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养老保险转移凭证怎么开
法律分析:1、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3、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4、如果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5、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6、转出地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7、转出地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至转入地。个人部分全部转移,单位部分按12%的总和转移。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8、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下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㈡ 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怎么办理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5
㈢ 养老保险转移单在哪开
首先由参保地开具接收函,然后由最后一处缴费社局同意发转移单,这样就可以大功交成了。
㈣ 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变更通知单
摘要 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㈤ 养老保险到哪里开证明
养老保险的证明需要参保人带上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局办事大厅开具。除此之外,参保人可以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选择账号密码登陆,点击网页查询并下载打印。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㈥ 养老保险证明在哪里开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的证明需要参保人带上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局办事大厅开具。除此之外,参保人可以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选择账号密码登陆,点击网页查询并下载打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㈦ 养老转移凭证在哪开
法律分析:个人携带身份证件和离职证明到原参保地的社保局或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保缴费凭证,把缴费凭证交给新公司或转入地社保局。转入地社保局向原参保地社保局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两方对接后即可进行转移。此外,职工也可尝试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或使用“掌上12333”APP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㈧ 养老保险变动单哪里弄
去原单位
㈨ 养老转移单去哪开
法律分析:养老转移单去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