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摘要 亲你好麻烦你稍等一下。
2. 湖北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二)政策法规处。(三)规划财务处。(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七)军转干部综合服务处。(八)职业能力建设处。(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十二)农民工工作处。(十三)劳动关系处。(十四)工资福利处。(十五)养老保险处。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十七)工伤保险处。(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二十二)人事处。石家庄人社局是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单位,石家庄人社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简称。石家庄人社局处室职能办公室(人才兴市办公室)
·人事处
·政策法规处
·综合规划处
·社保基金监督和财务处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社保基金监督和财务处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人力资源市场处
·军官转业安置处(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县级)
·职业能力建设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职称管理处(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劳动关系处
·工资福利处
·养老保险处
·工伤保险处(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农村社会保险处
·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职位管理与任免处考试录用处
·考核奖励处
·培训与监督处所属单位职能石家庄市外国专家局
·石家庄市高级技工学校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职责
·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职责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责
·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主要职责建议你登陆石家庄人事局咨询,上面介绍得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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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北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请参考今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今后“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那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经过哪些手续,办理时限多久,这是打算办理的参保人极为关心的问题。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英和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孙迎国、省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在网上解读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办理异地转移,不用“两头跑”问:如果我已经离开了原参保地,并在新就业地又参保缴费了,为了接续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非得再跑到原参保地去一趟吗?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只要流动就业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准确告知原参保地为何处、原工作单位的名称,就可由新参保地与原参保地电话联系,办理转接手续。另外,在目前社保信息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全国社保机构信息库,已向社会公布所有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电话,以方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咨询本人参保缴费情况,并便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点对点”地协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办理时间最长也不会超过4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可将所缴纳的20%转走问: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转移养老保险时,是否可以将所缴纳的20%全部转走?答:灵活就业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是与其他人员一样转移资金: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二是统筹基金,即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由于统筹基金部分也是由本人缴纳的,实际上就是个人缴纳的20%全部转走。缴费年限不够的,江苏户籍可续缴问: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那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如何处理?答:如果你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中止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江苏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流动工作,只能在一地领取养老金问:对于一个经常跳来跳去的打工者,在各个地方都有参保记录,那么老了之后如何享受养老金待遇呢?答: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以免相关地区相互推诿。《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总之,要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抓紧制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施意见,省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暂停办理,待实施意见一出台,即恢复办理。虽然具体的实施意见还没出来,但执行的时间是从2010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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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新农保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试点县(市、区)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十三、未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方可按本《实施意见》自行开展试点,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5. 湖北省 养老保险 退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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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职工办理退休提交《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职工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十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直企业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3、国家和省其它有关退休审批问题的政策文件
二、审批条件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职工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审批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退休书面申请,单位或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
2、单位或代理机构向养老保险科提交申请材料,养老保险科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实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6.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保险费交纳第五条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第六条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第七条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组织投保。第八条保险费分按月交纳和一次性交纳两类。按月交纳标准设2、4、6……元等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设200、400、600……元等档次。第九条投保人可根据其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也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的变化相应调整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第十条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应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对象。
乡(镇)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起过17%)提取并税前列支。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纳保险费的,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暂时停止交纳保险费;恢复交纳保险费后,对于停止交纳期间的保险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交。第三章养老金给付第十二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交纳保险费的档次及年数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期间调整过交纳保险费档次的,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所积累的保险费金额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
养老金给付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的,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应及时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第十四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第十五条投保人将非城镇户口迁往异地的,若迁入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以及集体补助的全部本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退还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专学校等原因将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转入单位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转入其所在单位投保的保险机构,或将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退还给本人。第十六条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和管理。第十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需现支付的养老金外,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使其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是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存入金融机构。增值部分并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直接用于投资。
7. 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处是哪几个工作人员
摘要 感谢亲的耐心等待,已为您查询到以下信息。
8. 湖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现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是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湖北是否在试点啊?下面是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你可学习参考一下.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劳办发[1997]116号、鄂政发[1997]73号合鄂劳险[1996]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职工身份证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贮存额情况大呢感。
三、职工个人帐户从1995年1月1日其开始建立。1995年1月1日其按本人月缴费工资11%的数额划入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上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1995年1月1日前,单位合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不记入个人帐户,单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计算利息,年结算一次。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其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由省劳动保障厅每年予以公布。
五、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计算方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限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其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上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六、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其按规定补齐欠缴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保存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省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
八、个人帐户的转移。职工调动时,职工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转移手续。转移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除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相应转移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上年个人帐户本息之和当年个人帐户划入本金。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办理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封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帐户的建帐及转移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执行。
(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调动工作时,单位和职工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九、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个人帐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予以封存。
十、经办机构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将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缴费情况以及职工个人帐户增减变动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
十一、本办法生效以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予以保留,本办法生效后按本办法执行。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计发办法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下文之日其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9. 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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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原名郧县,隶属于湖北省十回堰市
郧县人力答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成员名录
张海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王大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
李占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养老保险局局长
黄贤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军转办主任
魏弟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董家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明正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合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
李勤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赵鹏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