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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养老保险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23 22:51:16

㈠ 2020年厦门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0年厦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16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1700元。

2、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020年厦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16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234元。

注: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在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自由选择社保缴费基数,城镇职工依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社保的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㈡ 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公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共同承担或农村公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农村公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村办集体企业、联户、户办企业、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农场林场(以下简称村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列厦门市非城镇户口的公民:
一镇政府招聘的职工;
二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民办教师、义务兵;
三个体经营者;
四其他务农者、务工者。
前款第二三四项公民的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59周岁。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个人储备积累以及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投保,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发展规划,指导各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使用。
区民政局指导镇、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区及所辖各镇、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养老金的发放。第七条市、区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储、建档等业务。
镇设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村设立代办站,负责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第九条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并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第十条同一集体组织的投保人,均有权享受该集体的补助。
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和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人。第十一条村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7%提取,提取的集体补助在税前列支。个人应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阶段性缴纳。按月缴纳标准最低为10元,每增加2元为一档次;阶段性缴纳标准最低为1000元,每增加200元为一档次。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和所在集体视经济状况而定。第十三条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投保人所在集体统一组织缴纳;阶段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以在若干年内缴一次,也可以在任何一年内缴一次或多次。第十四条允许个人预缴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但预缴最长不得超过3年,补缴的,其总缴费年数最长不得超过40年。
对个人预缴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助。第十五条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所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
投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在指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恢复缴纳后,原暂停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投保人在被监禁、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应继续投保,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但不得享受集体补助。第十六条投保人迁往外地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转至其迁入地。迁入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退还本人。第十七条投保人被招工、招干、提干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第三章养老金给付第十八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民政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第十九条投保人未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需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第二十条投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核定后,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㈢ 厦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缴交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4%;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1800--1837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㈣ 厦门失地养老保险退休一个月多少钱

因为厦门社保缴费比例受到户籍影响,所以要注意自己的实际情况。厦门本地户籍,社保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承担16%和8%养老保险,7%和2%医疗保险,0.5%和0.5%失业保险。单位还要单独承担0.7%生育保险,0.8%残保金和0.4%工行保险。但外地回家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承担3%和2%,而且个人不用承担失业保险的费用。

厦门2022年社保个人交多少钱?还是需要确定好社保缴费基数的情况,一般按照最低缴费基数2030元来参保即可,本地户籍五险每个月需要缴纳922.1元,外地户籍社保要缴纳764.91元。所以要确定好社保缴费基数后,再去确定每个月的社保费用,社保缴费基数越高,那么承担的社保费用也同样会提升。

厦门养老金一个月拿多少钱跟自己的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厦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厦门养老金低的每月几百元,高的几千、甚至上万元。厦门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3)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㈤ 厦门社保最低标准2022

法律分析:1、本市户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外来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缴纳比例为20%。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2%,个人8%2、厦门本市市民社保缴纳比例如下: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4%,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3、外地人员社保缴纳比例如下: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4%,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厦门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为5061元,厦门本地户口的医社保一般是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基数为3036.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㈥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第六条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统一办理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50%,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2%。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7%缴纳,个人按5%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缴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但是用人单位费率不得超过20%,个人费率不得超过8%。第十条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必须凭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书到社保机构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在15日内到社保机构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四)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批准的,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㈦ 厦门社保养老保险735.2医疗保险367.6是什么档位

此缴费基数为最低档。
2022年1月起,全国各地将统一执行我国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统-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8%。养老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2022年1月起,广东省、厦门市等地将调整单位养老保险费标准,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市,统一将调整为16%,对于单位而言,人均缴费金额上涨了。
社保缴纳个人具体交多少钱,与在职员工缴纳的是一样的,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但是因为地区不同,所以在比例和基数方面都存在差异,费用方面也有一定的关联。

㈧ 厦门五险一金缴费标准2021

法律分析:1、养老保险缴交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2%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1800--17442)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缴费基数:3488.4--17442)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5%个人缴纳比例:0.5%缴费基数:≧1800)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即1800元)

5、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7%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3488.4--17442)

【外来人员】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2%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即1800元)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3%个人缴纳比例:2%以2019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即3488.4元)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5%,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即1800元)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即1800元)

5、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职工个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7%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3488.4--1744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㈨ 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职工:
(一)企业的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第三条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计发办法。第五条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养老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滞纳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第七条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第八条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本上年底人月工资总额的3%,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九条个体工商户业主按本人月收入的23%缴纳。
个体工商户的雇员,由业主按其月收入的20%,个人按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条单位和职工作为缴费基数的月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的,按60%缴费;职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300%的,按300%缴费,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可将超过部分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作为缴纳职工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退休费用开支状况,可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二条鼓励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给予支付;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第十三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单位经济困难,暂时确无缴费能力的,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第十五条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单位财产时,应优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录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依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十九条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称缴费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第二十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计发,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至20年的,按15%计发;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开始,缴费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应提高0.5%。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10年以上的,缴费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在此基础上,保留原特区补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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