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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1 15:31:08

① 我国养老保险的改革发展历程

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但长期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新老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进入80年代中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最大的时期。其几次改革举措在养老保险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到1998年底,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国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7%。有2727.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5%。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1459亿元,支付全国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为2073.7亿元。

社会统筹——均衡企业负担

1984年,我国开始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对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使退休人员多的老企业从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社会统筹确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从而使企业从各自负担退休人员的“自我保险”变为社会互济、共担风险的保险。到目前为止,全国己全部实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

三方负担——权利和义务的体现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的费率从1991年标准工资的3%到1997年的不得低于缴费工资的4%,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财政建立社会保险后备基金,在必要时给予补贴。实行三方负担,不仅扭转了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个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缓解了国家和企业双方负担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转变了人们的观念,增强了个人的参与意识,使参保者个人始终关注着养老问题。

三个层次——责任的重新定位

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实行的是单—的退休金制度。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本人工资75%~90%的退休金,这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唯—来源。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责任开始了重新定位,从而产生养老保险的三个层次,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政府统一组织,基本保险建立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待遇水平以满足基本需求为标准。目前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为60%。补充保险的建立是在国家政策规范下,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重在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得到不断的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个人储蓄性保险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依赖商业保险类机构进行的自愿性养老储蓄。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的体现

1992年前后,当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地不约而同地把下一个改革的目标转向了养老金支付方法的改革。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求在公平的前提下更好地体现效率,突出激励机制。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工资的11%。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由目前的5%逐步增至8%)。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待遇支付分为两部分:—是基础养老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20%左右;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全国统一制度——系统的管理体系建立

80年代中后期,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区域性管理,并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劳动力难以跨地区流动,阻碍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中央政府失去宏观上的调控权,地区横向攀比待遇水平,而分散风险的能力却很弱;极易导致资金的流失。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至此,完成了50年来由企业保险到区域保险再到全国统一养老保险的演变,从而在我国养老保险史上写下了最完美的一笔。统—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为:统一和规范企业个人缴费率比例;统—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支付结构和标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保险自身规律所决定,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走向市场化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1998年,行业统筹顺利移交地方管理,为统一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另附一篇:http://e.nulog.cn/detail.htm?628172】

② 养老保险具体有哪些规定有用吗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银行应按规定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六、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七、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
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九、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一、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③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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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在1991年就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1995年,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在1991年公布文件基础上,又重新阐明了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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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法律分析: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由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因此,国务院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发布这项决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一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⑥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哪些重大的改革

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在过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具备解决国民养老问题的整体方案。首先,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其次,现行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势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的考验;第三,现行方案的覆盖面还不够宽,面向农村人口(特别是非农业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尚未启动。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正在处于“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转向“为全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初期,但类似于美国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 (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尚未出现,表现在国家相关政府机构的行动缺乏统一法规协调,全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还未得到全面统筹考虑,养老保障的各个部分还需要进一步整合。
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暂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问题;
第二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1993—2000),试图解决代际间的公平问题;
第三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2000年以后),初步确立了多支柱养老体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中的一个层次。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运行。
我国城镇养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属于个人行为,通常不列在社会养老保险计算范围内。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要研究和解决中国当前养老保险体制变革中存在的问题,应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视野,从中国和世界养老制度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着眼,准确把握其发展的时代特点和重要历史使命:
首先,现行制度应尽快调整代际公平性问题。目前基本养老金由于存在“虚账”、非公企业抵制、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基本养老保障的作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堪忧。
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根据2003年初国务院在相关会议上的精神,这一试点将在多个省份推开,个别省份将沿用辽宁省试点方式。而辽宁省试点方式能够取得一定成功的关键点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担了相当比例的资金,注入到基本养老金(第一支柱),做实第一支柱,为发展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础。国务院要求沿海发达省份则自行解决资金缺口。但实际上,这一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没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已经高达1万亿至3万亿元。同时,社会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到劳动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类公共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平均水平约为30%。另外,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项目来看,中国一些地区缴费总额已达到工资总额的 30%左右,这个比例明显高于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缴费水平(当然,这没有计入非工资性收入)。较高的缴费率影响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这导致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参保。而为了维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进一步提高缴费率,于是有更多的企业选择逃避缴费。
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中央政府重要的总调节基金,将在未来发挥重大作用。现在,其运作的重要环节都已经确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规范(如资金来源、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投资方式、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但应进一步多渠道尽快充实基金资产。
其次,现行制度还应尽快调整代内公平性问题。企业年金作为非强制性的养老保险,设计、利用更多的税收政策鼓励各种类型的投资计划,如采用抵税、缓税和免税的优惠方法等,可以促进其发展,提高其替代率,减轻基本养老部分的财政压力。
从目前全球范围看,许多国家仍采用较单一的社会保障体制。长期融资不足,积累不平衡,投资回报低,支付困难,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等都对这种体制带来很大挑战。美国养老保险体制是社会基本保障和私人投资、储蓄积累两种形式的结合,但也面临着同样的压力。历任政府在此问题上都有新的改革或修正方案提出或实施。但中心点基本一致:除保留现有的强制性养老保障体系外,还应大力发展建立自愿性的各类退休或退休补充体系,进一步降低替代率,形成更多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
有些国家企业年金计划达到较高的覆盖率和替代率,很大程度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当然也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避免雇主或雇员借此逃避国家税收。

⑦ 企业是从哪年给职工交养老保险的(92年以前的)

从1986年开始来给职工交养老保险自。

国家从1986年对于国企招工,就实行了合同制,同时缴纳养老保险,1991年国家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

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件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由于各地进展不同,实行缴费时间也不相同,具体时间,要根据各个省市规定执行。

(7)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但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⑧ 乡镇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何时执行的请问

根据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 )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办法具体由民政部负责。根据我们的了解,民政部也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该方案草案已经在几十个试点县(市)试行了一个阶段。在这些试点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集体补助以村、乡镇企业为单位,具体补助的方式和标准由村或乡镇企业确定。个人缴纳或集体补助可以根据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整。投保年龄以20周岁为起点,满60周岁停止交纳。
当然,这些试点工作只是为将来农村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事业提供一个参考的方向。在现阶段,农村的乡镇企业并不在法律强制要求的必须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农村的乡镇企业并不是必须要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农村的乡镇企业可以自愿为本企业员工办理养老保险。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农村乡镇企业目前还不属于强制性要求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范畴,因此要特别注意划清乡镇企业的范围,不要让乡镇企业的名义成为企业规避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义务的借口,切实实现对员工的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71条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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