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退休后凭《独生子女证》领取补助的问题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
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程序的规定
沪计生委(政)[1996]18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各区、县、石化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沪社保业一发(1996)18号、19号、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文件规定,现对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及婚后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按规定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先按以下规定办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
(一)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原配夫妻人员,在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手续时,凭《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本人携带《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核盖章。
(二)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婚后无子女或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离婚和再婚人员,所在单位应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本人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批,区、县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留存。
(三)证明材料要求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离婚或者再婚人员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独生子女证》。如再婚人员的孩子由对方抚养并且本人无法出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2、婚后无子女人员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是离婚对象,还应出具离婚证明。
(四)《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和《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由单位到所在地区的区、县计生委认购。
二、上述人员按规定办理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后,由其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经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B. 上海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带什么证件资料
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关于参保人员享受房贴的证明》,其中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房贴金额超过5元的,需携带1995年底之前的工资单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按外商投资企业办法计发养老待遇的人员需携带该人员1994年和1995年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2)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性,年龄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需携带注有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或解聘书复印件;
(3)符合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若尚未办理首次养老金核定手续的,需携带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机关事业)》;
(4)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企业单位到龄人员申领养老金》
◆事项名称
企业单位到龄人员申领养老金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
3、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
◆申请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符合国家关于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条件的。
◆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关于参保人员享受房贴的证明》,其中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房贴金额超过5元的,需携带1995年底之前的工资单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按外商投资企业办法计发养老待遇的人员需携带该人员1994年和1995年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2)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性,年龄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需携带注有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或解聘书复印件;
(3)符合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若尚未办理首次养老金核定手续的,需携带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机关事业)》(申3表);
(4)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字1表);
2、《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申字1表(附表)]。
C. 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交
女性到了50周岁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交。
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
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
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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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 济南市独子一次性养老金领取需要哪些手续去领
一、凡按规定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先按以下规定办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
(一)凡办理退休手续后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原配夫妻人员,在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手续时,凭《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本人携带《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科审核盖章。
(二)凡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婚后无子女或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离婚和再婚人员,所在单位应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送常住户口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留存。
(三)证明材料要求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离婚或者再婚人员
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独生子女证》。如再婚人员的孩子由对方抚养并且本人无法出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应当有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2、婚后无子女人员
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是离婚对象,还应出具离婚证明。
二、上述人员按规定办理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后,由其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经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F. 请教关于高级职称退休的“专加”养老金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1995年底以前评上劳动模范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施办法》计发养老金后,还可分别享受不等额度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现对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一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计满二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1)国家自然科技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4)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A、经批准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
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C、区、县、局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D、有特殊贡献者。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
(1)在本单位的生产、科技、管理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做出成绩者。
(2)获得本市各部、委、办、区、县、局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
(二)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认定;
(2)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一7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认定;
(3)无归口部、委、办、局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原件;
(3)有关得奖证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证书、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原件;
(4)做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在1995年底前获得全国、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以及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下称英雄、模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3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或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四次以上(包括四次)的;
(2)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和一级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2、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2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有特出贡献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三次的;
(2)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3、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的(一次的一般不享受,有特出贡献的也可享受);
(2)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二次的转业、复退军人。
(二)获得英雄、模范称号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批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提出意见,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无归口主管局(集团公司)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荣誉证书原件;
(3)特殊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三、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
(一)实行计划生育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
1、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凡婚后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凡符合计划生育等其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
(3)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四、关于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凡1992年底前已从事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按原国家规定比例折算的工作年限不满7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满7年及其以上的,发给4000元;
(二)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的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及出示其它需提供的资料,经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局批准。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按月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和在《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原件中的意见及汇总表报市社保局,并自市社保局批准认定之月起按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六、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G. 怎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必须是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再取得户籍的居民;申请人未领取企业职工、城乡、农转居养老金;在年龄方面,要求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之月至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期间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H. 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趸)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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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启东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规定,结合启东市市实际情况,对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补缴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
1.已经参加启东市企保的本市户籍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如要求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同意后可以补缴。补缴金额为历年启东市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同期缴费比例并加收滞纳金。
2.已参加企保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及拟参保且年龄尚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我市户籍人员,如确属应缴未缴对象,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经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同意后可以补缴。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2月,补缴金额为历年该市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同期缴费比例并加收滞纳金。
(二)应提供的材料
第一种对象应提供: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附件一);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种对象应提供: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二》(附件二);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职工提供补缴对应年度单位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补缴对应年度的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工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表。
二、延长缴费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
参加该市企保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的人员,经延长缴费满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至满15年,补缴金额按补缴时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8%计算。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必须逐年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不得一次性趸交。
(二)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职工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表》(附件三);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保转企保
(一)适用对象及转接方式
启东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接。先由本人申请,市、镇两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转接方式有如下三种:
1.折算。将居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转入企保后,折算成企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自衔接之日起,按对应年度的企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折算的企保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居保的首次参保时间,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账户。超出部分的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折算,由农保经办机构退还本人。
2.补差。以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抵冲对应年度企保缴费标准并补足差额后,参加居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企保缴费年限。居保转企保后中断缴费的年限,如本人申请补缴,可按企保中断缴费同类人员处理。
3.封存。自参加企保之日起按企保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原居保个人账户由农保经办机构封存并继续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并入企保个人账户,按企保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折算和补差时企保对应年度缴费标准按本金加利息的方法确定:1995年底前本金为5861元/年的缴费基数乘以25%的缴费比例,1996年起本金为该市同期社会平均工资的1到3倍确定缴费基数乘以同期缴费比例。利息按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四);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如遇上级发布新文件或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新文件或新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补缴及转保申请表