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收缴、逐步统一管理的保险制度。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单位为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工作人员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五条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主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存储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单位负担部分,按本单位上月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工作人员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第七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的变化,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第八条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第九条养老保险费采取单位直接缴纳或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向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向区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对逾期未缴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由单位负担。第十条新建、改建的机关事业单位,从批准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工作人员,从起薪之月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从接收安置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单位应预缴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第十二条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建立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养老保险手册》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依据,由单位填写、保管,每年底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核对签章。第十三条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月工资总额3%的比例划转记入部分。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利率计息。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金额与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逐步挂钩。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的年限合并计发退休养老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第三章养老金的支付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单位按月发放。第十六条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从批准离退休的次月起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直至去世。第十七条离退休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增发的生活补贴、按职务计发的生活费;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的各种物价福利补贴;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
未列入统筹的支付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后,结余部分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存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在市属或本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费;跨市、区县调动或调入(调出)机关事业单位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至调入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
㈡ 2021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一档应交多少钱
摘要 温馨提示(淄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缴费咨询热线电话):
㈢ 在山东省淄博市53岁还可以交职工养老保险吗
摘要 1.年龄在53岁的男性可以买社会保险的,男性工人可以缴费2年后到55岁法定年龄退休。但是还要补交13年的养老保险,才能拿到退休金。
㈣ 淄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缴费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㈤ 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类劳动者的全方位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中的雇工、业主,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是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建立统一收缴比例、统一支付标准、统一管理运作。统一监督检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五条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险费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简称“缴费工资”)与离退休费之和的23%缴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企业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经营成本中列支。第七条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待遇低于原规定待遇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规定待遇的,其增加的幅度,从执行本办法开始,第1年不超过原规定待遇的20%,第2年不超过原规定待遇的30%,第3年不超过原规定待遇的40%,第。年不超过原规定待遇的50%,满4年后按实际缴费工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工资,由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第九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未缴数额2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基金。连续6个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自动中止缴纳处理,中止时间不作为计算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第十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社会保险机构搞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私营企业及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部门协助收缴。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从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去世。第十二条离退休职工死亡或被判刑,企业应在下月报减养老待遇支付额,对隐瞒不报的,除追回多领的养老保险金外,并按多领数额的之倍处以罚款,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行政
责任。第十三条固定职工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时间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相应扣减职工的缴费年限。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金有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第十五条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国发(1978)104号、鲁劳险字(1989)第084号和鲁劳发(1992)578号文件规定按比例计发的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不再发给;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各项生活物价补贴、补助及福利性补贴仍按原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第十六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月的生活费。第七条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待遇低于原规定待遇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规定待遇的,其增加的幅度,从执行本办法开始,第1年不超过原规定待遇的20%,第2年不超过原规定待遇的30%,第3年不超过原规定待遇的40%,第。年不超过原规定待遇的50%,满4年后按实际缴费工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㈥ 山东淄博职工养老保险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依据山东省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淄博市调整2015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23元,上限为13116元,比2014年基数有所提高。
淄博市2015年依据省公布的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相关待遇的基数。单位职工以2014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15年度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23元、上限为13116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15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014年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383元、上限为11913元。
2、基本养老保险单位12%,个人8%
企业按职工全部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找缴。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
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的单位20%,个人8%;单位为0.5%~2%,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单位,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障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个人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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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淄博市2020年退休金计算基数
法律分析:淄博市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573元。2020年度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基数为6787元。2020年的退休职工,现在发的是临时待遇,正式待遇什么时候发放?按照公布的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573元,10月底前为2020年度新增退休人员核算正式退休待遇,并给予补发。按照公布的2020年度淄博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基数6787元,其相关待遇已经能够予以发放了。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除菏泽之外的15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573元。
第二条 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893元。
第三条 2020年度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基数为6787元。
㈧ 山东省淄博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6243退休后开多少钱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