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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20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8-17 02:38:29

Ⅰ 山东泰安市退休,养老金2o2o年增长多少怎样计算

山东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快看你能涨多少
原创 一号文 人事一号文 7月20日
公告通知
刚刚,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共同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9号),确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体、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又分为两部分:

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以下挂钩调整办法:

(1)企退人员按缴费年限挂钩

企退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
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月增加额

15年(含)以下部分

1.5元

16-25年部分

2元

26-35年部分

2.5元

36-45年部分

3元

46年以上部分

3.5元

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一年计算。
举 • 个 • 栗 • 子

张先生,企业退休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33年8月,即按34年算。张先生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1.5+(25-16+1)×2+(34-26+1)×2.5=65元。

人事一号文给大家列了一个表。

(2)机关事业人员按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挂钩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根据本人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 32 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职务职级调整系数表

类别

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层级

调整系数

公务员(含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管理人员三、四级)

5.3

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管理人员五、六级)

2.91

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管理人员七、八级)

1.67

科员、办事员(管理人员九、十级)

1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一到四级)

4.74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五到七级)

2.81

讲师及相当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八到十级)

1.67

助理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十一到十三级)

1

工勤人员

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三级以上)

1.67

中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技术工四级、五级、普通工)

Ⅱ 鲁人社规2021+4号文件

摘要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

Ⅲ 山东2020退休社平工资公布

法律分析:人社部财政部公布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数据。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Ⅳ 淄博:养老金调多少咋调的记者帮你问了

淄博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上调,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补发的养老金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6号),淄博市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在调整办法上,按国家要求,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保持统一;在调整时间上,淄博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补发的养老金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原则,按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养老金。

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原则,具体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2021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6%确定月增加额。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7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Ⅳ 山东省退休金上调方案何时出台

法律分析:2021年6月25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8号),确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定额调整,主要体现社会公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养老金,适当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调整水平。

挂钩调整,主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具体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所有退休人员均按本人2020年底基本养老金的1.2%挂钩调整;第二部分,所有退休人员均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阶梯式提高挂钩调整数额。

适当倾斜,主要是适当提高高龄退休人员的调整水平,对达到70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多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这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三条 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Ⅵ 山东补缴养老保险新规定

根据《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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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山东省养老金调整

法律分析:总体调整水平为4.5%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8号) 第二条:调整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全部退休人员的总体调整水平为4.5%。

Ⅷ 2021年山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怎样调整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5元。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2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其中,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一部分,剩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35年,在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35年调整增加。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Ⅸ 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96号)文件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2015年养老金以职工2014年度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工资额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7652元/年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7652元的60%、80%、100%——300%自行选择档次,按20%比例缴纳。
附: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9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省统计局2013年统计年报,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47652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46998元。在确定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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