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骗取养老金7种情形
法律分析:一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 、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 、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 、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 、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 、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 、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❷ 冒领养老金处理办法最新
法律分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冒领养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种:
1、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冒领。个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家人继续领取已故者的养老金,这是冒领养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虚作假,骗取待遇。主要是伪造、涂改个人档案的年龄或工种,千方百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是钻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参保人员数据还没有完全实行联网,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虚作假,重复参保。有的冒领者在工作地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在外省或统筹范围外的地方还有一份社会保险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❸ 冒领了社保金会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罚款;养老金冒领即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它破坏国家养老保险的公平公正性和互助性,导致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加剧。以下七种列举出的行为都属于冒领养老金:(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❹ 安徽近万名离世老人养老金为什么被冒领
退休老人领取养老金,是国家养老制度给予公民的一项公共福利。按理说,老人离世之后,这养老金也就自动停止发放。但是,今年上半年,安徽省在利用公安厅人口注销信息与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信息进行比对时,发现约9800名疑似养老金冒领人员。
安徽社保局:冒领养老金现象多有发生,10年追回6200万
养老金个人账户不注销、领取资格认证蒙混过关,于是,已去世老人的亲属就可以继续冒领养老金。安徽省社保局基金征缴中心副主任陈烽坦言,对社保待遇冒领现象进行稽核、追查一直是社保经办机构工作的重难点。陈烽介绍,根据目前初步统计,从08年到18年这十年时间,通过各级努力,查处冒领资金涉及6800多万,目前追回了6200万资金。
不仅是在安徽,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去年5月发布的消息,2012年至2016年,全国共查出冒领社会保险待遇金额7.6亿元,追回到账7.1亿元,各地均出现了因隐瞒家人去世事实冒领养老金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
❺ 冒领的养老金社保已经追回,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你好!骗取养老金有以下几种: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骗取养老金的处罚:
对存在的骗保现象,市社保局将制定严密措施,追回骗保金额,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骗保者严厉处罚。
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统一适用诈骗公私财物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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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男子隐瞒父亲去世6年骗领养老金七十多万,因百岁生日露馅被捕,你怎么看
1、建立完善的稽查制度,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加强对养老金发放的稽查。每月对社会化发放的人员、金额认真核对;每年对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我县对异在居住人员采取退管系统协助认证,以及寄照片、QQ视频等多种方法,对本地年老、因病不能自理的上门认证。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对冒领者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真正使法律起到震慑作用,使企图冒领骗取养老金者,望而却步。
2、建立协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三个层次的密切配合:(1)地区间社保机构对异地发放养老金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协查。今年来,我县社保局利用异地退管系统上传异地退休人员资料356份,协助异地认证18人。(2)社保机构与各部门之间如与公安、民政、医院取得联系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存亡状况。从去年起,我县社保局与当地公安、民政、医院等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死亡人员信息。每月初,通过汇集公安、民政、医院等部门死亡人员信息,与金保工程数据库内退休人员信息比对,提出疑似死亡人员名单,核实无误后及时停发养老金。
目前,已查出343人,有效防止养老金冒领。(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要对退休人员的信息实现动态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共同做好防范养老金冒领。
3、打破参保信息割据的现状,实现全国共享,杜绝跨省、跨范围一人多份养老保险的现象。
❼ 2022年退休人员将被严查,哪些人群的退休金将会被停发
现在年轻人的压力很大,要背负高额的房贷,高昂的教育成本等等。所以老年人也体谅他们,不希望加大他们的压力,养老更多是靠自己。因此,人们的参保意识也不断提高,希望退休后能够靠养老金来维持生活。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员,也就是有单位帮你缴纳大部分,自己交一部分;另一种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2亿多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朋友等。
最典型的是很多人找一家公司挂靠,但又没在那里上班,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按照《社保法》规定,一经发现这种行为,不但要退回骗取的养老金,还要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类是进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人。一旦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那他的资产都要被用来偿债,包括社保在内。如果老赖仍然在领养老金,那就需要退回。据了解,今年以来已经有安徽、新疆等多地发布了通知,有针对性地打击那些“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并要对“违规”人员进行追偿。因此,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否则要承担后果。
❽ 冒领养老金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冒领养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种:
1、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冒领。个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家人继续领取已故者的养老金,这是冒领养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虚作假,骗取待遇。主要是伪造、涂改个人档案的年龄或工种,千方百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是钻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参保人员数据还没有完全实行联网,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虚作假,重复参保。有的冒领者在工作地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在外省或统筹范围外的地方还有一份社会保险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❾ 比较常见的骗保行为有哪些这些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
一、以“买保险放贷款”之名实施消费贷款诈骗
诈骗方式:不法分子借知名贷款平台名义,伪造假平台APP,并广发短信声称可提供贷款,诱使消费者下载虚假的贷款类平台。当消费者申请贷款后,不法分子借 “需投保保险产品支付保费才能获得贷款”或“支付保费后可获得高比例保费返还”为由,诱使消费者支付一笔大额“保险”费用,从达到诈骗目的。
二、“高息”产品暗藏骗局
诈骗方式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往往涉嫌非法集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三、以个人信息被冒用办理社保卡并涉嫌犯罪为名实施的诈骗
诈骗方式: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发现有人正利用保险消费者身份信息在外地办理社保卡,且购买了违禁药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假意帮助保险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公安机关电话要求其申诉,随后冒充公安机关人员诱骗保险消费者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公安机关账户”保存。
四、以回馈客户邮寄礼品为名要求支付邮费的诈骗
诈骗方式: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谎称保险公司正在举办客户回馈活动,以给保险消费者邮寄礼品为名,诱骗其汇付一定金额的邮费。
五、以保险理赔为名利用银行ATM机实施的电信诈骗
诈骗方式: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补充保险理赔资料为名,或以快捷支付保险理赔款为名,诱骗保险消费者按照短信或电话指引去银行ATM机操作,转走其账户资金;或谎称保险公司正与外资公司合作,需要在ATM机英文界面下进行操作,诱导保险消费者输入发送的验证码(实为转账金额),转走其账户资金。
六、冒充保险监管机构实施诈骗
诈骗方式:不法分子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自称是银保监会或某银保监分局工作人员,告知保险消费者在某保险公司的保单逾期欠费,或某年某月在某保险公司某营业机构办理的保单质押贷款未按期偿还(保险消费者实际可能并未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并进一步声称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清理业务,汇总逾期缴费或还贷客户清单,并恐吓声称如果不按期缴纳保费或偿还贷款,将严重影响其权益,并要求保险消费者按其指引进行转账。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