 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标准,计算方法
2016年辽宁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以及调整办法和标准已经明确,9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据介绍,本轮“涨工资”人员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定额调整
企业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
企业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⑸ 2016年辽宁省为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养老金细则出台了吗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内体调整水平容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辽宁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⑹ 辽宁省沈阳市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细则出台了吗
2016年辽宁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
今年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8月28日,省人社厅透露,辽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
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
看看涨工资的范围
据介绍,本轮涨工资人员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
企业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
企业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⑺ 辽宁省2016年退休金怎么增长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5年12月底之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总体水平为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就是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最近以来,辽宁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⑻ 2016年养老金上调辽宁省上调细则什么时候出台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回,2015年12月前已退休并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提高养老金,总体水平为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尽管国家层面的方案已在4月中旬出台,但目前除上海在5月31日公布实施细则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执行方案尚未明确。辽宁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均从2016年1月补发,敬候佳音。
⑼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登记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登记工作。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办理。第十条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后,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即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除外。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全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省在我省和省内跨省辖市临时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向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省内跨省辖市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工资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沈阳直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驻沈阳市的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沈阳直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