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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6 22:44:05

Ⅰ 关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论文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在新时期推动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是实现全面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作为主要矛盾,把生活宽裕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支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问题已基本解决。而生活宽裕是农民一直向往但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人,有4977万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生活处于较为困难状态,这是其一。其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试点中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仅覆盖约20% 的人,而且筹资水平低。其三,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10% 以上,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农村已成为老龄型社会。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家庭养老负担沉重,使得生活富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过渡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国家针对灾害的突发性特点, 采取应急措施。在对待贫困户方面, 国家通过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发展生产。同时,为解决贫困者的生活问题,部分地区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但全国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参差不齐,如北京、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等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已经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省份虽然也在部分地区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但还没完全实行,根据有关统计资料,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为488万人,不到需要保障人口总数的3%。
二是五保供养制度。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予以法规确认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实际五保供养人数为254.5万人、敬老院2.4万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3万人。从保障的程度上来看, 五保老人年平均五保金1200元,但因各地财力不足, 实际到位一般只有800元左右,
三是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早在1986年前后,各地就陆续展开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目前全国基本上都已开展此项工作,由于社会及制度等多方面原因, 在资金保障等方面不是很完善。几经起落,在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广和整顿规范几个阶段后,目前又处于试点阶段,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28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16.1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其总体覆盖率还不足10%。
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正在试点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覆盖约20%的人口,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据2003年卫生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2/3。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乡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缺位状态。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监督保证机制,法律层面制度设计不完善
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在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也明确规定 :“本公约缔约国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法》依然未制定出台,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法律的缺失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保障体系的建设。
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准法律与相关文件,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机构的的建设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执行中的不到位,导致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受益缺乏信任感。
(二) 没有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机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把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就知道我国投入的力度是偏小的: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主要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应该说,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职责。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拥有雄厚的财力来安排养老及医疗保险,农民也有较多的机会获得兼业等,因此收入状况比较理想。但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很多地方是吃饭财政,即使是略有余额,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资金时也首选见效快的投资领域,吸引外来资金,而不是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
因此,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少,大多是救济性质,而工伤、生育、养老等意义重大的项目大多尚未全面开展,有的地方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近几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趋缓,扣除必要的生产生活开支,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所需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实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因素,而不愿参加保险。从集体投入这部分看。大部分县乡政府均是财政开支,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这导致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同时,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比如根据某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民缴费可以自由选择,因为收入水平低,不少人选择最低档次每月2元,这样,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在缴费l0年后农民也只能每月领到不到5元,缴费15年后每月也只能领到l0元。 这样的养老制度安排,对农民的养老问题的解决无法起到多大的作用。
(三)考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由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养老保险)等各管一块,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不少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相互扯皮,挪用、委托不当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乱的状况。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规范,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基金的便利挪用基金、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存在。

Ⅱ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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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农保试点工作总共设置15个试内点县,容分别是,依兰县、依安县、宁安县、绥芬河市、佳木斯郊区、富锦市、肇源县、勃利县、宝清县、虎林市、黑河爱辉区、漠河县、绥棱市、萝北县、铁力市。此次新农保工作省里全面采用信息化手段,将平台搭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金保工程"系统之上,确保此项工作公开透明.

Ⅲ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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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参见第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村居民建立的达到规定养老年龄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新农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新农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级统筹。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负责指导各区业务办理,统筹市、区基金管理、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养老金、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信息变更等日常工作。区农保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农保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档案管理,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的初审和信息录入等工作。村、社区代办员应当做好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基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公安、财政、审计、民政、农业、残联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八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或者农保机构指定的村、社区代办员申请参加新农保,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登记时,应当申报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经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的农村居民是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村、社区代办员应当于当月20日前,将农村居民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应当于当月25日前,将村、社区代办员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区农保机构。区农保机构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上报市农保机构,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核发社会保险卡(册)。
第十一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村、社区代办员申报或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新农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资助;
(四)新农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60周岁。缴费档次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新农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新农保实施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参保人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不予增加补贴。
第十七条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除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每人每年政府为其代缴80元,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参保人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国家和省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补助或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应当记录参保人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养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剩余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缴费期间去国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国籍的,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农保机构予以保留并计息;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子女参保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机构指定的代发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社会保险卡(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核查、区农保机构确认、市农保机构审核后,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九条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应当按照农保机构的要求进行身份确认。未经身份确认的,农保机构应当停发养老金,待其身份确认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根据国家、省规定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章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第三十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人员参加新农保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符合参保条件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在按规定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同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时,同时享受新农保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终止新农保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继续享受新农保待遇,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跨统筹地转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将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七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新农保基金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三十七条市农保机构应当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缴费,定期将保险费转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应留存一定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八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将征缴的保险费解缴到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九条市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统计等制度。市、区农保机构每年按规定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核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除国家基础养老金补贴、省参保缴费补贴外,市、区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养老金补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农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农保机构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市、区农保机构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保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领、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对养老金的停发、暂缓办理、丧葬补助申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养老保险方面论文题目,养老保险的论文怎么写

<br> 一、养老保险的宏观政策研究:<br> 1、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问题;<br> 2、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br> 3、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研究(专门研究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冲突、不同地方政策的差异、政策在总体上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问题)。<br> 二、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研究:<br> 1、单位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因分析<br> 2、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的规避行为(探讨故意不足额缴纳的行为)<br> 3、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合理性<br> 4、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问题(基金紧张)<br> 5、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观念问题研究<br> 三、养老保险政策的热点问题研究<br> 1、做实个人帐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br> 2、做实个人帐户对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br> 3、被单位做出自动离职处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对策研究<br> 四、与养老保险相关的问题研究<br> 1、养老保险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br> 2、养老保险对单位用人制度的影响。<br> 以上只是原则性的建议。你可以做纯理论方面的研究,也可以做实证性的研究

Ⅳ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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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里面有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每月领取多少钱(计算方式)等等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希望你们满意。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Ⅵ 请问黑龙江省新农保每人每年最高交多少钱,交到哪年才能领到工资,每人每年可以领多少钱

100到500元不等
交到60周岁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2009〕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构成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超过标准的,由试点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内容。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

(二)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领取

(一)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Ⅶ 黑龙江省的新农村养老保险是怎么办的,有什么政策

如果说有单位的来情况下,可自以以单位方式参保。否则就只能参考农村养老保险。

身为农村,可以在试点区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其交纳是根据当地农民去年的纯收入为基数,分5个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原则上是交得多,对应将来就可以领得越多。

其交纳会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一般至少需要交纳15年,对交纳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补交;

同时,国家也规定了退休领取,退休年龄为:60岁,按月领取至终身。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可以不交(但子女必须参保)或者采取一次性交清两种处理方式,是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则进行,这只是养老补助,同时也需要采取其它的方式来辅助解决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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