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1. 我国农村居民社保体系建设前景如何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重要时期,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我国仍有数量庞大的农业人口,他们生活较为贫困。党的十七大确立了到2020年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提出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群众生活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最需要加快解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当前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部分农民工返乡、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放缓的形势下,切实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1.我们对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满信心
一是国家已经将建立一个覆盖全民、惠及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农村居民不可能被忽略,城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会一道向前迈进;
二是公平、正义与共享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社会保障不再是城镇居民的专利,在城镇居民越来越多地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处时,农村居民也不会例外;
三是城乡统筹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必然要被纳入其中并得到统筹发展;
四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经济落后不再成为阻滞或者延缓为农村居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理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均日益具备相应的财力来支持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五是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决定了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如农村人口在加速老龄化,农村计划生育使家庭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加之土地保障功能也在持续减弱,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农村居民将出现普遍性的生活风险与权益缺失;
六是以往的城乡社会保障改革试验,均为建立城乡统筹、适合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经验与教训。
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全面启动,进入制度建设的快车道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中指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从弥补制度缺失、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入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沿着公平、普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解除人民生活后顾之忧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并增进人民的幸福感,切实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在本世纪40年代末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福利社会”。然而,从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从制度残缺到体系完整,从差距巨大到公平普惠,还只能循序渐进。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普惠的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能够覆盖到所有农村居民,并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以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实现共享国家发展成果。二是公平的原则。即消除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歧视性,代之以公正地对待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在实现农村居民内部公平的前提下,再追求全体国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公平。三是城乡统筹的原则。即消除城乡分割现象,通过制度整合,将城乡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平等。四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城乡差距巨大,长期分割而治所形成的路径依赖,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传统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因素的束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加快进行。在确立了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方向包括:
(1)根据综合援助的要求,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建立城乡一体的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从社会保障体系各子系统的功能来看,综合型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因为它面向的是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其中的困难家庭。一方面,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不仅仅表现在生活资料匮乏上,仅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是无法真正全面解除农村困难居民的生活危机的,还需要有其他的救助制度安排加以配合,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均需要有相应的救助制度。因此,在目前正在探索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完善制度,它将确保每一个农村居民不再因生活困难而陷入绝望的境地。
(2)根据城乡统筹的要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最终向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迈进。现行农村合作医疗实质上是建立在政府与农民个人分担责任基础之上的一种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分割,这种状态不仅不能有效地整合资源,分散疾病医疗风险,而且阻碍着城乡居民的流动,直接影响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是必须整合的制度安排。事实上,已经有一部分地区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制度整合,如浙江杭州、四川成都等市均不再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而是实行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经办。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方向,它将有利于消除城乡分割的格局,缩小城乡居民在疾病医疗保障方面的待遇差距。目前,不仅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比农村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高得多,而且国家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补贴也比农村居民高,制度的分割实质上体现为投入的多寡和待遇的高低上。因此,根据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化的取向,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核心成果提出,全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目标与方向是尽快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村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使之成为一种制度安排;同时逐渐促使疾病医疗保险向健康保险迈进,经过县市、地市级统筹,最终向全国统筹的方向迈进,让全体人民公平地享受到医疗保障。
(3)根据老有所养的民生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农民的伟大事业,它不仅改变了农民世世代代养儿防老的千年传统,也让农村老年人从此进入了可以退休养老并享有体面、尊严生活的新时代,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地方政府也普遍具有积极性。按照《指导意见》规定,2009年全国有10%的县(市)纳入新农保的试点范围。但据悉,目前各地政府对加入首批试点的积极性非常高,申请者远远超出了10%的试点指标。也就是说,在今后几年,中央政府可以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和国家财政增长情况,适当扩大新农保的试点范围,加快新农保的推进速度,满足广大农民的参保愿望。当然,这一制度在试点实践中还需要扩大投入、完善经办机制与管理体制。2009年中央财政为参保农民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这个标准,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甚至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但总体上水平仍然偏低,与城镇居民相比差距甚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再次提高,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两者比较,更说明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2003年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时,每个农民的保障水平只有50元(中央政府20元、地方政府20元,农民自己缴10元),水平也不高,但随着财政实力的加强,很快就提高到100元的水平,翻了一番。目前,北京市参加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每人每月可以领取280元的基础养老金。随着中央财政的增加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水平也会水涨船高,给农民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无论如何,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将作为一个单独的制度安排,为农民年老后提供适度的经济保障。
(4)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以及其他福利事业。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使农村老年人口不断增长,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与农村年轻人口大规模进城,又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大幅度削弱,农村老年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需求日益高涨。因此,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老年福利设施、建立老年福利津贴等制度十分必要,它将是未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此外,残疾人福利事业、妇女福利事业与儿童福利事业都需要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确保农村居民的生活有安全保障,并随着国家发展进步而不断提升其生活质量。
(5)完善农村灾害救助制度。我国是一个多灾害国家,自然灾害一直是影响农村居民生计的重要因素,而传统的政府救灾又日益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改革农村救灾体制将是一项重要任务。在这方面,需要重视如下工作:①需要确立政府主导下的多维救灾体制,即政府仍然应当承担起救灾的主导任务,并直接承担着紧急救灾任务,但未来的救灾体制中还需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商业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慈善公益事业等社会机制的作用。②需要确立分级负责的体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救灾事务方面应当有相应的职责划分,并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全国性的或大范围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中央财政支出为主、地方财政支出为辅的支出结构,而对于局部性的、地方性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的支出结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应当共同承担起自然灾害预防支出的责任。③需要完善灾害救助管理体制。包括建立专事灾害管理的机构,严格监管救灾资金的使用,提高救灾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安全性、规范性。
『贰』 如何理解多层次的,统一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涉及数以十亿计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重中之重,必须认真总结已有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科学分析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趋势,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坚定不移、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成效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力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实力持续增强,管理服务逐步规范,在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就巨大,举世公认。
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制度体系。上世纪80年代,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首先在企业进行改革,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的根本性转变。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于2009年、2011年先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开,2014年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今,我国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全面建立。
越来越多的人享有基本保障。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由国有、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底参保人数3.22亿,其中8000多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3年底参保人数4.98亿,其中1.38亿人领取养老金。以上合计参保8.2亿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障计划。
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建立了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多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过2005年以来的连续9次调整,全国平均待遇水平由每月700元提高到2013年的近1900元,增长1.7倍。今年国务院决定再次进行调整,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城乡老年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81元,其中政府支付的基础养老金74元。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集中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先后将农垦职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上千万人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化解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体制转轨。
资金实力明显增强。不断拓宽筹资渠道,2001年至201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长20%,基金支出年均增长19%。2013年基金收入2.27万亿元,其中单位缴费约占58%,个人缴费约占25%,各级财政补助约占13%,初步建立起国家、单位、个人共担的筹资机制。2013年新农保、城居保基金收入2052亿元(其中个人缴费636亿元,财政补助1318亿元),支出1348亿元。目前城乡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万亿元,比2001年增长28倍多。同时建立了战略储备性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13年达近万亿元,为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作了必要的资金储备。
管理服务不断加强。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建立,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监管制度逐步完善;社保经办服务网络日益健全,并延伸到乡镇、社区,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已发放5.4亿张。
但也要看到,当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还有近2亿人游离在制度保障之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尚未改革、与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还不顺畅,基金统筹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筹资和投资渠道仍比较窄,退休年龄偏低等因素导致抚养比不断升高,也加重了单位费率负担,保障方式单一、难以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这些矛盾和问题,有些是过去遗留下来的,有些则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必须以更大的勇气、更高的智慧,用深化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20年,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相契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保障项目基本完备,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服务高效便捷。到2050年,与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相适应,建立起覆盖全民、法制完备、待遇适度、持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深化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必须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有为,量力而行,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保障制度设计需要有普惠性的安排,政府承担起对最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兜底”责任。要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要把缴费型养老保险作为老年保障的核心制度,既发挥社会统筹互济、分散风险的功能,又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适度挂钩,促进诚实勤奋劳动,避免重蹈一些国家福利制度刚性过强、难以持续的覆辙。
保持基本制度稳定并不断完善。国际经验表明,养老保险没有所谓“最优模式”,各国都是依据国情做出制度安排。基本制度稳定是实现持续发展的前提,轻率地“翻烧饼”式的“改革”,代价沉重,教训深刻。我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做出的正确选择,已有多年运行的实践经验,得到社会认可。要在深化改革中实现基本制度的定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而不能在基本制度模式上推倒重来、反复折腾。
统一规范。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都是在地方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的,在制度发展中难免带有政策标准参差、地域管理分割的矛盾。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基金管理,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形成全国“一盘棋”。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舍此不能实现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彻底打破现存的体制壁垒和地域藩篱,勇于在改革“深水区”开展攻坚战。
坚持统筹兼顾。要超越“单兵突进”思维,加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前瞻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协调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统筹城乡发展,妥善处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国家、单位、个人(家庭)养老保障的各自责任,同步提高法制水平和经办服务能力,综合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当前和长远,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近期要集中完成好以下重点任务: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目前全国参保人数8.2亿人,对比“使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要继续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重要任务,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对城镇就业群体,以小微企业、非公单位员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户等为重点,通过严格执法、扩大宣传、权益累计以及适当降低费率等方法,持续扩大覆盖面,并积极向家政服务、网络就业、农村新兴产业从业人员扩展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对城乡居民,进一步强化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保和持续缴费。争取到2020年,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0亿人,覆盖率达到95%。
深化养老保险重点领域改革。国务院已决定合并实施新农保与城居保,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统筹城乡社保体系、使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养老保障权利的重大改革举措。与此相配套,有关部门出台了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要认真落实这些改革措施,使各类参保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双轨”运行矛盾。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清晰界定各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和支付责任,均衡地区负担,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这些改革都是对原有体制、制度的重大突破,必须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协力推进。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统筹确定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水平差距。建立与经济发展、收入水平、物价变化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联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使人民群众更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施支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加快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弘扬尊老敬老的民族优良传统,继续发挥好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
建立有利于制度持续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是未来几十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最严峻挑战,必须深谋远虑,未雨绸缪。要进一步拓宽养老保险筹资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落实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缴费的责任。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并做大做强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推动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进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坚持精算平衡原则,综合考虑人力资源供需、教育水平、人均预期寿命、基金收支等因素,研究制订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善养老保险抚养比。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完善预算制度,积极探索社会直接监督的有效方式,提高透明度,使基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亿万群众“养命钱”的安全完整。
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大力提升社保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整合分散设置的各类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优化服务规程。加快制订实施社会保障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形成统一的服务标准体系。以中西部地区和基层为重点,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实施“金保工程”二期(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全面实现基本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大力推进网上经办等服务新模式。全国统一、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今年发放到6.5亿张,2017年达到10亿张,基本覆盖全体参保人员,尽快实现全国一卡通,提高精确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方便、快捷的社保服务。
参考:胡晓义:到2050年建立起有中国特色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0416/c83846-24901784.html
『叁』 如何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采取多种措施,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的一项制度。当前,国家开始试点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从理论上会在几年之内将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提高一倍以上,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为重要的是,不仅要重视覆盖面,还要重视受益质量。为此,笔者针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重点解决新农保和新城保难以覆盖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工的参保问题,对于这部分人群还要考虑其缴费承受能力。
虽然国家对他们缴费已经有所优惠,但仅仅养老保险个人就需承担20%的工资,这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负担。这部分人参保后,由于缴费负担过重,就会出现拖欠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个别经济较为困难者,还会出现退保现象。要减轻这部分人群的缴费负担,激励他们多参保、少退保。现行各省市缴费基数一般分两档,建议低档每两年变一次基数,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提高参保率,扩大覆盖面。二是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意识。要利用电视专题、广播电台、张贴标语、咨询服务等,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氛围。三是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力度。对已经参保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加强刚性制约,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效能,实行综合治理,对不履行社保义务的企业和工商户实行制约。
第二提高统筹级次,增强基金的社会互济功能
首先,鉴于农民工人数众多,流动性强,且国家财力有限,农民工仍有土地保障,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宜采取完全积累制。应尽快把各社保机构收缴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以免各社保局收缴的农民工社保基金被挪用或因提高城镇职工社保待遇的发放水平被挤占,导致形成国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债务。因此,凡是被地方政府挪用或挤占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都必须由该地方财政弥补。
其次,对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养老保险提升为省级统筹,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全国统一的重要一步。具体措施可采取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的管理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流动,而且也有利于强化基金管理,增加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调剂功能,更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现,增强社会保险的共济性。第二步则将其提升为全国统筹,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而可行的方式。
最后,对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可先采取市县级统筹,逐步提升为省级统筹,最后达到全国统筹。
第三解决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国家在解决隐性债务方面,已经做了基础性工作,那就是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集中掌管由国家财政划拨援助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以及国有股份公司上市减持之股份。但决不能增加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因为我国公民收入尚属较低水平,而其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已经很高了。除以上国家财政补偿和划拨国有股减持解决隐性债务的方法之外,可以采取发行特别国债的办法,由养老基金持有该笔资金用于抵冲隐性债务欠债,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将来由基金结余及增值收益再还清特别国债。在我国就业高峰期逐步消退之后,也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这样基金少支付、多积累,也可解决部分隐性债务[8]。
如前所述,空账的主要成因是隐性债务,因此,隐性债务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解决的速度和效率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当前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空账的填实问题。为此,一要严格划分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的管理,两个账户要彻底分开,堵死任何贯通的渠道,不下狠心是不能解决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问题的,也就不能解决新的空账问题;二要提高现行全国社保基金以及将来准备投资运营的各省市养老金结余金的投资运营效率,加大积累基金来冲抵隐性债务以间接缓解空账被挪用问题,做实空账[9]。
第四推进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随着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应该采取灵活又不失稳妥的投资策略,把死的这部分资金投入运营,以应对通货膨胀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是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10];二是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应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允许其购买优质上市公司的企业债券、认购公募基金以及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进行投资。鉴于养老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和救命钱,因此,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途径,考虑借助各家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业性公司的优势,具体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公司,直接证券市场投资。这些机构的运营监管,可考虑由人社部、证监会等联合监管。
进行改革
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社会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同时,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相互交流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这次改革意义重大。
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4亿多人,而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总之,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完善任务复杂艰巨,但这是我们应对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绕不过去的槛。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治国理念的越来越人性化,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约束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和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必将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
『肆』 为什么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
农保是指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1]
中文名
农保
负责
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
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类型
社会保障制度
目录
1农保概要
2参保流程
3转移程序
▪转出申报
▪转移审核
▪转入农保
4转移手续
5衔接规定
6资金来源
7指导意见
8涉及问题
1农保概要编辑
中国的农保工作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的187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积累保险基金259.4亿元,5428万农民参保,其中,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金15亿元。至今年底,积累保险基金预计会超过400亿元(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积累基金),约220万人领取养老金。
农保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非农化程度的实际出发,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以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是指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力支持的地区。其中,城郊是最有条件率先建立农保制度的地区。
加快在城郊推进建立农保制度,一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二是促进城市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
2参保流程编辑
农保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委会或乡镇农保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委会将相关材料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上交到区县社保或农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或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由银行为新参保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参保人员应持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直接存款缴费,或者由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会同指定银行到村委会收取费用。
3转移程序编辑
转出申报
1.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转出地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提出转至城保、镇保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农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指导个人填写《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成批转出的人员由参保户填写《个人帐户集体变更申报表》。
2.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操作人员录入转至城保、镇保相关申报信息。
3.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员在本乡镇是否有基金,若无则提示不能办理转出申报。
4.若该人员在其他乡镇还存在基金,系统提示该人员需到其他乡镇办理转移手续,乡镇农保机构打佣多帐户人员个人帐户变更申报告知单。
5.打佣关系转移受理通知单,交当事人。
6.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转移审核
1.区县农保中心收到乡镇上传的相关资料及表式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至城保、镇保申报信息,进行转出申报审核。
2.审核未通过的,将资料和表式退还乡镇,乡镇撤销转出申报。
转入农保
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农保参保人员转给付操作时,对不符合城(镇)保养老金按月领取条件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进行转入农保操作。
4转移手续编辑
办理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保、镇保、农保之间转移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转出申报。
其中,外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转出申报。
办事依据《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
申办条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农保:本市从业人员参加城保、镇保。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符合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手续。
5衔接规定编辑
为使“新农保”更加人性化,特制订5种特殊人群保险衔接规定:
一是转居人员,参加“新农保”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2]
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保”的进城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三是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继续享受“农保”待遇;
四是已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如条件发生变化,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将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是《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参加“农保”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新农保”个人账户可继承。
6资金来源编辑
在“新农保”的三大资金来源中,“集体补助”在很多贫困地区基本等于零,是不能指望的;“个人缴费”也要面对与“老农保”同样的困难,农民没有钱交保险怎么办?“新农保”要真正做到普惠式,核心仍在于政府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兜底支付。那么,巨额的基本养老金又该从哪里来呢?在我看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以及“新农保”能否尽快全面覆盖,应该是普惠式“新农保”政策中最为值得关注的三个重点。
农保
其一,补贴“新农保”财政资金的来源,不仅将直接决定“新农保”的惠农力度,也将决定“新农保”的普及速度和公众评价。人社部有关官员曾披露,“波兰有5%的中央财政支出用于农民养老保险,我国中央财政对此则没有一分钱。”而根据《学习时报》披露:我国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每年公费出国的财政开支为3000亿,每年公车消费、公款吃喝总额为6000亿以上。倘若能通过节省行政开支压缩“三公消费”,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新农保”短板,不啻为一举两得。此外,国有企业每年上缴的红利,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乃至雄厚的外汇储备,是不是也可以强制性地按比例划给“新农保”?
其二,“新农保”如果采取地方财政直接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的模式,那么农民能否受惠,则直接取决于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如何确保地方财政不会克扣挪用中央财政补贴,又如何保证地方财政会充分安排资金用于“新农保”支付,将是最为关键的所在。此外,“新农保”的发放方式,同样需要一个完善的方案设计。基础养老金发放如果重蹈粮食直补被地方和集体截留克扣的覆辙,将完全改变普惠式“新农保”的制度本意。这就需要配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措施,还有广大民众能充分参与的监督机制。
其三,如果2020年才全覆盖,是否有点晚了?不久前有报道称,有关方面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20年前将覆盖全国。显然,10%试点的面有点小,2020年前全覆盖有点晚。
7指导意见编辑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9-09-01
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8涉及问题编辑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以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政策适当倾斜”的方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而饱受诟病。这种背景下,新农保的试点,是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其具有保障性色彩的特点,不但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更关键的是可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国民待遇,缓和社会矛盾。
首先,如何保障新农保相关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新农保区别老农保的特色之一就是在支付结构上从过去个人缴费变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共同组成的模式。而基础养老金则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
其次,如何建立新的“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新农保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新农保制度统一的贯彻实施、基金的筹措、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等相关事宜,确保养老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后,如何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问题颇多的老农保在广大农民心中仍旧遗留疑虑或后遗症。改变这种不信任,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政策的宣讲上更为详尽、具体和通俗易懂。同时,相关部门应逐步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建立一套便于农民查询的管理系统,随时查阅自己的保费状况。除此之外,还需健全方便农民领取的社会养老金发放体系,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充分体现新农保的优越性。
新农保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这种惠农政策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起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机制健全、监管有力以及收、管、支等环节相对分离的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只有吃了这些“定心丸”,方能充分发挥新农保的保障作用,使广大农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伍』 我国农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农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
2、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缺口还比较大;
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
4、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等等。
针对农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采取的措施:
1、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范围,尽快建立广覆盖、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征收体系;
2、加快社保费改税步伐,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3、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管理新机制;
4、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
5、应贯彻城乡有别的政策;
『陆』 农村社保改革最新消息
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能否实现。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表现,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与城市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是初级的、低水平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覆盖面窄
与城市保障覆盖的范围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据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着89%的国家社会保障资源;而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仅享受11%的社会保障投入。此外,我国城镇已普遍建立起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等基本涵盖所有项目的社保制度,而农村社会保障仅包括低保、五保供养、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优抚安置等项目,合作医疗和养老在有些农村尚未建立,住房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不少社会福利项目基本没有。
2、保障管理混乱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是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出现“多龙治水”的局面。从管理机构上看,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村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部分地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归劳动部门管理,一些地方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也推出来社会保障和规定。由于各部门和单位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必然引起矛盾,造成管理体制的混乱。另外,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从事农村社会保障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所以就出现了有些地区把保障基金挪作他用或私分,有的把保障基金借给企业使用或用来搞投资、炒股票等的现象。
3、保障资金不足
资金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水平。并且,我国10%的财政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额极小。而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采取由农民个人和集体缴费的方式。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自身的个人缴费能力有限,不少农民干脆放弃投保,这大大削弱了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
4、保障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状况的突出特点是法律制度缺乏,立法层次低,立法的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而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为指导,缺乏法律依据。
5、保障发展不平衡
一方面,由于受政府重视程度和发展水平的影响,所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和行业享受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明显要高于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和行业,其保障的项目明显较多,保障的标准明显较高。另一方面,保障项目发展也不够平衡。如农村医疗保障、农村社会救助等改革,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相关部门的积极推进,近几年内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农民工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尚无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开始最早,但进展较为缓慢,效果也最不够理想。
二、农村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分析
1、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仍处于落后状态的主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户籍为表征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二元化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得以维系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缓慢的重要经济制度根源。现在我国的城乡差别在逐渐地缩小,但是,在短期内,城乡差别政策――户籍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教育制度是很难改变的,这将直接影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社会保障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合理配置。
2、政府责任缺位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所以导致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有效地主导和组织作用,以及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财政投入低于城镇。因此,农村社会保障的执行仍延续了“城市公共事业国家办,农村公共事业农民办”的城乡二元结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2003年,城镇劳动者人均享受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为1765元,而农村劳动者仅为14元,城乡比例高达126∶1。
3、研究滞后,目标不明
在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中,我国较多地考虑经济发展,而且较多地强调经济总量的增长,相对忽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社会公平问题。政府官员和学术界认为,农村养老、医疗保险虽然重要,但还未到十分迫切的程度,传统的土地、家庭保障仍应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也没有能力建立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一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程,影响了改革的力度和深度,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4、农民参保意识缺乏
在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总体水平较低,加上农村信息闭塞,很多农民并不了解现阶段社会保障的内容及其性质,社会保障意识淡薄。而且,在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非常普及,农民普遍持有“养儿防老”、“养儿防病”的观点,认为人的生、老、病、死应该由家庭来承担,家庭保障才是他们的保障。农民的这一观念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柒』 为什么说发展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摘要 在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提升,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任务,是建立老年福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农村养老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捌』 如何解决农村农民老龄化问题有什么好的建议
现在农村老人的如何养老有子女的就是靠儿女来养老服务并没有子女的就是靠国家来养老服务,总的来讲都还是国家颁布最新政策提升乡村老人的养老保险金,假如提升了他的养老保险金又能与处理他的日常生活,又完成了社会各界小康生活。应对越来越好的农村农业农民生活,众多农民朋友在依规承揽团体的土地上,只需法律法规容许,想种什么种什么,想怎么种就怎么种。
村里人养老服务大部分是靠子女瞻养,在从前农民的重男亲女便是农村养老着想的缘故,那个时候的在他们看来仅有生了儿子,在自己老的时候才有人为自己送终,自然不管孩子也是闺女都应拜谒爸爸妈妈。如今国家针对老百姓养老保险政策的健全,逐渐的带到乡村,国家全力激励适用农民的们选购养老保险为以后的养老服务准备。只需选购有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到退休以后每一个月领取一份养老保险金。
『玖』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解决途径~
一、现状
1、五保供养制度。
2、家庭赡养。
3、土地保障。
4、优待抚恤保障。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
7、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8、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问题
1、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2、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3、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
4、农村税费改革的遗留问题。
5、疾病问题依然是困扰农民生活的瓶颈因素。
三、解决途径
1、摈弃“经济发展决定论”片面化的思想误区。
2、着重建立健全三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优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逐步建立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拓宽农村社保资金来源渠道。
4、提升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造血”功能。
(9)小康社会农村养老体系建设扩展阅读
以社会保障服务助力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措施:
1、以社会保障服务增强农村居民社会安全感。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项救助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稳定的养老保障预期,降低医疗费用增长对生活水平提升的威胁,生成社会保障政策的托底效应,帮助农村居民从容应对生产和生活变故,稳步提升社会安全感。
2、以社会保障服务助力农村“精准扶贫”。考虑到农村贫困人口不少是集贫集病于一身,要重点加强农村医疗保障服务,斩断贫病之间的链条,摆脱贫病恶性循环。
3、以社会保障服务推动农村社会乡风文明。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服务涵盖物质和精神两个层次的保障内容,在推动农村乡风文明方面大有可为。
『拾』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制是什么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长期的聚少离多所带来的“空巢家庭”和“代际”分化,造成了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托。在此情景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而是面临着更多的新困境。
(五)农村税费改革冲击集体养老基础
在我国农村,赡养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多年来实行的是以五保户和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养老制度。集体养老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物质丰富和管理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整体负担,但也削弱了县乡两级的财政实力。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致使原来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对象,因为财政下拨资金有限而被挡在五保门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影响到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20多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到2006年末,全国已有1 900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5 374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3]。农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开,全国有1 2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达到445万。
然而,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口覆盖范围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居民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待发展
1.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广大农村居民。在很多地区,多数农民缺少社会保障。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农民都不能够享有。尤其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们不得不退回到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模式。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各地情况看,只有极少数失地农民能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考试大网站整理许多失地农民家庭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没有着落。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经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3.农民工社会保障。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开始以不同方式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延伸。据国家农业部2005年的调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2.9%,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0.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3.8%。只有9.6%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与农民工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农民工的参保率低,他们中间的伤残者不容易得到经济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参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据现行规定,当农民工的工作发生变动的时候,退保只退还个人交费的部分,企业给农民工缴纳的保费是不予退还的。
(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待充实
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财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投入的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适应。投入总额不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财政投入的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上,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明显少于其他国家。以2000年为例,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总支出,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也主要用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仅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11%;占全国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89%。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达到91%,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只有2%[4]。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待健全
1.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5]。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有些人甚至连温饱还未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当低。在我国农村,付诸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除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之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基本上无从谈起。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截至2006年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66%和55%;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22%[6]。
3.农村社会保障机构效率低下。首先是管理体制不顺。从1998年机构改革至今,全国多数省区直辖市将农保管理的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但多数地县和乡镇还未划转,形成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接、民政部门不好管的状况,造成不少地方的农保管理工作断档。在全国1 900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遗留在民政部门。其次是资金掌控不公。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没有严格制度和健全机构,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最严重的问题出自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却用公款为自己投保。他们置百姓生活于不顾,滥用公共权力,瓜分侵吞本来就不充裕的农村社保资金——农民的“活命钱”。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致使养老保险项目无法正常运作,群众投保的积极性自然受到影响。一些地区还强制农民参保。筹集到的养老保险金被挪作他用以后,出现风险,以致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推行。
三、完善我国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如何为4 000万失地农民、1.5亿农民工、1.6亿农村剩余劳动力、8 000多万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如何衔接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耕者有其田”是农耕社会极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考试大网站整理然而,在现代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土地既是农民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
1.改“承包制”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经营土地、长期投资土地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
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生产性土地收益。
2.改革征地制度。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它以政府的名义征地,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所以,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严格限制政府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切实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家庭养老依然是我国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在农村养老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新的形势下,需要继承和发扬家庭养老的传统优势,赋予农村家庭养老以新的内涵。一是继续倡导尊老敬老的风尚,强化家庭养老的思想观念;二是完善家庭养老规章体系,使家庭养老从伦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赡养农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如遗产继承和职位升迁等)联系起来,鼓励尊老养老的行为美德。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农村老年人加强自我养老。农村老年人应当切实转变传统观念,树立“防老”意识,提高自我养护能力。一方面,合理控制和有效利用自己的财产。老年人不应当将自己毕生积累的财产一味“无偿”地转让给下一代,而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或进行储蓄,强化自我养老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积极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农村老年人不仅具有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身体健康,劳动热情不减。他们有知识、有技能做到老有所为,自我养护。这种自养不仅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
(三)搞好农民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养老制度衔接
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身份开始向两个方向转变:其一是通过劳动力转移,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成为城镇务工人员;其二是通过土地征用,一部分原来拥有土地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
农民工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正规就业的,又有灵活就业的;既有稳定就业的,又有流动就业的。对此,应当分层次、分类别地保障农民工。对于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了5年以上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直接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先建立过渡性质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不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对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且根据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对于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以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在本人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办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本人在原籍的农保制度,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当前,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家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以解决农民工养老账户的合理流动问题。
至于失地农民,除了做到公平补偿,还要把好“土地换保障”这一关键环节,确保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金能够进入失地农民本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或者将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
(四)建立社会统筹的农村养老保障框架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就是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这个转变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朝着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方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低标准、广覆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扩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有步骤地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账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账户接轨,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够在不同地区之间、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的流转或接转,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的保值增值。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完全个人账户的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改变了完全依靠个人账户增加积累、没有待遇调整、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一系列问题。
2.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面向农民筹资,要降低门槛,坚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国家三方联合筹资的办法,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策支持、集体适当资助的形式,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对于集体资助存在的不确定性,国家财政要保底,要适当投入,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落实到位。公共财政投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就不应该再提取管理服务费。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相应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利于用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3.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监管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具有累计性和刚性增长的特点。管理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确保其安全,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现行的基金统一与财政专户的管理方式,虽然可以规避投资风险,但很难保值与增值。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国家应当逐步放松投资管制,以便农民养老基金能够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4.制定与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立法滞后,农民养老保障项目就不易开展。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农村社区、企业、农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各种形式、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
(五)开发农民养老保障和补偿保障的新模式
1.提高农民个人参保覆盖率。符合本地社会经济条件的个人筹资方案,必定得到农民的认可,因而能够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降低服务成本,增强服务效果。根据本地特点,各地区探索适宜的筹资、补偿、奖励的模式,已经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纳、分期定额缴纳、以资产权利抵押融资,或者个人先不缴费,年老后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等,以及多种形式的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2.强化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的低成本服务。盘活养老资金,提高养老金的使用效率,发展集中公共养老服务,推进服务的规模化、专业化,降低服务收费价格,减轻农民养老的经济负担。建立参与式的便民服务机制,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处,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受益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资金和具体提供养老服务的时候,应该允许有一定的运用灵活性和地区差异性,以便农村社会化养老机构等及时开展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