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法律分析: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由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因此,国务院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发布这项决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一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B.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哪一年颁布
我国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最早从1995年1月1日建立。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开始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并从一九九二年四月开始个人缴费。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建立养老保险通常账户和个人账户,退出了两套方案,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择试行,各地开始建立个人账户,但建立的时间不一,最早的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最晚的建立于1998年元月1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统一了各地养老保险制度。
二OO五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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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规范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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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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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江西省《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那个时候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当然仅仅限于全面所有制企业。直到1995年,国家才将养老保险的缴纳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1991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一、允许不同地区出台不同规定,由全国一盘棋到因地制宜。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二、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1995年3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1997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1998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五)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省、区、市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一次到位。
1999年1月,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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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到2000年,在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保障水平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各地要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国有、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广覆盖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非公有经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凡在城镇范围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第三条继续巩固和发展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办法。在国有企业省级统筹的基础上,从1998年开始将城镇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年1月起,将集体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第四条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由目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改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集体企业缴费比例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从1999年1月起统一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从1997年7月起,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6%。第五条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到3%。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确定的利率记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邯郸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划入部分自1998年1月起不再记入个人帐户。第六条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实施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制度平衡过渡、待遇水平基本衔接的原则,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人”过渡办法由省劳动厅研究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第七条职工下岗、停薪留职后,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再就业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其档案保存单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支付。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实行银行代扣、审计监督、宣传教育、群众督促等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强化基金收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减免企业应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凡职工能领取工资的企业,必须按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故意拖欠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其法人代表不得评优、评先,不得享受各种奖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应当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并做好宣传工作。省将养老保险覆盖率、基金收缴率和省级统筹基金的到位率作为对各市的考核目标。各地要严格按省下达的年度收支预决算执行,并按照基金调剂计划,将应上解到市和省的基金及时上解,应下拨到市、县(区)的基金足额及时下拨,以保证离退休金的发放。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层层建立基金收缴岗位责任制,并按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罚。
G.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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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宁波两年和杭州十三年保险等退休有没有退休金
有。
浙江省养老保险早已省级统筹,浙江省内计算办法相同,宁波杭州退休待遇完全一样,不必纠结。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2006〕48号
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I.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237号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直接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参照合同制职工身份确定。
(二)一次性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三)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20%。
(四)缴费指数。
一次性缴费指数=缴费基数÷申请办理缴费时所在市社会保险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缴费费用。
一次性缴费的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四、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缴费年限。
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缴清全部费用的时间为申请人的首次参保时间。
(二)视同缴费账户。
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由一次性缴费受理地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三)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直接纳入人员。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按83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初始值,再按照当地实施83号文以来当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将初始值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实施之月的标准发放,之前不补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1.本通知实施之月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96号文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计发基数为缴清费用当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可按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在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条件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本通知实施之月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一次性缴费受理地
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七、待遇核发地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最后参保地为待遇核发地。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受理地即为其省内的最后参保地。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76号文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办理程序
(一)缴费纳入人员。
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反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一次性缴费申请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手续和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直接纳入人员。
直接纳入人员由原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公示7天无反对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确认。经确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资格审核,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
经办规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起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十、其他
(一)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符合第一点其它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第三点和第四点的规定缴费、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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