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阳光保险集团的大富翁两全保险B款的问题
阳光保险公司,可以值得信赖。不会麻烦。商业保险:是集社会(参保人员)力量为少部分被保险人在遇到某些(如: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健康 …… 等)人身风险时提供应有经济保障的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它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的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它就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它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购买,买的多,保障多,买的少,保障少,不买就没有保障),它的定位应该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购买原则是:自愿原则。
这两种保险的共同特点: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经济保障。社保是一定要买的,因为它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至于商业保险买与不买?你最需要买什么险种?买多少?那要根据你自己的需求和经济支付能力来确定。
买保险买的是保障,而保障是人人都需要的。所以,买保险之前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保险?为什么要买保险?我最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保障?我需要多少这样的保障?就我现有的能力能买多少我需要的保险产品?如果你真想给自己和家人买一些保险,建议你:
1、首先学习和了解一些保险知识;
2、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3、明确自己对保险的需求;
4、按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投保。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踏踏实实享受。不然的话,由于自己一时的无知,换来的可能是今后无限的烦恼。
对于成年人来说,买保险应该先买社保,之后,可以选择买一些商业保险进行补充。因为,社保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买商业保险有一些基本原则,如:先大人,后孩子;先基本,后完善;先近后远 …… 等等。了解并遵循这些原则,应该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到保险网上去看一看。或者找一位有责任感、业务精通的高素质保险业务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咨询。
意外伤害、健康问题和养老问题是每一个人随时可能遇到的人生最大风险,一旦遇到这样的风险,它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命运。所以,这三个风险应该是每个人必保的。
给未成年人买保险,主要是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中的学平险、意外伤害综合险、终身或定期健康险。如果孩子现在年龄太小,想给孩子买的某些保险产品可能会受到一些政策性规定的限制,所以,可以先给孩子少买一点健康险,如果有可能,可以再附加一份住院津贴险或住院医疗险。
另外,还可以考虑在社保局或街道办给孩子买一份少儿住院互助金(大约是40-50元左右/份/年),这样,孩子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障会提高一些。待孩子年龄稍大一些,再给他买一些适合他需要的险种。
不少的人买商业保险之前,只有购买的欲望和冲动,而没有认真地去了解一下相关的保险知识,听业务员三说两说的就买了。拿到保单后也不再认真地看一看其中条款的内容,事后跟别人聊起来,才慢慢感觉到自己对已经买的保险到底保的是什么都不清楚,或者发现自己买的保险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产品。那个时候的懊悔将是追悔莫及的。有鉴于此,建议你还是先学习、了解,再决定购买。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
一般来说:每个人理想的基本有效保障:终身健康险应不低于30万元;意外伤害险应不低于20万元/年;养老险应不低于10万元。商业保险并不是有一份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但也要量力而行。
对于工薪族来说,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应该在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少了,保障度可能会显得不足;如果超了,可能会对你的日常生活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有一些要求,即:一、被保险人必须是健康体。二、投保人应该有稳定的收入和缴费能力。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赔付金额不超过5万元。
买商业保险(无论什么险种),肯定是:越早买越好。因为它有一个规律:在保障度一样的情况下,所交保费是随参保年龄的增长而增长的。
保险是一门学问,买商业保险需要的是:要有一个有周密的统筹计划安排和循序渐进的心理准备,不要设想一次投入就能解决一生的保障需求。或者,买一份保险就想为自己提供多方面的保障问题。
正确的投保做法应该是:
1、买保险前的学习和了解非常重要。尽量多学习一点保险知识,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2、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
3、选择一个有责任感、诚实可信、业务精通、从业三年以上能为你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高素质业务员为你提供服务,这一点很重要;
4、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险种组合;
5、收到保单后,应在7天内多次认真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如遇不解或疑问,应随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进行咨询。如对所投险种不满意,10日之内可以无条件退保,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免受损失。所以,投保前的前期选择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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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有谁了解阳光人寿保险 万能和大富翁险种
你好,险种没有好或者不好,只有适不适合你的需求。
万能的特点就是缴费灵活。举个例子,传统险种要求你每年一定要交费,如果超过了交费期限,那么该合同可能就会失效,等发生意外的时候失去了保障在作用。万能的特点就在于,你交了几年之后手上暂时没有多余的钱,可以暂缓交费,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万能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可以做部分领取,你可以在急需用钱的时候从保单的个人账户里面领取一分部。其他的特点可以咨询您的朋友,但是提醒您一定要弄懂了才买,不要买人情保险。
阳光的万能的一个优点就在于做部分领取的时候每年前四次是不收取手续费用的,这个您可以去和其他公司的万能作对比。如果是给6岁的孩子投万能,我建议您可以去考虑下少儿万能,阳光的少儿万能的初始费用比例很低,远远低于成人万能和其他险种。
另一个是大富翁,大富翁是阳光今年推出的新产品。它的特点是本金安全、年年收益、高祝寿金。具体一点就要从保险责任讲:
1.生存保险金:每年返基本保额的20%;
2.祝寿保险金:60周岁的时候返基本保额的200%,当然还有60周岁那一年每年返的20%;
3.满期保险金:80周岁时返回累计已交的所有保险费;
4.身故保险金:返回前期累计所交保费以及所产生的红利;
5.生存金累积生息:每年返的生存金及祝寿金如果到了领取日而没有领取,存留在公司以复利累积生息。
您可以请您的朋友打一张利益演示表给您解释具体的金额,这样比较有针对性,而且也比较清晰。
个人建议:保险这种东西首先要保大人,家里的顶梁柱才是最需要保护的,可以为妻儿撑起一片天空。
如果偏向于投资型,可以选择为孩子保大富翁,保单产生的生存金和红利可以大人取出来为孩子做教育基金或者作为养老金,而保单可以一直持续到孩子80岁,孩子养老的问题也有了补充。
如果偏向于保障型,可以选择万能,或者其他的高保障的消费型险种,这个可以去问业务员,请他给您做参考。
还是上面说的,保险是好东西,但是要适合自己的才叫好;一定要弄懂了才买,不要买人情的模糊保险。
Ⅲ 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强制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支持和规范发展的,以自愿性、市场化运作为基本原则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包括企业年金、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及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体系。(一)第一阶段:“补充养老保险”的首次提出及初期发展(1991—1999年)。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于1991年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性质和经办方式,推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实践阶段,1995—1999年间,中央及地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纷纷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及部分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利用自保机制涉足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领域。
这一期间,国家允许地方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予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4—1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使得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获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了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历程中的小高峰。(二)第二阶段:企业年金一支独大发展时期(2000—2006年)。由于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属于新生事物,经验不足,业务发展中出现了多头经营、监管真空及部分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1999年底,国务院对补充养老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将包括石油、煤炭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其他行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归属商业保险,由中国保监会监管。
此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企业年金”的经办模式。随后,联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等若干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企业年金的政策框架,并在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发文明确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
这一期间,社会保障部门受托管理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均转制为企业年金,超百亿元的托管资金规模使得企业年金成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绝对主体,导致社会普遍认为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商业保险领域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则难以享受各地给予企业年金缴费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8.33%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三)第三阶段: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2007年至今)。为推动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争取其与企业年金同等发展地位,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企业团体养老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指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是印发《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第4号),解决养老保险行业的规范问题,使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具有显著的养老特色,具备了与企业年金等同的功能。
三是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扶持政策,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享受财政奖励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在上海试行税延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上述举措的实施,逐渐推动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获得与企业年金等同的政策扶持,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呈现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共同发展的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给予团体投保企业保费支出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国家税收政策层面统一了包括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内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享有的优惠权利,为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开拓了空间。
Ⅳ 什么是商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跪求啊
商业养老保险是相对社会养老保险来说的。
通过公司(或者户籍地社保所)参加的为社会保险(工作时,是国家强制企业给员工参加的),其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失业、工伤”共五险。
商业保险是完全自己缴费,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险种,商业养老保险,就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如国寿、平安、太平洋等等)购买的一种专门老年时返回的险种。
Ⅳ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的,通常情况下是由企业自行为员工缴纳的,是属于附加保险的一种。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之后,专门为企业职工建立的。
补充养老保险是这样领取:
(1)职工等到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纪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保险;
(2)如果职工在职期间不幸死亡的话,那么就是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领取的;
(3)职工想要出国定居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4)职工如果患上了重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Ⅵ 商业养老保险大家觉得好吗
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时,可以选择期交保费,也可以选择趸交,也就是一次性缴纳所有的保费。
一次性缴纳所有保费的好处一方面是手续简单,能够省去每年都要缴纳保费的麻烦,另一方面,趸交相对来说比期缴总额要便宜,但考虑到一次性支付资金的利息成本和机会成本,这点优势并不大。所以,如果不是手中资金充足,或者是收入高但是不稳定,亦或者是到了一定年纪想要补充商业养老保险这些情况,建议大家还是选择期交保费。
如果资金紧张,不适合选择一次性缴费,还有期缴保费可以选择,其本身也是有不少优势的。一是每年缴纳一定的保费,不会造成太大的经济压力,二是缴费期间如果有需求,还能够增加附加险,三是如果有保费豁免条款,期交保费还能享受这一条款带来的好处,四是如果觉得保障不完善不适合,还有机会能够修改。如果大家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向,它作为一种长期型的保险,建议大家最好选择期交保费比较好。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Ⅶ 阳光人寿保险的大富翁保险怎么样,收益有保障吗
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事由,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可以完全说明,保险公司是很难破产的。其实在某种程度来说,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比商业银行的还要高。商业银行破产时可以赖掉所有储户及债主的钱.......雷曼兄弟银行破产就是例子....... 还有,保险的红利跟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有关,是不确定的。
Ⅷ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保补充,哪个险种好
需要根据个人情况来选定不同的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