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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9-12 02:30:21

㈠ 黑龙江省新农保怎么办

如果说有单位的情况下,可以以单位方式参保。否则就只能参考农村养老保险
身为农村,可以在试点区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其交纳是根据当地农民去年的纯收入为基数,分5个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原则上是交得多,对应将来就可以领得越多。
其交纳会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一般至少需要交纳15年,对交纳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补交;
同时,国家也规定了退休领取,退休年龄为:60岁,按月领取至终身。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可以不交(但子女必须参保)或者采取一次性交清两种处理方式,是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则进行,这只是养老补助,同时也需要采取其它的方式来辅助解决养老问题。
(1)黑龙江省农民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农保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非农化程度的实际出发,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以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是指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力支持的地区。其中,城郊是最有条件率先建立农保制度的地区。加快在城郊推进建立农保制度,一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二是促进城市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

㈡ 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怎么规定的

1、参保对象:本省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2、缴费档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
3、超过500元档次如何缴费:超过500元增设的缴费档次最高标准试点期间暂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应每年缴费一次,至60周岁止。
4、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以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5、距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参保: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6、参加新农保政府如何给予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为参保人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
7、参加新农保集体如何给予补助:鼓励乡(镇)、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农村居民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8、新农保如何参保: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属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
9、个人账户包括那些资金:答: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10、个人账户存储额如何计息:新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发布。
11、什么是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财政直接出资,对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目前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国家定为每人每月55元。
12、如何计算月领取养老金额: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财政根据年度计划按实际人数拨付。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139
13、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有那些:新农保实施后,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14、为什么强调年满60周岁农村老人每月领取55元养老金,其子女必须参保:如果完全无条件地给予老年农村居民保障的话,以现在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最后很可能出现只有老年人或者临近老年的那些人参保,而青壮年农民不参保的现象。养老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政府要引导大家积极参保,因此需要做出如此安排。其次,让这些老人的子女参保缴费并不是拿他们的钱给其父母发养老金。老人的养老金是政府发的,他们参保缴费是给他们自己将来进行储蓄,缴费时政府还会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
15、领取养老金的方式:新农保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在实施中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16、参保人员故亡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㈢ 请问黑龙江省新农保每人每年最高交多少钱,交到哪年才能领到工资,每人每年可以领多少钱

100到500元不等
交到60周岁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2009〕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构成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超过标准的,由试点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内容。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

(二)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领取

(一)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㈣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有必要交高杠嘛

没必要。
因为这个基础养老金是不分缴费档次高低都是一样的,所以造成缴费档次越高,回收本金的周期就更长,从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按照高档缴费的确不划算。
如果从每月领取养老金高低的角度来分析,缴费越高养老金水平就会越高,毕竟投入和产出始终是成正比的。我们需要的是养老金来养老,按照每年缴纳100元,每月领取的134元显然是达不到养老的目的,还是那句话说得好“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㈤ 解读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解读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二、关于达到法定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

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由其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延续缴费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原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额退还。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当期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之时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

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三、关于部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的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帐结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延续补缴到满15年。

四、关于过去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过商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体改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全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执行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意见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1988]14号)精神,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按照这一分工,这一时期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所参加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主办的养老保险,应当视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省政府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34号)精神,对省劳动局《关于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办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移交给劳动部门经办的请示》(黑劳发[1996]91号)进行了批复,从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办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开始移交给劳动部门。但是,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从保险公司撤出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继续参加劳动部门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

鉴于以上特殊的历史情况,凡按黑政办发[1988]14号文件规定参加过“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中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的已经退休人员,应当视为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中断了缴费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补缴相应的费用后,可以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五、关于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招用的临时用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应当随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问题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外发[2006]35号)文件规定,凡属国家机关在编人员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其所在单位停发其工资,保留其编制和职务层次,工龄连续计算。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个人和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交款方式由单位和个人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未参保的由原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驻外外交人员配偶随任前已离退休的,随任期间的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继续发放;国家统一调整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时,按规定予以调整。

七、关于运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视同缴费年限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文件规定,运动员所在地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为运动员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试训运动员当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训运动员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连续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其试训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可暂不参加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单位应从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从在本单位试训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八、关于“统账结合”前按国家有关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确定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问题

“统账结合”前,有的市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允许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些城镇个体劳动者“统帐结合”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应当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与“统账结合”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从实行“统帐结合”年度算起。

九、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统帐结合”前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处理问题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黑政发[1995]74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统帐结合”前个人缴费允许继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也明确规定,“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因此,在城镇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统帐结合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当随同转移。

十、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基本养老关系人员),在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和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和其个人缴费中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十一、关于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2000年第14号令)第十五条对此也做了相应规定。

以上两个规定中征收的滞纳金,都是针对单位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没有及时为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因此原则上不应征收职工个人的滞纳金。但如果由于职工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单位不能及时为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的机制,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根据本人收入情况,选择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的任何比例作为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十三、关于国有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问题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按照这一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列入第一清偿序列,破产企业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经地方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仍不足清偿部分,应当由地方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予以解决。当地政府当期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做出分期偿还计划,签订协议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欠费部分应当优先偿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及个人欠费补齐后,方可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

十四、关于国有企业“并轨”人员替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问题 在我省国有企业“并轨”期间,根据国务院试点办有关要求,为减轻地方政府当期财政压力,在“并轨”工作后期对部分国有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挂帐”处理。在“挂帐”政策出台前先期“并轨”人员替企业缴纳的企业欠费,系原国有企业与“并轨”人员之间的债务关系。地方政府在处理“并轨”企业资产时,应优先考虑偿还职工替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

在国有企业“并轨”期间对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挂帐”处理的做法,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的特殊政策,其后的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不能再比照该办法执行。

十五、对招用农民工及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较多的劳动力密集型微利民营私营企业参保缴费问题

对招用农民工及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50%以上的劳动力密集型微利民营、私营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六、关于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十七、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到外省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省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到外省市企业(单位)重新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应当与外省市新就业地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在我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不再参加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不同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要求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在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保留,参保者应当继续按照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外省市就业结束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转回我省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直接由我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

十八、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省内本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规定:“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无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我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就业人员,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镇企业重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重新就业的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继续缴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如确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出示相关证明后,转入地及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时,其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劳社厅函[2002]190号规定办理。 ;

㈥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农村(含乡镇企业)居民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实施。第五条养老保险金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一般为17至60周岁;16周岁以下的,可由供养者为其交纳子女养老保险金。第七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地区和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投保档次。月投保档次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自愿选择20元以上者不限。在保障老年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也可交纳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调整交纳保险金的档次或停交保险金。恢复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补交停交的保险金。第八条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金均记在保险人的名下。第九条乡镇企业职工交纳保险金以企业为单位收缴,农民以村为单位收缴。劳动报酬按月、季、年收入的,分别按月、季、年交纳。第十条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起点为50周岁。保险人员可以自愿选择50、55、60周岁为自己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限。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月或按季发放,不得拖欠和平调。第十一条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如不足10年死亡的,其所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一次性给付所在村或单位用于死亡者的丧葬费或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领取养老保险金10年后仍健在者,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亡为止。第十二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连续投保30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无论何时死亡,均给付丧葬费200元。第十三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交纳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交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含集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定的管理服务费后,连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全部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退还所在村或单位用于死亡者的丧葬费或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第十四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迁往外地或农转非、招工、提干和升学的,将其保险关系和所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转到迁入地养老保险机构;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交纳的保险金总额(含集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定的管理服务费后,连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退还本人。第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因伤残、严重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费来源的,如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机构审核后,可将本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含集体补助部分),连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全部或分期退还本人。第十六条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和偿还欠款,不得虚报或冒领养老保险金。违者一经查出,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七条县(市)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及时汇入省保值、增值的指定帐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保值、增值利率。第十九条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对擅自挪用、侵吞养老保险基金、无故拖欠养老保险金和虚报冒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拜泉县农村社保卡养老保险交中档以后能每月能开多少钱钱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400元。
1、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拜泉县农村社保业务中,养老保险每个月是200元到600元之间。
2、如果交中档的话,以后每个月能开400元左右。

㈧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开支怎么算

摘要 您好,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截至目前,我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均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3元。

㈨ 黑龙江省鸡西市养老保险农村户口怎么交

网点缴费:2020 年10 月起缴费人可以到市区部分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窗口办理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手机银行缴费:为了方便缴费人缴费,邮政储蓄银行同时开通手机银行缴费方式,并逐步实现微信扫码缴费方式。
手机银行自助缴费流程:登录邮储银行手机银行→生活→更多→缴费充值→生活缴费→新增缴费(温馨提示:异地人员变更定位地址:鸡西市)→全部→社保公积金→社保医保→缴费内容(鸡西市六区选鸡西市市区城乡居民医保,鸡东县选鸡东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委托单位(鸡西市六区选鸡西城乡居民,鸡东县选鸡东城乡居民)→输入身份证号→下一步→输入手机银行交易密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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