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黑龙江省退休工资涨多少
2018年黑龙江省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整体涨幅5%。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的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照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黑龙江省2018年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办法没有发布,可能在本月下旬或者下月具体实施,请耐心等待。
㈡ 黑龙江省伊春市国有企业退休26年工龄退休金一个月能开多少钱
基础养老金等于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8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76%增加。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㈢ 黑龙江企业退休养老金2022年涨多少
法律分析:
上调幅度在5%左右。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与基本养老金挂钩:在退休人员本人2018年度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0.76%。
3、适当倾斜
(1)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3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每月增加15元。
(2)高龄退休人员;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4)企业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此次养老金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军转干部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平均水平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衍生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容?
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㈣ 黑龙江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黑龙江省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2017年,黑龙江省由地方财政出资,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黑龙江省自行承担10元);2018 年,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黑龙江省自行承担20元)。凡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均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㈤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对账制度,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第五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照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下列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单位应缴费额;
(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个人应缴费额。实行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期限为每月二十五日前。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费。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对其自行申报的单位应缴费额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暂按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的缴费数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的应缴数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结算。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也可以采取网上等其他方式申报缴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地方税务机关直接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费凭证;通过网上缴费或者由银行代为扣缴的,由银行开具缴费凭证。对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费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和银行不再向职工个人单独开具缴费凭证。第十三条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因计算错误、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费款多缴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超出部分予以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本人。
地方税务机关追征入库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据实记账,追加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㈥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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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已经开始不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了!
关于补缴的费用,一般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补缴20%,满45岁的男性、满30岁的女性农名,最高能补缴10年;而满60岁的男性满55岁的女性农民,则能够补缴15年。虽然在2018年已经不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了,所以,建议大家最好是按月进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后并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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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们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国家早已经统一,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不过黑龙江省在2018年出台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人社规【2018】21号),主要是依据国发2005年38号文件的原则制定的,对于有关的退休待遇计算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
基础养老金等于该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现在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般称之为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相应的计发基数是由黑龙江省上一年提前公布,并不是使用的社平缴费基数计算。黑龙江省2020年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为5120元,比4835元还是高出一部分的。
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主要指的是当地统账结合以后,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如果是100%档次缴费,一般平均缴费指数假设为1(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会有偏差,主要是因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因素)。
缴费年限30年,在平均缴费指数是1的情况下,实际上就可以领取30%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