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上海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上海市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通常是表现在三个方面。
比如在上海依照最少每一年500块的规范交费,政府部门每一年补贴200元,每一年记入个人帐户资金为700元,交费15年个人帐户资产为10500元,每月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为75.54元,养老退休金为1200元,总计每月养老保险金为1275.54元;假如交费20年,个人帐户资产为14000元,每月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为100.72元,养老退休金为1200元,超出15年部分是5年,提升养老退休金100元,总计每月养老保险金为1400.72元。
总的来说,上海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幅度是非常大的,具体补贴具体内容包括了依照交费规范补贴、伤残人交费补贴、养老退休金补贴等三个方面。并且对于缴费年限高于15年以上一部分,还需要提升鼓励性的养老退休金补贴。
❷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
(二)农、副业从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第五条(义务与权利)
单位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决策机构)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县(包括有农村的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审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划,研究和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第七条(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第八条(承办机构)
市、县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承办机构的具体设置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缴费对象)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单位缴费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达到,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此期间缴费比例递增的幅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列支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第十二条(缴费比例的调整)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养老补助金的提缴)
乡、村两级原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继续提缴。本办法实施以后每年提缴的金额,应当能够承担此项养老补助金的支付。第十四条(缴费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办机构核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缴清。
❸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第四条(税收优惠)
国家对企业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第五条(原则、义务和权利)
养老保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登记、变更和注销)
企业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歇业、破产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辞职、自动离职和被企业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第八条(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九条(缴费基数)
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四月一日予以公布。第十条(缴费比例)
企业按本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缴费,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的部分不再缴费。
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高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缴费基数时,企业应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基数总额作为基数缴费。
企业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一条(缴费比例的过渡)
企业缴费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从一九九五年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为百分之十七,以后每年增加三个百分点,至一九九八年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第十二条(费用列支)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缴费办法)
企业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企业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第十四条(个人帐户结算)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第十五条(个人帐户内容)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百分之八记入的数额;
(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❹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每年个人缴费分为500—3300元12档,待遇则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2、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3、区县政府为本辖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
4、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代缴。
5、重度残疾人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人员,个人不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区县财政代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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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三、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四、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追缴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可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并可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内,缴费单位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期限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缴费单位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务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
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缴费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缴费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漏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故意不征、少征、漏征、挪用养老保险费,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应当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订。
❻ 上海养老金标准
法律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个人社保退休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即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金和滚存的利息。
个人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衍生问题:
养老保险应该如何交纳
如果当事人有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应该由单位与劳动者共同交纳,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缴。如果当事人没有单位,是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则应该由当事人每月自行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❼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第十条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当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❽ 上海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国家人社部公布了养老保险新政策后,各地陆续对于省内市具体情况拟定了合适省内市的新政策,作为缴纳社保工作人员,要立即积极根据政府部门门户网、新闻报道、党建报刊等官方网规定的方式掌握当地颁布的养老保险新政策。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一些哪些信息呢?律图给你解释。
一、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关养老保险转移
凡参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上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流动性工作的,其基本上养老保险关联的转移延续,依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有关贯彻执行国务院分享城区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联转移延续暂行规定的通告》(国家人社部发[2009]18花了7天时间)、《关于做好城区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联转移延续多个实际难题建议的通告》(国家人社部发[2010]70号)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之上是有关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一些哪些信息的解释。新政策的确立是因为更强综合养老保险基金的应用,增加满足条件的未交纳个人社保的员工在本身有意向的情形下能够一次性补交全额的养老保险花费,那样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到养老保险金了,新政策提升的这一条文是十分个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