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关系时是怎么做的额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Ⅱ 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概述扩展阅读: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办理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各项养老保险权益合并计算,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出具参保凭证。
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停保状态下,携带身份证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缴费情况为其开具《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二、转入申请登记。
参保人在转入地参保缴费后,携带身份证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到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参保人只需完成上述两个手续,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对接转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后,将参保人的社保关系转出,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后,及时为参保人录入转移信息,办结转移手续。目前,广东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注意,如果参保人不能亲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则需持本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代办转移业务。参保人如有疑问,可在办公时间致电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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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养老保险转移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先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2、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联系函》后办妥转出手续,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转移基金。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办妥转入接续手续,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Ⅳ 如何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方法是: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前,首先到原参保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凭证是全国统一的。
二、然后到新就业地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随单位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参保)。
三、携带以下资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要求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按规定调阅《人事档案》。
四、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五、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符合转移接续条件后,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的时限及流程为参保人员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Ⅳ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于2009年12月22日讨论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实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办法》的制定颁布是一项利国利民之举。
一、《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助推器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要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占据重要位置。我国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集中爆发,异常的严重,预计2010年和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如果没有比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受到严重的制约,就是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难免保障缺失或者保障无力的严重问题。在严峻的老龄化形势面前,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长期以来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碍就是劳动力资源跨省、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问题,尤其是进城劳动的1.5亿农民工,他们之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或者即使参加,一旦离开工作的城镇也纷纷退出保险,根子就在于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实现跨省、区转移接续。专家学者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议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农民工更是翘首以待,盼望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随工作地区的转移而转移。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七大在明确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同时,在论述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问题时特别指出:“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的无缝隙地转移接续。可见《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
二、《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区转移接续且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题目,就画龙点睛地说明了其核心作用。《办法》在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区、直辖市转移接续方面,可谓安排周到、服务到家。
首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要职工提出申请即可,其他皆由有关部门办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办法》不仅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职工的新就业地与原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而且是限时完成,省去了职工往返劳顿之苦。
其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充分照顾到了职工的利益。《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上述“4050”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他们多来自中西部地区,他们能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往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出色并且工作的时间比较长,否则用人单位是不愿意为他们缴纳数额不小的保险费用的。随着中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他们有可能返回家乡就业,但是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地有利于提高他们退休后的保险待遇,故办法规定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不转移,而只临时性转移。这是人性化管理的生动体现。
第三,流动就业的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参保人员绝对有地方享受保险待遇,不会出现不同地方相互推诿的问题,同时规定了享受保险待遇地以缴费满10年地确定的原则。这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最大化,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三、农民工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农民工自己
《办法》公布后,有人发表文章说,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缴费时间长,尔后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就业,退休后在穷地方领取养老金得不偿失;甚至有人说,《办法》中有陷阱。其实这里面的误解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如果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长超过十年的,或者是女年满40、男年满50岁的,其退休后的待遇是在缴费满十年或者是在原养老保险参加地——经济发达地区领取养老金,基本不存在降低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其次,对于年纪较轻的人而言,他们可能工作时间短,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继续工作,还是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完全由他们自己权衡选择,这里根本不存在强迫的问题。何况,国家正在采取扶持中西部发展的有力措施,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和贫富差距乃是大势所趋,若干年后我国各地的收入差距必然会缩小,即退休职工的待遇差别也必然会减小。
第三,职工退出基本养老保险,充其量得到的是自己已经缴纳、进入自己养老账户的那点钱,而带不走的是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占工资20%左右的大头。这部分已经进入社会统筹的钱,只能一分不少的留在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职工退保,可能偷着乐的就是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其没有大局意识,过于看重自己的经济利益的话),吃亏的唯一人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保人。按照现在有关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缴纳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多数地方是这样的),职工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因为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即在这项制度的设计中,职工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的缴费,最终全部用于职工退休金的发放及其服务上,这也意味着,职工的退休金自己承担1份,统筹部分承担2.5份。职工一旦退保,得到的是其一,丢失的是其二点五,这才是典型的捡芝麻丢西瓜典故的现今版。职工万不可人云亦云,轻易退保,如果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办法》尽管是暂行的,但是其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初衷是不会改变的,只是在贯彻实施中,可能存在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不足,而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但是其完善过程中只能是更有利于参保职工利益的有效维护,有利于有关机构之间利益的合理协调,从而充分调动职工参保和有关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积极性,而不会是其他。基于上述分析,在举国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当今,完善社会保障,实现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社会保障的大网已经基本织就,我们怎么还能对《办法》持观望或者怀疑态度呢?对其不足之处可以善意提出,无据指责真是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