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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待遇核定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2-09-13 01:37:37

❶ 长春市社保局在待遇核定过程中都会遇到哪些问题

人社局对退休进行审批后,由社会保险根据人社局提供的审批单,核定和修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后,核定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若有多缴需要退回,若有少缴告知参保人员确定是否补缴。办理养老金核算。

❷ 养老金不同运营模式抗风险能力比较的问题

就投资风险而言,复DB型同时间段养老制金制度发起人承担的风险更大,但他可以于不同时间段,在大量不同年龄组的人群之间分散投资风险。
工资波动风险,DB型制度对于那些工资波动较大、退休前工资水平较低的雇员而言,风险是非常大的,而在DC型制度下,养老金收益水平直接取决于其每年的缴费水平,不存在其在工资波动上的风险。
稳定性风险,DB型制度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收入,替代率相对固定。在DC型制度中,养老金待遇水平取决于投资收益状况,较不稳定,不可预测。
通货膨胀风险,DC型制度参与者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投资组合来规避。
长寿风险,DB型中不会存在存活时间较长而产生养老金不足的风险。

另外,基金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可控制的风险类型是不相同的,所以不好进行风险控制比较。如果生物回报率不能大于市场利率的话,风险分担功能效果肯定不好了。

希望对你有用

❸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是什么有什么用

计算职工退休后每个月养老金标准是多少审批表。

❹ 辽宁 养老保险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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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社险发[2004]1号文件规定,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环节(以下简称登记、征缴、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三条凡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要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五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
第四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的,留存《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建立登记资料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五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到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第六条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要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登记环节受理单位报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变更相应登记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八条参保单位发生撤消、合并、分立、整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要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撤消、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第十条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并通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年检和补证
第十一条登记环节每年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检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
三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第十二条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资料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
四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等。
第十三条登记环节将审核意见送征缴、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征求意见,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年检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的,要及时向登记环节提出补证申请。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补证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后,调阅该单位登记档案资料,核准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包括年度申报、月缴费申报核定、补缴申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四个环节。
第一节年度申报
第十五条征缴环节每年12月底前核定参保单位下一年度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附软盘);
二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调资调待审批表;
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缴费人员月工资表。
第十六条征缴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留存,用以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第二节月缴费申报核定
第十七条征缴环节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金额,生成缴费明细表,开具《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作为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及缴费依据。
第十八条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核定当月缴费基数时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情况变化表》;
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
三人员增减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开具《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
第二十条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及时为新增参保人员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通知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补缴申报核定
第二十一条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帐,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第二十二条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性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要与其签定补缴协议。
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
第二十四条征缴环节核准参保单位补缴基数后,按规定生成应缴费额、滞纳金及利息,开具《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核定表(补缴)》。
第四节养老保险费征收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持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开具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补缴)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征缴环节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缴款收据进行业务处理。
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
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处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48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及《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参保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一节建帐与记帐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变化表》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基本情况表》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二十七条帐户管理环节每月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到帐信息,记录个人帐户当期记帐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第二十八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帐户管理环节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二节转入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有关资料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一条同一统筹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资料,只对参保人员所属单位等基本信息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对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资料予以审核,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无误后,续记个人帐户。
第三节转出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出手续。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
第三十四条帐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有欠费的,按规定补缴后,帐户管理环节为转出人员出具《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
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资料,同时反馈征缴环节。
二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送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同时通知征缴环节。
第四节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帐户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中断缴费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月计息。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续缴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基本情况表》,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第五节终止缴费帐户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终止缴费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
第三十八条对办理离退休(职)的,帐户管理环节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金额,将《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等送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的,封存其个人帐户。
第三十九条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等情况,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和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后,注销其个人帐户。
第四十条帐户管理环节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况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六节对帐
第四十一条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帐信息。
第四十二条参保单位和个人对《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核对后无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参保单位或个人对《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提出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并与征缴环节核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四十四条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一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辽人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
四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人员。
第四十五条参保单位要在出现上述人员30日内到待遇审核环节办理待遇审核手续,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参保人员档案;
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另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如病退人员需提供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四十四条第三类人员另需提供省人事厅批准的相关手续;
六第四十四条第四类人员另需提供原审批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待遇审核环节核验参保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必要时可同本人见面。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核算养老金支付标准,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职)人员信息,通知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
第四十七条待遇审核环节复核人员对计发养老金标准复核无误后加盖复核专用章,交部门领导签字。参保单位持审核后的材料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四十八条待遇审核环节根据复核后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的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资料,建立离退休(职)人员资料档案。
第二节待遇调整审核
第四十九条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条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重核后,将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三节一次性待遇核定
第五十一条参保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等情况出现后,参保单位要在30日内向待遇审核环节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三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第五十二条待遇审核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通过后,将有关信息传送帐户管理环节,接到帐户管理环节反馈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三条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四节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
第五十四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要在30日内向待遇审核环节提出申领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
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三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第五十五条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六条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六章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第一节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第五十七条待遇支付环节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核定信息后,应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发放机构,由其为离退休(职)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五十八条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生成发放数据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
第五十九条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送财务管理环节的同时送发放机构,并定期接收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发放情况。
第二节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和离退休(职)人员
死亡后相关待遇支付
第六十条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第六十一条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按月支付,按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第三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六十二条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第六十三条待遇支付环节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职)人员可委托街道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协查认证。
第六十四条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一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发;
二对被判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及各业务经办环节传递信息的表格,均需经办人、负责人、审核人、复核人及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各业务环节要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❺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利弊

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出后,对于广大市民朋友来说是一项利好,因为可以提升我们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不过有些朋友还是不太清楚个人养老金制度都有哪些利弊,下面准备和各位做个简单的说明,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好处
1、提高养老金待遇。
2、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3、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养老金制度无疑是一项惠民政策。从个人角度而言,最显而易见的好处是,现在缴纳个人养老金,以后能有更多的养老金收入。而且,你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按月支取还是按次支取,或是一次性就全拿回来。这些钱都是你的,谁都拿不走。
但有一点,因为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个人投资自负盈亏,有人可能担心,我不懂理财,该怎么办?
其实关于这一点也不用担心,因为我们的社保基金整体投资回报率是8%,投资分两块,一块是无风险固定收益投资,另一块是权益类投资。实际上,无风险投资这块贡献的收益连一半都不到,反倒是权益类投资的收益才是大头。而在资金分配上,无风险固定收益投资的比例长期高于六成,权益类投资因为有上限,从来没有超过四成。换句话说,六成多的钱只赚了一半不到的收益,而四成不到的钱却赚了一半以上的钱。到底投什么赚钱也就一目了然。
个人养老金是可以个人自己选择的,产品池都是经过筛选后的优质产品,本身也包含了银行储蓄、债券、保险、理财产品等各种资产。大家可以根据各自的风险接受度选择投资。区别就是社保是国家规定的资金配比,而个人养老金你可以完全自主选择。
对于国内经济发展而言,个人养老金制度无疑是有一个巨大的投资需求。只要是优质资产都能获得青睐。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个人养老金能增加市场流动性,为一些优质资产提供更多发展机遇。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弊端
1、账户资金不能随意支取。
把钱存在银行可随意支取,使用方式灵活还能提高抗风险能力,但是把钱用来参加个人养老金,想取出来就没有那么简单了,《意见》中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所以,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前提是你的资金足够充裕,在缴纳个人养老金之后还能留有一定的应急资金。
2、个人养老金领完即止。
基本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直到离世的次月才会停发,按照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来看,60岁退休是不到72岁回本;55周岁退休是不到60岁回本;50岁退休,不到67岁就可以回本,回本后再领的养老金是等于赚到的。但是个人养老金无法终身享受,而是跟年金制度一样,领完即止。
3、不能逐年享受养老金上调待遇。
职工养老金已经建立了正常的调整机制,每年养老金都会随着物价上涨和收入增加而上调;各地也会适时、适度上调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进一步为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的生活水平兜底。但是个人养老金一直都是固定不变的,无法享受逐年上调的福利。
个人养老金制度要点总结
1、个人一年最多交12000元;
2、缴纳的部分可以税收减免;
3、这部分钱全由个人承担,企业不需要出资;
4、个人养老金投资自负盈亏;
5、个人养老金领取时,方式三选一;
6、必须参加现有的养老保险才能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❻ 社会养老保险有何风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内费)形成社会容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是没有风险的,它不是商业保险,是一系列的社会福利。

❼ 县社保中心基金财务股风险点排查具体内容是

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20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核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疑点数据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办函〔2021〕7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开展社保基金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深入排查,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环节风险隐患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坚决堵塞管理漏洞,有效削除或控制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二、排查范围
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重点是待遇发放情况。
三、排查内容
(一)自查、县区交叉检查、市级交叉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近期我县在养老金发放异常情况、待遇核定、发放情况、待遇发放内部控制情况、基金财务管理情况、待遇资格认证管理情况、社保卡管理情况、信息系统管理情况、信息系统联网应用情况、合作银行协议管理情况、经办稽核、基金监督情况10大项、45小项方面开展了自查、接受了县区交叉检查、市级交叉检查工作,并已出具检查报告,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立行立改。
(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认真梳理国家审计署审计我县2020年社保基金发现的问题,对目前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加强沟通、积极对接,争取按上级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整改到位。
(三)上级疑点数据及重点问题核实情况。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核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疑点数据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办函〔2021〕7号)文件要求,结合《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社保基金风险排查专项整治的通知》排查内容的第十三条,即“城乡居保75225条疑点数据”中涉及我县疑点数据的部分,认真组织开展上级下发的疑点数据核查整改工作。核查中发现的要情,要及时上报,严禁因未认真核实或谎报、瞒报有关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要情的发生。
(四)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落实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发〔2021〕21号文件精神做好本辖区内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县、乡(镇)村三级经办机构在开展2021年度城居保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中发现疑似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应立即组织稽核,核实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各乡(镇)村要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基金追缴工作。
四、排查方式
(一)对照自查。各乡镇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对照风险排查内容进行自查,逐项排查风险,采取各级自查与检查督查相结合、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与上级疑点数据核查发现问题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风险排查,发现问题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由社保经办机构形成风险排查自查情况报告,填写《全县社保基金风险排查问题自查情况清单》(见附件),于9月8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及清单报县人社局财务基金股。
(二)检查督查。为保障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将安排相关人员于9月9日-9月10日对社保经办机构风险排查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乡镇和县社保中心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范化解社保基金管理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风险排查作为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确保风险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求真务实,立查立改。采取各级自查与检查督查相结合、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与上级疑点数据核查发现问题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风险排查,督促发现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此次社保基金风险排查全方位、无死角、全覆盖。
(三)举一反三,巩固成果。通过此次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保基金风险防控重要性的认识,即要坚决整改、从严落实、努力治标,又要举一反三、健全制度、建立长效,力求治本,确保我县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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