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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06 22:05:02

❶ 农村养老保险定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2004-06-01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渣简轿制度的探索。1991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等地进行试点,并取得成功。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咐顷有条件的
地区逐步推广。

《基本方案》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及缴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保险资金的筹集;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如肆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帐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

《基本方案》从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是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遵循的具有行政规章性质的文件,有较强的操作性。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❷ 《涟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涟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6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账户与基信蔽础养老金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第四条凡具有本县农村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新农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政策咨询;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农保处”)负责参保人信息登记、保险费收缴、证卡办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对全县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参保和收缴保险费等工作。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配合县农保处建立本乡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袜绝、情况公示等工作。
各行政村根据乡镇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滑好州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新农保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不得在农保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八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30--60元,对选择1--6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对选择7档的补贴40元,对选择8档的补贴50元,如果选择更高档次的补贴60元。
政府补贴资金在参保人按选择的档次缴费后,由县财政部门于当年十二月底前足额划拨至新农保基金专户,县农保处及时足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新农保,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代缴保险费。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一)参保期间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 新农保实施时按年龄段执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
(一)实施新农保时已满60周岁人员,不再缴费。
(二)实施新农保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60减去本办法实行时的本人年龄,也可以按选定的缴费档次向前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向前补缴可享受政府补贴。
(三)实施新农保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直到年满60周岁。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参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由各行政村组织动员,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填写《参保登记表》,县农保处进行审核确认。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后,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龄、身份证号和参保缴费等详细资料一并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库。
第十六条 重度残疾人员应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组)签注的意见,县级残联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到所属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农保处办理享受新农保缴费补贴手续。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并公示后,报县农保处和乡镇备案。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政府需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按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分户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并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参保人个人账户的所有文字资料和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参保人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的相关情况,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二)男、女年满60周岁;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退休待遇的。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再加上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现行标准为:每月60元。
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农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到达60周岁前一个月,本人提出申请,村(组)签注意见,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县农保处复核,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农保处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办理按月领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退休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拘役、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办理,届时养老金按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基数计发。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养老金。拘役、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原享受的养老金标准继续领取,期间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享受新农保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均应参加农保经办机构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农保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金,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时,如发生基金缺口,由县财政弥补。

第五章 相关保险关系的衔接、转移和退保

第三十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实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停止办理。参加了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达到60周岁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原领取老农保养老金标准不变,再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出国定居等原因,无法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并入新农保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用于调剂养老金支付的不足。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第三十四条 农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新农保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农保基金直接投资、放贷、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监察、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每年按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❸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以宁夏为例:

此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范围是,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宁夏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川区不足0.5亩(含)、山区不足0.8亩(含),且被征地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此外,筹资方式按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分三个年龄段,采取一次性分别缴纳5年、10年、15年费用的办法参保。

其中,政府承担12%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计入个人账户。不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的补贴标准一致。

(3)农村养老方案扩展阅读

其他省份政策

为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效开展,天水市于今年9月修订出台了《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思路。《办法》规定,对以后新征用的土地,按照“先保后征”的政策,以“谁用地,谁负责”为原则。

在储备和出让土地时,国土部门按土地所辖区域将土地承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在出让收益和征地费用中足额提取,一次性划入财政统筹基金专户,以有效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权益。

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也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这些文献研究的焦点问题,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等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分析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 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 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 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 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❺ 农村养老保险补助方案,详细点儿.

截至目前为止,从法律依据上来讲,仅此二○○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一部规定,也比较详细,一看就明白了。
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❻ 急!! 怎样交农村养老保险

网上交农村养老保险的方法:

1、首先关注“某某社保中心”,进入专该社保中心公众号。

2、有个“我的社保”选属项,点击一下,弹出选项。

3、然后点击“社保缴费”,一般只在需要缴费的时间段,公众号才会开通缴费功能。

4、公众号开通缴费功能后,里面我们会看到城乡居民养老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事业人员缴费等等,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所述的类型,选择缴纳什么样的费用。

5、选择好之后,就可以添加需要缴费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接下来选择缴纳养老保险的档次,输入需要缴纳的金额,就可以用微信支付来缴纳养老保险了。

❼ 国务院对乡村医生退休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第八条“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规定: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凡三证齐全,男60岁,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断执业35年以上者(含35年),每人每月按1080元左右退休解决。

二,凡三证齐全,男,60岁,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30年以上者(含30年)每人每月按800元左右退休解决。

三,凡三证齐全,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25年以上者(25年)每人每月按600元左右解决。

四,凡三证齐全,并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乡村医生,可参加考取助理执业医师证和执业医师证书。

五,符合上述三项而死亡的乡村医生,国家给予2000元火化费予以安葬,并继发10个月工资用于安抚。

六,凡三证齐全,而达不到退休年龄的男女乡村医生,国家给予考试转公的制度,对于考核考试合格的转为公办医生,工资待遇国家按排解决;

对于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国家执行淘汰制度,一次性淘汰名正言顺。考核考试标准不能降低,必须从严执行,不得降格以求,降格以求是对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不负责任。

七,考试转公须持国家承认的学历参加,否则,乡村医生须再次学习,获得学历后,再考试转公。

八,退休后和淘汰掉无乡医生的村镇,国家执行大学生到农村工作制度,工资待遇由国家从优安排解决,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本办法于2010起在全国执行,2015年结束,乡村医生被取缔,国家执行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制度。

“三证齐全”是指乡村医生证,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农村养老方案扩展阅读

乡村医生,最初名字叫“赤脚医生”,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乡村医生前身——赤脚医生是文革中期开始后出现的名词,指一般未经正式医疗训练、仍持农业户口、一些情况下“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人员。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

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❽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

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1991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等地进行试点,并取得成功。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
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基本方案》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及缴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保险资金的筹集;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帐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帐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

《基本方案》从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是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遵循的具有行政规章性质的文件,有较强的操作性。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中,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方针是:摸清底数,夯实基础,理清思路,稳定队伍,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将业已开展困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向前进。在工作布局和推进方式上,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因地制宜,即我国农村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也不大相同,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强求一致,不能齐头并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分类指导,即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目标。对于富裕地区和富裕群体,政府要加大行政推力,争取做到广覆盖面、高参保率,建立较为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较富裕地区和小康群体,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参保,积极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中等富裕地区和温饱群体,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欠富裕地区,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和群体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贫困乡村暂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贫困农民暂不参保。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规定分类指导的量化指标。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做到适度发展。

突出重点,即通过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罩尺槐点群体,发挥其导向作用、示范作用和推动作用。
稳步推进,即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际,我国农村将普遍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当前实施的重点为:一是重点地区,即东部沿海地区、沿江沿边开放地区、城乡结合部、中西部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物友二是重点群体,即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乡镇招聘干部和村干部及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从业人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以邓小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以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力为依据,以完善制度和规范操作为重点,以防范风险和加强基金监管为核心,坚持规范与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通过规范与改革,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善制度模式,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持续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用3-5年的时间,使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达到农村适龄人口的30%,用20-30年的时间,即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国家发展计划中的地位如何?

国家在"七五"计划中指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

国家在"八五"计划中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企业改革、适应人口老龄化和促进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

国家"九五"计划和二O一O年远景目标中又重申:"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积累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三十三)...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农 村养老保险。"

❾ 锦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此次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构成。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农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由选择。年缴费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年满16-59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按每年每人30元标准补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众结合各县(市)实际规定缴费标准。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新农保开始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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