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第三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第四条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第五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有利条件。改革要为绝大多数职工带来实惠,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职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支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职工增加工资收入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第四二七条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作,涉及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形式,做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工作。第八条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比例平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5%;各地可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按全省平均比例缴费;过渡期内企业缴费不得低于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受益企业受益比例不宜过大,具体比例由各地酌情确定。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当地银行按时代为扣缴,企业不得拒付。各级劳动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强化基金的收缴工作。企业无故逾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少数企业确因经营亏损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核后,可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可依法诉到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依法宣布破产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后应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规定精神,必须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留足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职工调动转入的基本养老金;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处罚金;
(六)财政补贴的部分。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第十四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离退休、退职时,按照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纳费工资额12%的费率记入,改革起步时个人帐户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3%缴纳的部分;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9%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2%。今后在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时,相应降低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三)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2.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在1991年就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1995年,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在1991年公布文件基础上,又重新阐明了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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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养老保险改革
法律分析:《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20多年,虽然形成了覆盖全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但是存在急于扩大覆盖面、忽视制度可持续性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过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绩与问题做一个全面的审视和回顾,有利于从总体和规范的视角对未来几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管理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和展望。
1、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主要的险种,也是事关全体国民养老的大事,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提高,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重中之重。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几年陆续建立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五个省试点,除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改革以外,基本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和让全体人民分享改革成果的思想。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等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从八十年代探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以来,国有企业职工养老金最初是由工会征缴和发放的;1997年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劳动社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征缴和发放,并委托银行和邮局等机构发放给个人;进入21世纪很多地方探索地税部门代征,大多数地方实行主管部门征缴与地税部门代征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基金征缴率。同时,进一步健全了养老金由银行和邮局按照个人社会保险号码签发的社会保险金领取卡社会化发放机制,方便了群众领取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近年来先后建立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采取了发放社保卡到银行和邮局领取的方式。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层次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实行县市统筹,多数省、自治区实行了省级统筹,只是统筹办法不一样,有的只上划基金调剂权,有的则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垂直管理体系,将发放和弥补的责任都集中到省一级。尽管问题不少,但基本上解决了省内的基金调剂和平衡问题。扩大统筹范围,实际上是为了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与可持续性,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解决因历史和经济发展不同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问题。而现行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县、市统筹为主,存在统筹范围过小、抗风险能力低的突出问题,亟待提高和扩大统筹范围,比如市级统筹和省级统筹。
4、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不仅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成立了基金监管监管,出台了监管条例,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收支的规范和结余资金的安全。同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也不定期的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使用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检查。通过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使基金的安全得到加强。
4.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
我国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最早从1995年1月1日建立。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开始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并从一九九二年四月开始个人缴费。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建立养老保险通常账户和个人账户,退出了两套方案,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择试行,各地开始建立个人账户,但建立的时间不一,最早的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最晚的建立于1998年元月1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统一了各地养老保险制度。
二OO五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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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什么要改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的出台背景和贯彻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企业职工早在上世纪末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被称为“双轨制”。近年来,这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近日国务院作出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使这一改革终于开始“破冰”。为什么现在推出这项改革?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分析这一改革的背景:
第一,“双轨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成因。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虽然也是分别按照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的,但都是单位自己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也大体一致,都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也就是说,那时,虽然也是“双轨”,但矛盾不突出。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因此,从80年代开始就进行了地方性改革探索。90年代以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去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第二,“双轨制”引发的矛盾愈益凸显。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第三,在实践探索中逐步积累改革经验。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市开展了局部试点,全国约2100万人参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业转企业”改革。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因而并未从总体上、根本上改变现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来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应该说,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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